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派生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地区或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地区设置的人民检察院。代表派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在辖区内行使检察权。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设有相应的业务机构和检察委员会。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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