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都听过一个故事,凿壁借光,讲述的是我国西汉时期的匡衡。他小时候很想读书,可是因为家里穷,买不起书,只好借书来读。匡衡长大了,成了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他一天到晚在地里干活,只有中午歇晌的时候,才有工夫看一点书,所以匡衡很着急,心里想:白天干活没有时间看书,想利用晚上的时间来看书。可匡衡家里穷,买不起点灯的油,怎么办呢?
有一天晚上,匡衡躺在床上背白天读过的书。背着背着,突然看到东边的墙壁上透过来一线亮光。他嚯地站起来,走到墙壁边一看,啊!原来从壁缝里透过来的是邻居的灯光。于是,匡衡想了一个办法:他拿了一把小刀,把墙缝挖大了一些。这样,透过来的光亮也大了,他就凑着透进来的灯光,读起书来。匡衡就是这样刻苦地学习,后来成了一个很有学问的人。
匡衡努力学习的精神是值得我们称赞的,可是他这样借光的行为到底算不算偷了?小时候常听父母教育我们,小时候偷针长大偷金,所以从小养成这样不好的习惯长大之后也多多少少会受到一些影响,小丽就是一个这样的人,小时候手脚就有些不干净,导致她长大以后也养成不劳而获的坏习惯。
小丽在河北晋州务工,因为学历不高,只能干些收入不高的工作,但她本身却是一个花钱大手大脚的主,所以她的工资根本就不够养活她自己;因为她是外地人,所以就住在一个都是外地务工人群居住的小区里面,虽然都是一些务工人员,但有钱人也不少,王某就是其中一个,他是一个在当地承包工程的包工头,所以家里经常会存放些现金。
财不外露,不怕贼知道就怕贼惦记,小丽经常看到王某打扮得那么财大气粗,也听邻里说他家里经常放着大把钞票,于是小丽就起了歪心思,想着自己手头正紧,想要搞点钱花,王某无疑就是最好的对象,于是她便趁着王某外出的时候,撬开王某的门溜进他家里,准备偷钱,可是她还没找到钱,王某就回家了。
这被逮个正着,怎么办?小丽惊慌不已,她向王某哭诉,自己多么的不容易,一个女人千里迢迢来到这里,没本事赚不到大钱,才会做出这样的错事,希望王某可以看在她是初犯的份上放过她,王某哪里会有那么好心肠,他本身就是一个好色之人,面对这样一个有几分姿色的女子主动送上门,怎么可能会轻易放过。
王某便开始威胁小丽,提出要求,只要小丽跟他睡一觉,他就放过她,不然就去报警抓她,小丽内心非常的不情愿,但她知道自己的确有错在先,一旦报警她很有可能会要面临牢狱之灾,于是她答应了这个要求;可是事后她怎么想都觉得自己吃亏了,钱没偷着,还被人白白占了便宜,越想越火大,想着不能就这样吃了这个哑巴亏。
她便去找王某要钱,如果王某不给她钱,她就要去报警,告王某QJ,可是王某怎么可能会肯给钱,两人发生了很大的争执,彼此互不相让,两人就把这事闹到警局;那问题来了,这两人到底有没有犯罪?首先是小丽,她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丽的行为应是属于入户盗窃,她的主要焦点就是她没有拿到钱财,那她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所以按照小丽的情况,应该是属于入户盗窃未遂,所以其实小丽并不会受到多严重的刑罚。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它最主要的点是在于,看被侵犯的对象是否是出于自愿,有没有受到威胁,很明显小丽对于这件事情并不是心甘情愿,而是受到王某的胁迫,所以王某的犯罪事实很清楚,按照他的情形,量刑起点应该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