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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浅见 ‖ 走心的论文|关于《秋菊打官司》的法律问题思考

 瀚文君 2021-11-25

时隔半年时间

再次更新【走心的论文】系列

【法学浅见】的第五篇文章

本篇为行政法的期中作业

参考了网上的一些资料

以《秋菊打官司》这部影片为切入点

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

能力有限,绝对走心

本人法学知识匮乏

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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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我们都能在交流中共同进步

越努力,越幸运

共勉

关于《秋菊打官司》的法律问题思考

《秋菊打官司》是由张艺谋执导,改编自陈源斌小说《万家诉讼》的一部农村题材剧情片。该片讲述了在陕西榆林的山村中,秋菊的丈夫庆来因自家的宅基地想盖辣椒楼,与村长王善堂发生争执,被村长一下子踢中要害,导致其暂时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的情况,秋菊见状便去向村长讨要“说法”,希望村长能够向庆来赔礼道歉,但村长并不肯向庆来赔礼道歉。于是,经历了重重考验和困难的秋菊,便和庆来的妹妹用“一纸诉状”踏上了讨要“说法”的道路……

本篇文章就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可见,该部影片不仅对当时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当今国家的司法实践具有深远影响。

一.

乡政府工作人员李公安对秋菊反映事项处理的合法性

在秋菊向村长讨要“说法”无果后,便向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李公安反映了村长踢伤其丈夫庆来的客观事实,但由于李公安所处的乡派出所属于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以派出所为例,只有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权限,做出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时,才能称之为行政主体。可见,李公安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村长王善堂踢伤秋菊的丈夫庆来索要赔礼道歉的问题,而是充当一个民间调解员的角色,希望村长赔偿庆来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共200元,来处理、解决二者之间的民事纠纷。

因此,此时李公安的行为属于行政调解行为。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二.

秋菊委托吴律师行政诉讼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程序在行政法的整体框架“214”中,属于4个程序中的1种类型,是“民告官”的体现,是行政相对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一种救济途径。

秋菊不服乡政府工作人员李公安做出的行政调解行为,并以此为原因向上继续“告状”。秋菊和庆来的妹妹一路舟车劳顿,从农村来到城里,只想为庆来讨个“说法”。首先来到县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县公安局维持乡政府的决定,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进行民事调解。秋菊仍然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继续为庆来讨要“说法”,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书下达到村长手中,内容是维持县公安局的处理决定(县里裁决,乡里调解),处罚幅度增加——将赔偿庆来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增加50元,共250元。但这并不是秋菊想要的“说法”。经好心人的帮助,秋菊和庆来的妹妹找到了市里的吴律师,希望他能够帮助自己讨要“说法”,并全权委托其进行代理,吴律师说可以帮助秋菊提起行政诉讼。

此时,秋菊全权委托吴律师进行诉讼代理的行为实际上是不合法的行为。因为在行政法的整体框架中,无论是乡派出所、县公安局还是市公安局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的都是行政相对人,而在该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应该是庆来,而不是秋菊。因此,秋菊并没有权利代表庆来委托吴律师进行诉讼代理,也就是说,吴律师不能以秋菊的名义作为委托代理人替庆来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在影片中的情节也能有所佐证,秋菊没有取得庆来的委托授权代理的行为,庆来也并没有为秋菊提供委托代理手续。例如,当秋菊再次前往城里为庆来讨要“说法”时,庆来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你去,去了你就别回来”,不再是之前一样一如既往的支持秋菊为自己讨要“说法”,而是选择慢慢隐忍承受后果的发生。实际上,此时庆来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不希望秋菊继续向上讨要“说法”——希望事情能够到此为止,而秋菊所做出的行为是违背了庆来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也就是违背了庆来的自由处分权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

三.

二审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由于秋菊不服一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并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依职权对村长王善堂踢伤庆来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实际上,这是不合法的行为。因为在该行政诉讼程序中,乡派出所、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作为行政主体是被告,秋菊代替其丈夫庆来作为行政相对人是原告,所以二审法院作为该案件的审判机关,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而且,在我国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行政机关,而且被告应负有“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规则,具有举证义务:第一,事实证据的举证,证明行政机关作出或者不作出某一行为的事实依据;第二,法律依据的举证,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第三,程序正当的举证,行政机关在作出或不作出某一行为是否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可见,行政诉讼法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不仅如此,二审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行为在法理学上也是程序法错误的一种体现,所以提倡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才是国家的大势所趋。

四.

对村长处理结果适用法律的不恰当性

在影片的最后,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李公安到秋菊家告知秋菊,村长王善堂对庆来踢伤的事实已经构成轻伤害罪,依法被行政拘留了。

实际上,此时村长王善堂对庆来踢伤的事实已经达到轻微伤标准,按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案情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应当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而不是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村长最后应该被依法被判处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而不是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通过《秋菊打官司》这部影片,反映了从村民庆来和村长王善堂之间的民事纠纷,一步一步升级为行政纠纷,最后成为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在该过程中,秋菊作为普通的公民,敢于不畏强权,坚持主张和维护其丈夫既得和享有的权利。在影片中数次提到的“说法”,也就是诉讼法中的诉讼请求(诉请)。粗略地统计了一下,影片中一共提到15次“说法”,实际上这也不断体现了秋菊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只为了不懈追求和维护庆来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像秋菊一样敢于坚持主张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诉讼程序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毕竟还是少数人的选择,多数人会因为我国公力救济成本过高,自己的经济收入入不敷出,而选择忍气吞声、委曲求全,通过私力救济甚至调解的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地解决问题。可见,“诉累”的实际问题在中国依然存在,如何能够通过国家机构分工的调整与改革逐步减轻公民参与司法诉讼程序中主张自己权利的经济负担,仍然是国家法治化进程中值得思考和研究的实务问题。

END

文字:瀚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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