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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未休年假工资属于补偿,不是工资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1-11-26

小编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第240-241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7条规定的案件类型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如何理解该四类案件具体包括的范围和内容,实践中亦有争议。


结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相关规章文件,我们认为: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费以及其他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

经济补偿金包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竞业限制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

赔偿金包括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逾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加付赔偿金。

综上,凡是涉及上述争议或标的的案件,若数额符合一裁终局的要求,均可以认定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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