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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考古】漆器“牢”、“真”铭文考辨

 許學仁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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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余国江,扬州城大遗址保护中心。

古代漆器上常常朱漆书写有“牢”、“上牢”等铭文,早已为学界所关注。关于这些铭文的含义,历来众说纷纭,聚讼不息。1925年,日本东京大学在朝鲜平壤发掘了东汉乐浪郡王盱墓,出土的一件画像漆盘的底部有朱书铭文“永平十二年,蜀郡西工,夹纻,行三丸,治千二百,卢氏作,宜子孙,牢”(图一)。其中的“牢”,原田淑人认为“即坚牢之谓。但亦似寓有吉祥之意”。内藤湖南则释作“大牢”之“牢”。原田淑人的观点影响甚大,与其持相同看法者很多,如陈直认为,“牢盆……余谓当作牢固之盆解。汉有'真上牢’、'太牢第一’等陶器,东汉乐浪王盱、王光墓中出土漆耳杯,有'王氏牢’题字,皆与牢盆同义”。内藤湖南的观点也有支持者,近年李梅田即认为,“漆铭'牢’的本义并非坚固耐用,也不是对产品质量的宣传,而是特指祭祀之牲肉,'上牢’、'作牢’是以牲肉祭祀的行为,书写'牢’字铭文的漆器是盛放牲肉的容器,与之并连的人名可能是物主(墓主)或献祭者名,反映了古代丧葬礼仪中的助丧习俗”。除了这两种常见观点外,还有一些其他认识,或认为“牢”与“圈”同义,是杯圈、圆形器物的名称,或认为“牢”是盆、盘、杯、碗一类的器物,“上牢”是上乘漆器的自名。

五代以后的漆器铭文还常朱书有“真”字。对其的讨论较少,陈晶认为,“在一种行业中,某种产品首创名牌后,同行中就会有冒用名牌商标的。为标榜各自生产的产品是真正的名牌,有的就冠以'真’字”,即认为“真”是对名牌真实性的标榜。唐刚卯则认为,“'真’这里似乎是指漆器用料的真实”。

近来,我们注意到《唐律疏议》中的一条律文,涉及器物制作、售卖中的“不牢”、“不真”问题,对解读上述“牢”、“真”铭文的含义大有帮助。以下结合相关文献和考古资料,略加讨论。二

《唐律疏议》是永徽三年(公元652年)唐高宗命大臣长孙无忌等为《永徽律》所撰的疏议和注释。其中《杂律》“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条是对制造、售卖“行滥”之类器物的处罚规定,云:

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造横刀及箭簇用柔铁者,亦为滥)。

[疏]议曰:凡造器用之物,谓供公私用,及绢、布、绫、绮之属,“行滥”,谓器用之物不牢、不真,“短狭”,谓绢疋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阔不充一尺八寸之属而卖,各杖六十。故《礼》云:“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其行滥之物没官,短狭之物还主。

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市及州、县官司知情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

[疏]议曰:“得利赃重者”,谓卖行滥、短狭等物,计本之外剩得利者,计赃重于杖六十者“准盗论”,谓准盗罪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计得利一疋一尺以上即从重科,计赃累而倍併。“贩卖者,亦如之”,谓不自造作,转买而卖求利,得罪并同自造之者。市及州、县官司知行滥情,各与造、卖者同罪,检察不觉者减二等。

唐代的律法不是凭空而造,而是有着久远的法制渊源,“是春秋战国以来历代封建法典相承发展的结果”。具体到《杂律》部分,唐臣疏议云:“里悝首制《法经》,而有《杂法》之目。递相祖习,多历年所。然至后周,更名《杂犯律》,隋又去犯,还为《杂律》。诸篇罪名,各有条例。此篇拾遗补阙,错综成文,班杂不同”。再结合《礼记·月令》“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的记载,可以推知从先秦以来,官方都要对制作的器物进行考核,对官私商品的售卖进行管理,制售“行滥、短狭”者以及知情的管理者都要受处罚。唐律“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条的规定,虽然暂时未能在传世文献、秦汉简牍等资料中找到相同或近似的记载,但从唐代《杂律》史源以及疏议所引《礼记·月令》之文来看,确实是“物勒工名”这一制度的延续。

唐律继之于前朝,又传之于后世。《宋刑统》“器物绢布行滥短狭”条沿用《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议,一字未易。《大明律》“器用布绢不如法”条云:“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大清律例》“器用布绢不如法”条云:“凡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也大体沿袭了唐宋时代的律文。

唐律中的“行滥”、“不牢”、“不真”等,是古人对器物、商品进行考核、评价的用语。行滥即产品质量残次、不合标准。按照《唐律疏议》的注文,行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牢”,二是“不真”。由于律文涉及的是需要处罚的情况,所以使用了负面性的“不牢”、“不真”。换言之,在器物制作和商品贸易管理时,最核心的要求和标准就是“牢”与“真”。

