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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辞职”变“开除”?重庆江津法院判决恢复名誉

 timtxu 2021-11-26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辞职,意味着给自己原来的工作画上句号。然而,重庆某建筑公司的王某辞职后却被公司通报定性为内部开除,还在网络上四处传播。王某因此遭到众多议论和调侃,自己的工作生活也陷入困扰。这种情况,法院将如何认定?

时间回到王某在该公司担任主管期间。那时,王某因被人举报违反公司纪律规定而被公司约谈。王某思前想后,觉得自己在公司也待不下去了,便以“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工作”为由提出辞职。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不料几日后,该公司作出通报批评及处罚决定,内容提到:王某身为公司主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规定,现决定予以通报批评,并作开除处理。

该公司将上述通报批评及处罚决定发至公司工作群中。之后,通报还被他人转发至其他多个群聊,逐渐在网上传开,王某因此遭受议论。

王某找到公司要说法,公司却说王某违纪在先,通报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管理行为。王某认为,公司以不实情况进行通报,损害了其名誉权,遂起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该公司可以按单位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但是,通报批评及处罚决定中处罚事项载明的公司内部作开除处理的表述,与王某提交辞职申请的事实不符。“内部开除”无论是在性质上、问题严重程度或是外界评价上均比“主动离职”对员工个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更重。公司未将该处罚决定送达给王某,而是发至工作群里,导致其被公司内部开除的失实信息通过网络快速传播扩散,给王某名誉造成影响,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在工作群就发布的通报批评及处罚决定中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向王某赔礼道歉,为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审判决后,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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