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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笔记一:个税筹划①

 刘刘4615 2021-11-23
                                                                     王创亮 财税与诗意 2021-11-19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个税测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税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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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充分利用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优惠案例

①客户需求

客户甲公司共有员工1万余人,人均年薪20万元,人均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12万元。

②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甲公司人均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X10%-2520=5480(元)。

③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建议甲公司为全体员工设立企业年金,员工人均年缴费8000(200000×4%)元,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由此,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8000)x1009%-2520=4680(元)。通过纳税筹划,甲公司人均年节税:5480-4680=800(元)。甲公司全体员工年节税:800×10000=800(万元)

案例2:充分利用商业健康保险优惠案例

甲公司共有员工1万余人,人均年薪20万元,人均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12万元。未筹划前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X10%-2520=5480(元)。如果统一购买符合税法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每人年均缴费2400元,则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2400)×10%-2520=5240元,节税(5480-5240)×10000=240万元。

案例3:灵活运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案例4:灵活运用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案例5:灵活运用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案例6:充分利用短期非居民个人税收优惠案例

      李女士为中国香港永久居民,就职于香港甲公司。2020年度,甲公司计划安排李女士在深圳的代表处工作180天(6个月)。李女士2020年度每月工资为2万元,6个月的工资总额为12万元,由于其在香港可以享受的各项扣除比较多,税负接近零。

      如果不进行纳税筹划,李女士来源于中国境内的6个月的工资需要在中国纳税。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5000)×20%-1410=1590(元);6个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590×6=9540(元)

      建议甲公司选派两位员工轮流到深圳工作,每人工作90天,每月工资均为2万元。由此可以享受短期非居民个人的税收优惠,即该两位员工在深圳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可以在香港纳税(实际税负为零),不需要在深圳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为两位员工节税9540元。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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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充分利用短期居民个人税收优惠

赵先生为中国香港永久居民,在深圳创办了甲公司,每年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约360天。自2019年度起,每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约50万元,境外年房租收入120万元。

如果不进行筹划,自2019年度起,赵先生来自境外的房租收入可以免税五年。自第六年起,赵先生来自境外的租金收入需要在中国缴纳个税,每月应纳个税:100000x(1-20%)×20%=16000(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0×12=192000(元)。

如果赵先生在境外已经就该120万元的租金收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可以从上述19.2万元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假设赵先生在境外实际纳税10万元,则赵先生还应在中国境内补税9.2万元。

建议赵先生在自2019年起的每个第六年离境31天,则赵先生可以永远保持短期居民个人的身份,其来自境外的每年120万元的租金收入可以免于在中国境内纳税,每年可以节税9.2万元

政策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案例8:充分利用外籍人员免税补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案例9:非居民个人平均发放工资案例(适用工资高低不定情况)

案例10:将工资适当转化为职工福利费(减少工资,增加福利,不仅可降低个税,还因为工资基数的减低而减少了五险一金)

案例11:充分利用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的,可全额,否则按30%

案例12:充分利用年终奖单独计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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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年终奖发放时选择的发放金额尽量不要紧贴盲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处的当年指的是2022年,而非2021年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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