从先秦开始,即已规定工官制作的器物要“牢”,否则制作者要受处罚。《礼记·月令》云:孟冬之月,“命工师效功,陈祭器,案度程,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孔颖达疏:“'必功致为上’者,言作器不须糜丽华侈,必功力密致为上。又每物之上,刻勒所造工匠之名,于后以考其诚信与不。若其用材精美而器不坚固,则功有不当,必行其罪罚,以穷其诈伪之情”。《淮南子·时则训》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工师效功,陈祭器,案度程,坚致为上;工事苦慢,作为淫巧,必行其罪”,东汉高诱注云:“坚致,功牢也。……上,盛也”,“苦,恶也。慢,不牢也”,清代庄逵吉云:“'坚致’,《礼记》作'功致’,故注云:'功,牢也’”。可见先秦以降,要求百工所制作器物以“功力密致”为上,如工事苦慢、器不坚固,则要惩处制作者。从“功致为上”、“坚致,功牢也”、“功,牢也”来看,“牢”是考核器物合格与否的一项标准,指的是坚实、牢固。唐人王梵志诗《有德人心下》云:“但看行滥物,若箇是坚牢”,亦可为证。东汉王符《潜夫论·浮侈》批判时人“以完为破,以牢为行,以大为小,以易为难”,“牢”、“行”反义相对,与唐律“不牢谓之行”正相吻合,说明“牢”的这一含义一直沿用未变。

器物除了牢与行,还有真与伪的问题。文献中常将牢行、真伪并举,如《盐铁论·力耕篇》云:“古者,商通物而不豫,工致牢而不伪”。武则天圣历元年(公元698年),突厥可汗致书云:“金银器皆行滥,非真物”。所谓真,应该指的是按照规定的、标准的材料、工艺、规格制造的器物,没有偷工减料、掺假制劣,即器物是真材实货。宋太祖乾德五年(公元967年)诏云:“物之行滥,律令甚明。近闻都市之中,贾人作伪,或刮铜取铅,盗铸公行,或涂粉入药,诈欺规利”,《袁氏世范》云:“人之经营财利,……如贩米而加以水,卖盐而杂以灰,卖漆而和以油,卖药而易以他物,如此等类,不胜其多”,所举各事都是“贾人作伪”,与唐律“造横刀及箭簇用柔铁者”类似,皆不是“真”。

概言之,先秦至于后世,制造的器物和销售的商品都需要达到“牢”、“真”这两个标准和基本要求,“牢”即坚牢耐用,“真”即真材实货。明清律中“器用布绢不如法”条的“牢固”与“真实”、“正实”,就是唐律中的“牢”与“真”,这既体现了法律条文的延续性,也说明我们对“牢”、“真”含义的理解是正确的。

漆器作为古代一类重要的器物,与其他器物、商品一样,无疑也有牢、真与否之分。《齐民要术》云:“凡漆器,不问真伪,过客之后,皆须以水净洗,置床箔上,于日中半日许曝之使干,下晡乃收,则坚牢耐久”,即明确提到“真伪”、“坚牢”。漆器的坚牢比较容易理解,所谓的真伪则应该指的是其用材与工艺等方面。如《晋令》云:

“欲作漆器物卖者,各先移主吏者名,乃得作,皆当淳漆著布器,器成,以朱题年月姓名”。“淳漆”即纯净之漆。在实际生活中,有前引《袁氏世范》所说的“卖漆而和以油”者,使用这种漆制作的漆器,无疑就是不“真”的行滥货。

现在考古发现的带有“牢”、“真”铭文的漆器很多,我们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列举如下(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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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中可知,带“牢”铭文的漆器有圆形的盘、钵、碗,长方形的漆盒,还有六曲莲瓣形的漆托子、十二棱莲瓣形的漆奁,器形多样,器类各异,所以认为“牢”是圆形器物的统称或上等漆器的自名,均难以成立。

