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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现行刑诉法的核心规则:无罪推定

 李煜律师 2021-11-25

   刑诉法讲无罪推定,首先是人权的概念。刑事诉讼法上的人权是什么?就是不受肆意剥夺、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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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罪推定

刑诉法讲无罪推定,首先是人权的概念。刑事诉讼法上的人权是什么?就是不受肆意剥夺、侵犯的权利。人权的主体主要是被告人,是程序性权利,是指对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政治权利、隐私权的不到任意剥夺、侵犯的权利。

其次是不是推定?法律推定又可分为“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前者是指根据基础事实推断出的推定事实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反驳的推定。后者则是指一旦基础事实确定,法官必须适用推论事实,且不接受任何提出反驳的证据的推定。不可反驳的推定实际上属于实体法的范畴,与证据法上承担着证明责任分配功能的推定并非同一概念,因此称之为推定。那么证据法上的推定仅仅是指法律上的可反驳的推定。 

强调无罪推定不是推定的意义在于不需要基础事实,事实上的有罪和法律上的无罪是可以并存的。

下面我们来说下什么是无罪推定。

首先,作为基本权利的无罪推定。该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是由人类理性所决定的。无罪推定的权利是刑事被追诉人其他宪法性权利(诸如辩护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前提及依据。在无罪推定权利辐射及衍生之下,形成的被追诉者严密的宪法权利保护网,可以有效地防范政府不计代价、不计手段地追究犯罪和刑事责任。

其次,作为证明规范的无罪推定,就像台湾学者林山田曾说过的,“刑事程序乃在于探索犯罪之理由,乃是建构在推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之假设之上;否则,若先推定犯罪嫌疑人是有罪者,而后再行追诉与审判,则刑事程序即沦为定罪科刑之表演性之例行公事,而无进行之意义与价值。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刑事程序系以犯罪证据之出现与证实,始得认定有罪。如此之认定过程比较不易造成司法错误;否则,若未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则因先入为主之人类习性,而易生有罪之预断,致使无辜者冤受刑罚之制裁。林山田教授的这段论述说明作为证明规范的无罪推定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

最后,作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系统之统率地位的无罪推定,是法律对被追诉者诉讼地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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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的具体内容

无罪推定作为口号,在民主国家谁都没有胆量公然反对,但口号上的权利和实际享有的权利还有差距。实务办案中存在一种冲突,事实上的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口号的冲突。

我们来看无罪推定的具体内容。

无罪推定属于可反驳的推定。为推翻无罪推定,公诉方举证使无罪推定转化为有罪判定,否则如果无证据或者证据达不到证明要求,无罪推定变为无罪判定。由此推出三原则: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不承担证明责任、疑罪从无。无罪推定适用的例外是量刑程序、被告人认罪程序以及程序性裁决。这些不适用无罪推定。

适用范围和重点;无罪推定应重点在于审前阶段的处遇,权利享有范围,行使方面与一般公民有区别的,也就是说一般公民享有的权利跟关在里面或者取保的嫌疑人肯定是不一样的。嫌疑人必然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剥夺,比如政治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必然是受到限制的,不能像正常公民享有一切权利。

在具体规则上,必然推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同意讯问律师在场、获得律师帮助权,非法证据排除、对质权等。重点说审前羁押问题,逮捕的大量适用,是变相的羁押拘禁,这与无罪推定相悖。但存在一个矛盾,侦查人员会认为,事实上有罪的人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如逮捕其到案,但无罪推定要求审前将其作为无罪的人对待。这会影响强制措施适用的力度,新刑诉法取得重大进步。社会危险性是判定是适用逮捕与否的唯一标准,有社会危险性就必须逮捕,没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就不能逮捕。

再来讨论检察院两项权力是否与无罪推定抵触,一个是撤回起诉权,另一个是存疑不诉后有新证据仍然再起诉。要考察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第一,从实践看,检察院对公平正义的处理不比法院差,不但是控诉,更是监督法院。第二,即便存疑不起诉,有证据可以再起诉再起诉的概率不高,是很低的更多是宣言性的规定,宣示发现实体真实的决心。第三,被害人心理安慰和权益保护的需要,也是社会稳定的需要。因此,检察院这两项权力与无罪推定的原则、理念、规则是不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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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今天就这一点跟大家介绍到这里。关于无罪推定,首先是理念上的要求,另外是总括性、总览性的规则,下面延伸一系列规则,比如非法证据排除,不得自证其罪、律师广泛参与权、对质权、受到及时、快速审判权力等等。确定无罪推定,必然确定上述制度,目前出现的冤假错案,就是在实践中无罪推定没有贯彻。无罪推定的贯彻实施,任重道远,需要各位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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