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强调一下工作程序:编制和复核,工作中一般是相互校核,或者两组人分别计算工程量,以保证工程项目、工程量、项目特征的准确性。 思路和管理延伸:招标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该总结项目经验,建立和完善项目指标库、单项数据库、项目特征库、清单风险库,使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更趋于标准化,不因某个人的能力而产生较大的差异。 4.1.3 3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编制和复核。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进行补充完善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予以说明。 工程量清单编制要点之一:图纸和计算规范、计量规则相结合。 GB 50857-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0854-2013房建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 SL328-2005水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2018版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4.1.4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依据设计文件并结合完工交付要求进行编制和复核。 项目特征一般包括四要素:业主需求(业主的要求)、内容范围、施工作法、相互统一(与设计文件、图纸相统一)。 4.1.5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人要加强“四库”建设和选择有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要树立“咨询人的服务水平比价格更重要”的理念。 4.1.6 6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格调整等的依据之一。 合同价格调整和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中工程量调整的基准不是投标时根据图纸计算出的工程量,而是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 4.2 编 制 4.2 .1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标准和相关工程的国家工程量计算标准; 2、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计量计价规定; 3、拟定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通常,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计量计价规定与国家工程量计算标准是相符的,但有时候也在存差异,所以,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明确以哪个层级的规定、标准为准,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以便投标人有一个统一的报价基准,也有利于项目履约中的工程计量,减少扯皮和纠纷。 第4点、第5点、第6点都属于技术类的文件,技术文件是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很容易被忽视的。所以,完美无瑕的工程量清单应该是技术和经济有效结合的一个产物。 对第6点,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要配备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方案也是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依据之一。另外造价工程师也要学习施工技术,做到技、经融合,使自己成为复合型的人才,而不是只会算算量、套套定额的“熟练工”。 4.2.2 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清单编制说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 工程量清单可以根据国家、省、行业的规定(或自身完善的四库体系),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来完成,最好不要临时编制,很容易有漏项或项目特征的不完整。第4.2.3也是表述的这层意思。 4.2.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和复核。 4.2.4 材料暂估价应单独列出暂估价材料的明细表及其暂估单价。 4. 2.5 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完工交付要求,依据合理的施工方案及技术、生活、安全、文明施工等非实体方面的要求进行编制和复核。其中: 1、以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清单,应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 2、以总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清单,应明确其包含的内容、要求及计算方式等;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各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单独列项,其包含的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总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清单按上述规定列项编制。 措施项目:技术(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已完工程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夜间施工、材料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费及安拆)、生活(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计价:单价计价和总价计价,不同的计价方式有不同的风险承担责任和不同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4.2.6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列项并估算; 2、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估算,列出明细表及其包含内容等; 3、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要求、计算方式等。 4.2.7 出现本标准第 4.2.6 条未列的其他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补充列项。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不限于: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4.2.8 8 增值税应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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