“牢”也不可能特指祭祀之牲肉容器,反例甚多,如常州五代砖室墓出土的银平脱漆镜盒(图二),有“魏真上牢”铭文,盒内存放有“千秋万岁”铭文铜镜。武进村前南宋墓5号墓出土的漆奁,盛放木梳、竹篦、粉盒等,盖内朱书“温州新河金念五郎上牢”。这些镜盒、漆奁显然是生活类的物品,而与祭祀之牲肉容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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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引《晋令》,漆器制作完成后,要以朱书题写制作年月、制作者等内容。《唐六典》亦云:“其造弓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带有“牢”、“真”等的铭文都是以朱漆书写,显然与这类令文有关。其中部分铭文的含义非常明确:永平十二年和壬午、癸丑等干支,表示制作的年份;胡、罗、黄二郎、符家等表示制作者;蜀郡、苏州、杭州等表示制作地。漆器上的“自造”可能表示自产自销。也就是说,这些铭文都标示的是与器物制作相关的信息。那么,结合《唐律疏议》“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条的规定,制售器物者保证“牢”、“真”,市场官方管理者对此负有连带责任,否则将被处罚。我们完全可以推定,与制作者等信息连带着的“牢”、“真”等朱漆铭文,也是制作者根据律令和销售需要而书写的,是对漆器质量合格的一种标示。

王盱墓出土漆盘有“蜀郡西工”、“卢氏作”、“牢”等铭文,学界一般认为是“官方监制、私人承做性质”,表明“物勒工名”的工官监督管理体系逐渐松懈、瓦解,开始出现“蜀郡西工监制、私人作坊承制”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由原来的官办专供生产开始逐步转向官私联合、专供生产与面向市场并举的生产,这是汉朝设在各地的工官生产发展演变的一个缩影。洗砚池晋墓出土漆器有“李次上牢”等铭文,学者认为“墓主身份非同寻常,但漆器水平与其他随葬品颇不相称”,“不是代表当时工艺水平的蜀地漆器”,“说明这批漆器大概主要为私人作坊生产,而且来源比较复杂”。同墓还出土有“官”铭文的残漆盘,也可能是官方委托私人作坊制作的。前引《晋令》规定“欲作漆器物卖者,各先移主吏者名,乃得作”,从制作漆器售卖要“先移主吏者名”看,无疑主要针对的是私营漆器作坊;《唐六典》“官为立样,仍题工人,然后听鬻之”,针对的也是私营者。这与王盱墓、洗砚池晋墓出土漆器是比较吻合的,即私营作坊制作的漆器,铭文内容主要是“年月姓名”(制造年月和作坊主名),而不再是非常详细的诸工匠名、诸监造官吏名,其铭文书写方式为“朱题”(朱漆书写),而不再是烙印或者针刻。这种铭文格式、内容、书写方式的不同,可能正显示了官方工官与私人作坊漆器的区别。作为工官的产品,有“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的法律约束,所以质量可以得到保障。但私营作坊的产品与之不同,结合《唐律疏议》、《晋令》、《唐六典》等的记载看,官方对私营作坊器物的制作和售卖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和管理,因此漆器制作者有必要通过朱书铭文的形式对商品的制作信息进行标示。从东汉的“牢”到两晋的“上牢”,再到五代两宋的“真上牢”,漆器铭文虽略有变化,但其含义应该是一以贯之的。我们认为,朱书的年月、姓名以及“牢”、“真”等铭文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就是用于标示器物的制作时间、地点、质量等种种信息。

正因为如此,“真”有时也如杭州老和山201号墓漆碗铭文“壬午临安府符家真实上牢”(图三)一样,写作“真实”,这与明清律文是完全一致的。其意在表明该器物是真材实货,而非“标榜各自生产的产品是真正的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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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虽然经常与“作”前后连书,如马鞍山东吴朱然墓出土的漆盘铭文为“蜀郡作牢”(图四),但其间应该句读。王盱墓漆盘“卢氏作,宜子孙,牢”铭文中,“作”、“牢”之间以祝福语“宜子孙”隔开,可为明证。“上牢”、“真上牢”之间也应该句读。“上”与“牢”、“真”一样,也是表示器物品质的用语,指器物是上等品,可与“牢”连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如常州北环新村宋墓漆托子铭文“苏州真大黄二郎上辛卯”(图五),“上”即置于制作者“黄二郎”与制作年份“辛卯”之间。常州丽华新村工地出土的南宋花瓣式漆盘有朱书“湖州西王上三”铭文,武进礼河乡元墓出土的漆碗有朱书“辛卯湖州苏上”铭文,“上”也都没有与“牢”、“真”连用。

综上所述,古代漆器铭文中,除了表示制作者、时间、产地的信息外,还常见“牢”、“真”等铭文。结合《唐律疏议》、《晋令》、《齐民要术》等文献记载可知,漆器有坚牢、真伪与否之分,律令规定制作漆器者要确保牢、真,并朱漆书写相关信息,因此可知朱书“牢”、“真”铭文是对漆器质量的标示,“牢”指坚牢耐用,“真”指真材实货。“牢”、“上牢”不是漆器自名,更与祭祀容器无关。“真”也不是对品牌真实性的标榜。

编辑说明:文章来源于《考古》2021年第8期。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篇幅限制,注释从略。

编     辑 :高 朋 吴 鹏 

编辑助理:曾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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