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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嫌疑人表面正常就没有精神病吗?

 李煜律师 2021-11-25

    专注刑事案件十九年,大家好,我是李煜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有的人表面上和普通人是一样的,但他的精神状态是否和正常人一样呢?也就是说,他的精神状态在刑法上是认定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会影响到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及轻重问题。今天为大家分享的主题就是刑事办案中重视对嫌疑人精神状态的审查。

   这个题目其实我在实践中在具体办案中也运用了很多次。为什么要着重提出该问题?因为我们常因为精神状态涉及到医学领域而不够重视、不够敏感。碰到类似的案件,只要在案卷材料中有涉及到对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的,就应该予以重视。要注意,并非仅根据当事人精神疾病状态所表现出的惯常生理反应而作出医学判断,对于当事人精神问题的确认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刑法总则中也提出医学鉴定后还需要司法审查,如果仅根据自然状态判断而不做出司法审查,则证据审查机制则形同虚设。所以我结合一个很多年前办的案件为大家阐述该问题,帮助大家提高注意该问题的意识。

    本案是抢劫案件,共有两个作案人,一个为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另一个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是我们要讨论的对象。他作案前已经被确认为偏执性精神分裂症,早期表现为性格改变、孤僻、冷淡等阴性症状。我在办案过程中向精神病医生当面、电话进行多次咨询,也向医生调取了精神疾病表征对照表格等材料,对照案卷材料对偏执性精神分裂症进行分析。在当事人病情发展后期,已经从原本的消极行为转变为积极行为,例如幻觉、攻击他人等阳性症状。确诊为阳性症状后两月左右当事人实施了抢劫。邻居、亲戚也证实当事人在作案前后很少与人接触沟通,证实了当事人的早期症状的。当事人父亲也证明在作案前一年患病且用土方治疗。

    在案发后,司法鉴定书对于当事人的精神状态鉴定为:作案前后都患有精神疾病,作案当时没有精神疾病(偏执性精神分裂症),故作案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大家对这样的结果能否接受呢?刚才也说过,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除了需要医学上的判断,还需要进行司法上的鉴定,这是两个概念。本案中为什么我认为当事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一是对案卷资料的查阅,是与当事人的直接接触,通过观察他的表达、情绪已经对作案时行为的描述。

本案发生在一天夜里,当事人在理发店当学徒时遇到本案的另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同案犯。该同案犯问当事人要不要一起去“搞钱”,怕不怕等问题。当事人回答说“不怕”。其后两人一起寻找目标,他们发现一男子在天桥上行走。同案犯看到受害人持有一摩托罗拉手机并乘上一出租车。两人即乘坐另一出租车跟上,在偏僻处通过对被害人的暴力殴打获取手机等财物。通过当场暴力殴打的手段劫取财物的行为现在比较少见,但是在案发当时的十几年前还是常有的。

    以上是本案同案犯对案情的描述,通过这些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的行为是有违常理的,仅是被询问要不要去“搞钱”即跟随同案犯实施抢劫,且当事人仅获得违法所得中的200元。如果是正常人,可能不会实施该行为。因为即使是未成年人也能意识到抢劫是重罪。但本案的当事人与同案犯并不相熟,却一同实施抢劫行为。

    根据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的说法,其在理发店当学徒,一天夜里有一“年轻人”问起要不要“搞点钱”,其便同意,通过询问时间的方式发现有一男子带有手机,两人即乘坐出租车跟随,在偏僻处下车殴打受害人,使受害人满嘴满脸是血,当事人即掏了受害者的手机和其他财物,当受害人高喊“抢劫”后两人逃跑。后当事人得到一件衬衫、一件裤子、一包烟及100元用于打游戏。该叙述过程与同案犯基本一致。本案证据方面没有问题。

    问题在于当事人在抢劫现场的表现,劫取财物、实施暴力的过程中当事人确有参加,但不能根据当事人知道抢劫是犯罪、知道抢劫能够取财物、抢劫需要实施暴力即判定当事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并不能因为当事人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而仍实施就要求当事人负完全刑事责任。本案能够看出,当事人轻易答应他人实施抢劫,在事后也并未得到应有的好处,且作案前后都处于精神疾病的状态,可以得出作案当时当事人是患有精神疾病的。我们认为本案中司法鉴定认为作案前后患有精神疾病而在作案当时不患有疾病是不合理的。

    本案的结果是什么?可能大家已经非常好奇了,因为本案如果是会被判处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并不存在从犯、自首等情节,这是我们不能接受的。本案的结果是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实刑。

    本案以大胆合理质疑司法鉴定的结果为切入点和追踪当事人精神疾病的发展历程两方面着手,大胆提出意见,才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到此大家也清楚了,只要涉及到当事人精神疾病的问题就要仔细审查,这是态度问题。二是要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这是专业问题。三是敢于提出意见,大胆合理怀疑。

   这三点意见希望大家能够思考一下,有如此才能罚当其罪。实施犯罪是要承担责任的,但同时也应该使得其承担的刑罚与其实施的行为相适应,这也是为什么说刑法不仅是惩罚犯罪的法律,也是维护合法公民自由的保障法。只有在刑法中贯彻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的精神,才能有效预防犯罪

   今天就和大家说到这里,关于精神状态的问题,今后我们再进行深入研究。谢谢大家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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