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9-12-08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高检法发字[1989]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9-12-08 实施日期 1989-12-08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失效日期:2002022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法纪检察部门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查处。 特此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