本大纲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一、培训对象 北京市范围内存在职业危害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掌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内容、方法和要求,熟悉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的基本专业知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能力。 三、培训要求 (一)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工作管理,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开展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严格培训考核管理,每期培训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培训情况向属地安全监管局报告。 (二)职业卫生培训机构要建立一支能够胜任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应经专门的职业卫生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取证上岗。 (三)职业卫生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四)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和检查。 (五)培训应采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荐或指定的职业卫生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六)对考试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样式由北京市安全监管局统一印制。 四、学时安排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和章节课时安排参见附表。 培训内容和课时安排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