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上学期物权法线下课程思维导图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期末复习+法学笔记=奥利给 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 图片画质实在不佳 有需要欢迎私我 补充说明 🔶本章的顺序大体是按照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物权法》第七版教材为主 🔶其中内容部分以老师上课讲的内容和书上的内容为主,将二者结合而成,改正了一些错别字和不太通顺的语句,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 🔶本章内容补充了新出台的民法典相关的法条,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 🔶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 补充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⒈主体:自然人、法人 ⒉土地来源:国家所有的土地 ⒊权能:占有、使用、收益 ⒋权利行使的范围: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⒌性质: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⒈目的: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方式:出让、划拨) ⒉标的物:国家所有的土地(征收、征用:给予补偿→等价有偿) 如果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先进行征用、征收,将其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才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⒊适用范围: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种植竹木 ⒋性质:地上权(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⒈出让→民事行为 国家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有土地 ⑵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法定的合同形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拍卖、招标 ①民事合同 ②要式合同 ③设立物权 ⒉划拨→行政行为(有偿、无偿)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国家将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⒈只能在自然人、法人之间才可以进行转让 ⒉转让的标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⒊转让行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⒋进行物权变动登记 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物的所有权应当一并转移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 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客体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不包括国家,而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注】:民法典相关法条引入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开通了留言区,欢迎大家交流学习,多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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