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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代子女偿还信用卡债务能否认定为借款?

 福州蔡思斌律师 2021-11-25

裁判要点:父母没有承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债务的义务。成年子女与父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资助,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是无偿的或是不用归还的。

案情简介

陈大勇、林珠英与陈建强系父母子女关系,陈建强与郑艳红系夫妻关系。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份,陈建强与郑艳红的信用卡拖欠银行的欠款共计362226.76元,林珠英按照陈建强、郑艳红信用卡到期的时间和欠款额度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后父母起诉儿子、儿媳归还该款项。

一审河南宛城法院观点

争议的焦点在于,陈大勇、林珠英替郑艳红归还信用卡的欠款,是否属于郑艳红向陈大勇、林珠英的借款。陈大勇、林珠英认为属于借款,而郑艳红认为双方无借款合意,不属于借款。

第一,从本案的法律行为上来分析,借款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其含义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变动权利义务效果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对外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本案中,陈大勇、林珠英在替郑艳红归还信用卡欠款时,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属于借款,即陈大勇、林珠英在替郑艳红归还信用卡借款时,并没有作出意思表示,在归还信用卡欠款后,陈大勇、林珠英才作出属于借款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与归还信用卡欠款的事实行为不同步,且明显滞后,但该意思表示仍然有效,因为意思表示是权利义务变动的依据。陈大勇、林珠英作为出资人,其意思表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具体到本案中,对是否属于借款性质,起着关键性作用。如果郑艳红也作出是借款的意思表示,则借款关系成立,如果郑艳红作出不是借款的意思表示,双方没有达成借款合意,则借款关系不成立。在借款关系不成立的情况下,郑艳红应该将款退还,而不应该是继续占用不还。

第二,从本案的事实行为上来分析,子女成年后,父母已无继续抚养的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资助,不能理所当然地就认为是无偿的,是不用归还的,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的,可以认定为赠与,父母明确表示是借款的,应认定为借款。本案中,陈大勇、林珠英替被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是在郑艳红拖欠银行的欠款较多,且面临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情况下,为了帮助郑艳红解脱困境,才替陈建强、郑艳红归还的,并非陈大勇、林珠英主动赠与。依据上述理由,对属于借款关系予以确认。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郑艳红还认为,信用卡支出的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郑艳红起诉离婚的时间是2020年5月26日。郑艳红的信用卡支出,发生在陈建强与郑艳红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郑艳红将信用卡交给陈建强使用,并将信用卡密码也告知陈建强,应视为郑艳红对陈建强的授权,说明二人在支出上并未作出区分,同时也说明陈建强使用郑艳红的信用卡是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郑艳红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二人的信用卡支出,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对陈大勇、林珠英关于替陈建强、郑艳红偿还信用卡欠款属于借款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且该借款属于陈建强、郑艳红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陈建强、郑艳红共同偿还。

二审南阳中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1.郑艳红与陈大勇、林珠英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2.陈大勇、林珠英代偿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借贷关系,原审中,陈大勇、林珠英替陈建强、郑艳红偿还信用卡欠款的事实,双方均不持异议,郑艳红称其未就信用卡还款事宜与陈大勇、林珠英达成借款合意,不应认定为借款。本院认为,父母没有承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债务的义务。成年子女与父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资助,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是无偿的或是不用归还的。陈大勇、林珠英与陈建强、郑艳红属于两个独立的家庭,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开支,陈建强、郑艳红的信用卡欠款本应由其自身负担或偿还。因陈大勇、林珠英考虑到特殊关系即系陈建强的养父、母而代为偿还陈建强、郑艳红的信用卡,郑艳红作为陈大勇、林珠英的儿媳,陈大勇、林珠英无义务替郑艳红偿还信用卡欠款,且陈大勇、林珠英并未就上述代替郑艳红还款的行为明确表示为赠与,并以诉讼行为明确表示为借款。而在一审及二审期间,郑艳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陈大勇、林珠英代替其偿还信用卡的行为系赠与,故原审认定陈大勇、林珠英与郑艳红构成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郑艳红的信用卡支出均发生在陈建强与郑艳红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郑艳红称是陈建强私自将其信用卡拿走使用,但郑艳红随后将每月账单发给陈建强,而后陈建强又修改了APP密码的行为,应视为郑艳红对陈建强使用其信用卡的认可及授权。郑艳红认可陈建强向其称信用卡用于火锅店资金周转,郑艳红称其未参与火锅店的实际经营,但其对陈建强使用其信用卡用于火锅店经营而一直未收回采取放任的态度,应视为对陈建强使用自己信用卡用于火锅店经营的默认。对于郑艳红称信用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不法消费,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原审认定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郑艳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我国社会传统作为父母常基于亲情会给子女资助,作为子女也通常认为该资助属于无偿赠与。社会生活中亦常见父母对子女购房款予以代付,而本案不同之处在于父母是代子女、儿媳偿还信用卡消费。但不管何种费用支出,该行为并非法律所倡导。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故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资助,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是无偿的或是不用归还的,在没有明确证据认定是赠与的前提下,应认定为债务。

该案一二审法官辨析说理非常得力,该判决完全符合普通老百姓认知的公平正义,点赞!

案例索引:(2020)豫13民终6081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1年2月4日

菜驴杂录:

你问人问题,她若答非所问,便已是答了,毋需再问。   

                                        —木心《素履之往》

蔡思斌,执业逾二十年,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排版:林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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