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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佗故里”贩卖罂粟壳 258公斤该判多少年

 昵称54242610 2021-11-25

佗故里亳州市素有“中华药都”之称,而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的康美华佗中药城更是在全国知名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全国各地的药材供应商和采购商云集于此。然而,却有一些不法之徒流窜于市场周围赚取不义之财,当地人刘伟便是其中的“活跃分子”。
1969年出生的刘伟是土生土长的亳州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他没有正当职业,经常混迹于中药城一带寻找挣钱的机会。而他最终选择的所谓“挣钱机会”却是瞄准了罂粟壳的地下交易。
罂粟壳地下交易的屡禁不止,与餐饮市场的鱼龙混杂有关。一些无良餐饮业从业者利用罂粟壳的成瘾性将其投放在火锅、熟食和小吃快餐等食品中,以此招徕生意,人为形成了罂粟壳的市场需求。刘伟正是利用长期混迹于亳州中药城一带人头较熟的便利,从不法药贩那里大量购进罂粟壳,然后再加价卖给相对固定的下家。

刘伟是去年10月20日被当今警方抓获的。经警方调查,2019年至案发,他分多次分别向宋某、张某夫妻、苏某出售罂粟壳124公斤、46公斤、88公斤,总计达258公斤。2020年10月21日,侦查人员对刘某停在自己住处路边的面包车进行搜查,又查获刘伟持有的四包共重4007克的罂粟壳。2020年10月22日,刘伟被刑事拘留。
今年7月29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对刘伟贩卖毒品罪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罂粟壳258千克,属于贩卖其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刘伟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重4007克的罂粟壳,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刘伟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认为量刑过重。理由是其对售出的罂粟壳存在错误认识,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即使认定为贩卖毒品,贩卖的数量应为其从他人处购买的100公斤,其他售出的不能确定为毒品。因此刘伟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罂粟系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物品,刘伟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同时,刘伟在侦查阶段亦供述罂粟壳系违禁品,但为谋取不法利益,依然买卖,其主观上显具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刘伟下线人员在侦查阶段均供述与刘伟进行交易的物品系罂粟壳,无其他药材交易,通过现金或者微信支付毒资,且刘伟供述与下线人员供述的毒品交易价格、数量及包装均能够相互印证,原判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结合下线人员供述及辨认笔录,综合认定刘伟向下线人员出售的系罂粟壳,证据确实、充分,刘伟虽称其贩卖毒品数量应为其从李芳处购买的数量即100公斤,未供述其他毒品来源,但贩卖毒品包含以出卖为目的购买的数量或出售的数量,原判在未重复计算的情况下以能够查实的刘伟向他人售卖的毒品数量进行计算即为258公斤,并无不当。原判根据刘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量刑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从法院对外公开的裁判文书可以看到,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项之规定。
《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对照法条,刘某贩卖罂粟壳258公斤,完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判处他15年有期徒刑已经是法律规定量刑幅度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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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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