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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后的拍卖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福州蔡思斌律师 2021-11-25

司法实践中,因评估报告过期而引发的执行异议纠纷时有发生,异议申请人通常会以“评估报告已过期,拍卖标的价格已发生较大变化,应当对拍卖标的重新评估”主张执行程序存在错误,要求撤销拍卖、变卖行为。比如在二拍、变卖等成功后,以成交时评估报告已过期为由,要求撤销该次交易并重新评估等。对于此类案件,各地法院观点相对统一,通常以拍卖程序启动的时间节点即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时间作为判断依据。

一、首次拍卖未超期,即使再行拍卖(第二、三次)超出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拍卖行为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20号执行裁定:涉案评估报告载明的有效期为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重庆高院于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即启动了涉案股权的第一次拍卖,后因该次拍卖流拍、中侨公司异议等原因,重庆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0日在流拍价基础上下浮保留价进行了第二次拍卖。评估报告仅是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第二次拍卖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保留价,并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

除最高院外,北京市高级法院在【京高法发(2008)48号】文,江苏省高级法院在【苏高法(2018)86号】文中,均明确规定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拍卖程序已启动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拍卖程序的继续进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超过评估有效期进行拍卖,虽然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必然产生拍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执复66号执行裁定:关于评估报告有效期的问题。佛山中院异议裁定亦认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截止至2017年7月18日,该院最终移交涉案设备进行网络拍卖是2017年7月25日,超过有效期7天。本院认为,佛山中院在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后才将涉案财产移交拍卖,程序上确有瑕疵。但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并非必然引起拍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撤销拍卖的法定情形做了规定“(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从本案来看,一则超过的时间并不长,就拍卖标的物(机器设备)本身的属性而言,不属于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二则,重新提交评估会增加案件成本,各方均不受益。因此,虽然超过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尚不构成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本案没有其他法定撤销拍卖的情形,因此,复议申请人所提撤销拍卖,重新评估、重新拍卖的理由不成立。

三、评估报告过期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对按照已过期的评估报告确定拍卖保留价无异议时,即便拍卖程序启动时评估报告有效期已届满,拍卖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监字第23号执行裁定:执行过程中,张淑杰向牡丹江中院承诺,如其在2011年3月8日前不能偿还全部债务,同意法院按照评估报告(有效期2010年1月12日至2011年1月11日)确定的价格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北安信用社也表示同意。2012年3月30日,即执行法院拍卖张淑杰房产当日,其已明确表示同意拍卖房产。上述事实均有执行笔录证实,据此可以认定张淑杰同意按评估报告确定底价拍卖房产。

四、评估报告已过期,且未进入拍卖程序,法院应当进行重新评估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执复99号执行裁定:本院认为,资产价值随时间变化有增减波动,资产评估报告都有有效期限。人民法院处置诉讼资产,要以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湘求是资评字[2015]第B—011号资产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限,长沙中院为处置本案抵押资产决定重新进行评估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中大酒业公司请求继续采用湘求是资评字[2015]第B—011号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拍卖依据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原评估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根据相关规定及目前实务观点,评估报告只是执行法院启动拍卖程序确定涉案财产保留价的参考,并非拍卖财产真正价值的确定依据。因此,只要在进入拍卖程序时评估报告有效期未过,那么,无论后续拍卖过程中或成交时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否已过,该拍卖、执行行为均合法有效。

但如若拍卖程序过长并且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确定的拍卖保留价丧失公允价值,应当重新评估。比如评估报告出具后,因双方和解导致启动拍卖程序时评估报告已过期,并且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则应重新评估。北京高院《执行工作规范》第284条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期限确定。标的物已委托拍卖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拍卖程序的继续进行,但拍卖时间过长或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按重新评估的价格进行拍卖。”亦是持该观点。

总的来说,确定评估报告有效期有其实际意义,但并不意味着评估报告已过期相应的执行行为均属无效。

蔡思斌

2021年2月28日

菜驴杂录:

桃李春风一杯酒,江湖夜雨十年灯

——黄庭坚

蔡思斌,执业逾二十年,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排版:林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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