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的目的是要查清案情,但这首先要有自知之明,警方需要明白自己的家底条件和了解案犯对方的虚实情况。这就要“隐己露彼” ,“隐己” 是手段,让对方摸不到你的虚实;“露彼” 是目的,弄清案件事实。侦查中,根据警方掌握的证据有无真假的状况、取证查证用证的情况、供述真实的程度等,可将侦查谋略分为“虚”与“实” 。侦查思维中的虚实之变是对立统一、彼此相依的,因而统称“虚实类” 。 虚实类谋略常见的有:避实击虚、避实就虚、以实击虚、以实代虚、以虚代实、以虚求实、虚实相生、虚虚实实、虚实结合、乘虚而人、声东击西、移花接木、示假隐真、抛砖引玉、引而不发、敲山震虎、打草惊蛇、投石问路、纵横耕耘、以假乱真、以假乱假、攻其必救、围魏救赵、围城打援、内紧外松、明撤暗攻、明守暗攻、瞒天过海、无中生有、兵不厌诈、围三缺一、侧面佯攻、虚留生路等。 侦查中的“虚实” 是证据线索中的量变与质变,是查案取证的谋略思维状况;而讯问中的使假行为等是法律禁止的引供诱供,是取证败招。使用虚实类谋略,要把握好法律的弹性限度。用谋的智慧,就是要在法规制度的主观性与侦破规律的客观性之间,找到一种社会认可的平衡。 比如“声东击西” ,目的是在佯攻中使案犯对警方的侦查意图做出误判,或在迂回中麻痹对方使之消除戒心。正面牵制、侧面进攻,从而使之在无意中自我暴露,再出其不意地给予打击。又如“敲山震虎” ,一般针对案犯做贼心虚、胆战心惊的心态施用。像内部人员作案的案件,侦查范围较小,嫌疑对象较明,即可用此谋。在凶杀、放火、投毒等案件中,因果关系较明显,嫌疑根据较集中的也可用之。在盗窃案中,作案人是妇女、少年、初犯等,不懂得物品的使用价值或危害后果的,可用此谋晓以厉害,造成声势,促其投案自首或抛出赃物。而当出现有碍侦查、需密搜密捕的情况时,则可施用“调虎离山” 之计,等等。 虚实之点,在利用谋略“意图隐蔽、表现迷惑,表里不一” 的基本特点,反示意向,“虚者实之、实者虚之” ,巧布疑阵,造成错觉,诱其上钩。例如盗窃、诈骗、 抢劫、走私、贩毒、敲诈、勒索等案件中的案犯,他们一般都是利欲熏心之徒。案侦中,也就可以投其所好,利而诱之,使其暴露赃证,人赃俱获。 有人将以上这类谋略称为“迷惑型” 或“诱导型” 。笔者认为,“迷惑性” 是谋略的基本特点之一,不宜再以之作为分类标准。虚实之辨,辩证统一,更能体现这类谋略类型的概括性。 使用虚实类谋略的原则要求是:“知己知彼,明辨虚实:虚实并用,隐己露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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