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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一律从轻处罚?

 昵称77834404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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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道路交通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一)讲座文字版

   专注刑事案件十九年,大家好,我是李煜律师。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一起货车倒车撞死老太太案。本案有一些值得研究的地方。先把案件事实和大家讨论一下。

    嫌疑人姓潘,潘某有一天来到货场,准备将头天晚上放在货场的小麦装上货车,其驾驶一辆解放牌火车倒车出货场,因为货场门口较窄,在倒车至门口处时其感受到货车有轻微的晃动,但由于没有影响继续倒车,所以其并没有注意,以为是撞到石头。当将车辆调整至车头到铁路道口时,嫌疑人潘某将车停下下车查看,发现其已经将老太太撞到。此时潘某没有报警,重新上车开车离去。在家人劝说下后投案自首。潘某在货场内倒车驾驶共有两、三百米,没有看后视镜,也没有在进出口注意到行人。由于潘某没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行为,其肯定要对该起案件负责任。

   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是交通肇事案件,由于被告人在倒车的过程中没有看倒视镜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但我们认为实际上不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因为交通肇事的前提是事故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法所规范的“道路”上,而本案中,案发地点在货场内,进出车辆都是装卸车辆,有保安巡逻,社会人员并不能自由进出。驾驶人驾驶车辆疏忽大意致使被害人死亡应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么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后涉及到对被害人赔偿,本案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也有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判处缓刑?答案是不行。这是我们要讲的第二个问题,犯罪嫌疑人在肇事之后没有主动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情节恶劣,虽然有自首的情节但不能认定成为情节轻微,应该处以实刑,这是第二个讨论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投案自首只是事后的行为,因为交通肇事案件中对受害人的救助是当然的义务,即便没有逃离现场,自首是否减轻都存在疑问,何况本案中当事人有逃离现场的行为。发生交通肇事之后最重要的是对受害者的抢救,如果行为人逃离现场,就会受到刑法负面的评价。即使本案中,行为人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及时的经济补偿并获得其谅解,即使其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情节,法律出于对受害者的安全的关心,也会给予行为人否定的评价。如果没有对人实施救助的行为,就不能对其有过轻的评价,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故本案中行为人不能得到缓刑。

    被害人家属即使没有对行为人进一步处理的要求,但法律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司法机关还是根据法律处理,不能给予过轻的评价。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交通肇事等关系到被害人人身安全的问题,我们最关注嫌疑人对事故发生的主观恶性、情节轻重,并以此作出评价。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能够知道,如果遇到交通肇事等涉及人身伤亡的事件,一定要第一时间去救助人,这不仅是司机的义务,也是今后从轻处理的关键情节,切不可肇事之后逃避处罚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那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处罚。正确的做法是立即联系120救护车、报警并联系家属,协助救治伤者。其中体现的积极态度会成为今后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交通肇事作为高发的人身伤害事件,我们应持有积极主动的态度,而不是逃避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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