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虚假陈述相当于伪造证据,等同于法庭上的骗子,必须严惩

 随手一阅 2021-11-18

虚假陈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尤为常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虚假陈述相当于伪造证据的情形。所以,虚假陈述、伪造证据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领域。

正是行为人作了虚假陈述,才导致审判人员作出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财产造成损失,被行为人所非法侵占,而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的进行申诉,以求改变原判决,作出符合事实的民事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主张的情况下,推翻原判决几乎是不可能的事,除非对方认可。对于双方认可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当然,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作虚假陈述,得到利益,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屡见不鲜。有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那可就大错特错了。个别当事人在法庭上为达非法目的作虚假陈述,这样做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罚单”,甚至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 一

近日,北辰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原告作虚假陈述妨害诉讼,法院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案件详情 :

据了解,今年6月,北辰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庭审中,王某称因刘某驾车与其发生剐蹭导致车辆受损。王某表示,作为网约车司机,因车辆修理导致停运,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停工14天的劳务损失共计4900元。三方因修理时长存在争议,始终争执不下。

法院经审理查明 :

通过调取王某车辆行驶轨迹信息及照片,发现该车辆实际维修用时4天,其他时间均在全市范围内营运。

法官明确告知王某,如作虚假陈述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但其仍主张涉案车辆维修用时14天,期间未参与任何运营活动。

最终,在法官向其出示行驶记录及照片后,王某才承认未如实陈述,并当场书写悔过书。

当事人前后陈述自相矛盾,跟法官玩起了“小动作”,这样的行为后果很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最终,经查明实际停运时间后,北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4天停运损失共计1138元。

同时,对于原告故意虚假陈述,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经多次释明仍拒绝如实陈述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案例二

近日,淮阴区人民法院渔沟法庭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被告陈某在签署保证书后,仍拒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企图颠倒是非蒙混过关。后经调查取证查明案情,淮阴区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陈某虚假陈述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惩罚决定。

2019年2月份,原告郑某经媒人介绍与被告陈某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郑某母亲给付陈某父母彩礼88000元,在结婚前一个月,郑某又给付陈某彩礼28000元,其他花销亦有购买金银首饰、衣物等。2019年10月上旬,就在郑某聘请婚庆公司筹办结婚之时,陈某告知郑某要求解除婚约。对于郑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陈某及其父母也予以否认。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到银行调取了三被告的银行流水明细。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陈某宝(被告陈某的父亲,亦是本案被告之一)银行账户内于5月1日(此时间为双方陈述的订婚日)存入现金88000元,马某(被告陈某的母亲)银行账户内于9月30日(此时间为原告陈述的第二次给付彩礼时间)存入现金2700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某对原告给付彩礼的事实,仍然予以否认,并称88000元系其亲属陈某义归还的借款,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通知其亲属陈某义出庭作证。陈某义陈述近两三年中,因生意资金周转,曾从被告陈某手中借过三次钱,共计50000元,后已经分两次将钱归还陈某,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经济往来。在法庭多次向被告陈某告知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将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情况下,针对陈某义的证言,被告陈某仍对原告给付彩礼的事实予以否认。

在休庭期间,承办法官颜从年与陈某进行了严肃谈话,再次向其告知虚假陈述将导致的后果,陈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在庭审过程中虚假陈述,并最终向法庭陈述了案件事实。本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在被告陈某最终承认彩礼往来事实后,颜从年法官主持双方调解,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最终返还原告彩礼88000元(已兑现)。但是,陈某亦因自己的虚假陈述付出了2000元罚款的代价。

虚假陈述者,被称之为法庭上的“骗子”,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法庭秩序,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也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有可能使审判人员作出对己有利的错误判决。

虚假陈述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的方式利用法院判决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虚构债权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民事诉讼中屡禁不止,不仅严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也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打击虚假陈述,营造诚信诉讼环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能,做到有法可依!也需要当事人在平常生活中具备法律的知识,做到证据的预留、搜集和保存,只有这样,才能不给不法分子留可乘之机。

注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

根据该条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8种:(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同时,该条还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里要注意的是,证据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分类是不同的,当然有共同的种类,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如果说诉讼是一争战斗的话,证据就是双方的武器,关乎着诉讼结果的胜负,因此,可以说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如何收集固定和采信,对此司法机关先后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学习和运用中只看大的法律规定是不够的,还要多掌握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才能彻底弄清弄懂。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就对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质证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等内容进行了具体地明确,为确保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法律标准。

文章图片1
文章图片2
文章图片3
文章图片4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