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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之知产犯罪(中)

 昵称77834404 2021-11-25

链接:【讲座】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之知产犯罪(上)

我们继续来讲一下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之知识产权犯罪。上一节讲过关于法条的一些变化,这次主要讲知识产权保护的立体化。上次我给大家简单讲一下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刑事保护的界限一个是立体化,一个是界限问题。我们先回顾一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立法进程。

84年专利法开始一直到目前2020年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关于知产也进行了大量的变更可以说我们国家知产保护就越来越科学化和立体化了。2008年在专利法里面引用了 Bolar 例外,这个是从美国引进来的。这个里面是为了平衡企业与公众的利益,源于美国是在专利法里面视为如果是在试验阶段的相应的行为视为不侵犯知识产权的例外规定。这是为对于这种仿制药上市期间的专利到期期限进行缩短。

我们讲知产保护,一个是行政保护的作用应该是相当大的。因为大家知道知产管理里面,有一个药品管理法,三大基本法律等等相关的一系列的知产法律,都有一些行政管理的色彩。所以体现在民事的一个规定里面,也有法的一个倾向。本来民事知产法律应该是纯私人的,也体现了公法的概念,而在公法里面又体现了对私人权益的保护,因此出现的是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一个结合。这就是第一点。

第二点是这次刑法修正案修改,大家看到明显加大了对刑事保护刚才提到了关于刑种基本上都是有期徒刑以上拘役管制这些都去掉了,都删掉了起点就很重,然后加重犯也很重,行为类型也增加了一些类型,弥补了过去立法上的漏洞。这是加大刑事保护。应当说刑事保护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最有力的一个途径,这是对商业秘密方面进行了很多的一个修改。大家可以关注一下对商业秘密的一个变化。讲到这里就是说,既然有刑事、民事、行政三个法律体系进行保护。这些法律保护界限在哪里呢?还是回到我们刑法本身的定位上来讲,法本身它是一种补充性的,保障法性质它不创设一些权利,也不创造一些法律的模式,他只是在其他法律用尽,而不能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刑法它才站出来进行保护。

所以这就是说所谓的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它必然是有一个法定性的,它必须有其他法律的规定它的基本的模式。这样最后才用刑法来发动追究它的刑事责任。只有在前置的一些法律,在法定性制裁不足或者无法给予受保护者以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动用刑权。所以这就是刑法本身的一个定位问题。

目前的情况是在于在我们十一里面,我们也看到原来很多的重大损失是什么情况?已经改成为情节严重,也就是说我们知产犯罪很多的司法认定都已经变成情节犯了那么情节犯其实是很难量化的,它需要出具体的司法解释,需要各地司法机关掌握的尺度,那么这又给司法机关很大的测量权。也同时对于罪与非罪这样一个界限,赋予司法机关更多的掌握空间。

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讲,其实也有一些隐患就是说情节犯过多了,入罪的这种可能性更大,所以这也是我们比较关注的问题。我们会关注在后期对情节犯这些到底是怎么样去认定,这是我们要讲的一个界限问题。

在谈到保护的同时,我们同时也要关注到知产它是需要保护的。但是知产是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和成果,它是智力活动的结晶,它是需要传承的传播的。如果片面的去看重保护而不去进行传播,会导致技术存在一些壁垒,很难让社会所利用,所以要掌握这里面的界限保护传播的界限,这就超出了我们今天讲的刑法保护的范围,而要立足于知产保护立体化的视角,去综合考虑保护与技术传播的一个界限应该定在什么最合适

好,今天关于知产犯罪刑法修正案这一块就讲到这里。第三部分我们来讲国际性的问题,感谢大家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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