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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种的规定能否相互引用?

 魏春田 2021-11-27

目前我国有18个税种,不同的税种之间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增值税有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也有视同销售;增值税有企业重组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也有,契税也有,土地增值税也有,印花税也有,那么这些在不同税种之间类似的规定能不能相互引用,作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和税务机关执法的依据?

我以为不可以,因为各个税种立法的前题是不一样的。我们就拿视同销售来讲,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是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是以所有权转移为前题。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不仅要强调货物和服务的用途,同时还强调货物的来源;企业所得税上的市场销售只强调货物的用途,而不管货物的来源。

当然了,不仅仅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规定不一样,在企业的重组改制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的规定也不完全一样,甚至连说法都不一样。

比如,企业所得税的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将原应确认的所得递延至处置相关资产时确认,使得企业在重组时不产生税收成本。

增值税重组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不征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所以,虽然都是税,但不同税种的规定即使相似,也不能相互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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