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代中期到八十年代中期,我国企业单位模仿苏联工资制,实行三十多年的八级工资制。 以八类地区为例, 一级工工资35.5元, 二级工工资41.5元, 三级工工资48元。 四级工工资56.87元, 五级工工资66.53元。 六级工工资77.85元, 七级工工资为90.08元, 八级工工资112.5元。 当时分为十一类地区,一类地区工资最低,十一类地区最高。每增加一类地区工资增加百分之三。 当时的八级工资非常稀少的,相当于副县级(部分乡镇长级)干部工资。 图二是各级干部工资标准,当时有二十四级干部。二十五级到三十级为工勤编制工资。比如司机,厨师,水电工,花草工等等。 |
|
来自: 新用户8926AVU2 > 《《新中国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