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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SBC规则.ppt
2021-11-28 | 阅:  转:  |  分享 
  
3、通常预防措施装载和卸载:检查和准备货物处所,适于拟装货物;保持污水阱和滤板畅通,防止货物落
入;保持污水管系、测深管系等处于良好状态;防止高密度货物损坏货物处所设备,装载完成后进行检测;关闭或遮盖通风系统,空调系统内
部循环,防止粉尘进入起居处所,及对甲板机械和室外助航仪器的影响。4、安全适运评估散装货物运输名称(BCSN):当一种散装固体
货物经海上运输时,须通过其散装货物运输名称在其运输单证上对其予以识别。当该货物是危险货物时,散装货物运输名称须用联合国编号加以补充
。在装货前托运人须尽早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货物的适当信息,以便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货物进行妥善积载和安全运输。(信息表格样本)4
、安全适运评估船舶文件:1、试验证书:当船舶载运精矿或其它货物时,托运人须向船舶或其代表提供一份经签署的适运水份极限证书,和一
份经签署的水份含量证书或声明。签发证书或声明的机构应当经主管机关认可,该主管机关须独立于托运人运作。2、托运人执行证明:精矿或其
它易流态化货物的托运人须建立取样、试验和控制水分含量程序,符合MSC.1/Circ.1454通函,经主管机关认可,并持有执行证明,
提供船舶或其代表。3、载运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船舶须持有一份符合列明危险货物及其位置的特别清单或舱单,须随船配备危险货物事故或事件应
急反应的适当指南。4、安全适运评估货物信息:散装货物运输名称、货物的组别、分类、联合国编号、货物的总量、积载因数、平舱要求
、静止角、水分含量和适运水分极限、形成潮湿底部的可能性、化学危险性等。货物信息表格样本4、安全适运评估采样和试验:采样程序
:货物采样应由受过训练的人员进行,采样要考虑货物的物理和化学特性,防止样品品质和特性的变化,样品立即存放于密封容器中。采样与试验
间隔:适运水分极限的测定试验须在装货之日前6个月内进行;水分含量的测定试验与装货时间不超过7天。4、安全适运评估精矿货堆的采
样:确定拟采样的货物;确定所需子样和试样的数量:不超过15000吨,每125吨取200克;15000-60000吨,每250吨
取200克;60000吨以上,每500吨取200克;确定子样的采样点并确定混合这些子样以取得代表性试样的方法;将各子样封装在密
封容器中;充分混合子样,得到代表性试样。5、平舱平舱的一般规定:进入货物的空气可能导致货物自热,须对货物货物进行合理平舱
。货物处所应尽量装满,尽可能合理合理的散布到货物处所的边界。船长有权要求货物平舱平整。5、平舱非黏性货物的特殊要求:静止
角小于或等于30?:适用于谷物积载的规定;静止角大于30?但小于或等于35?:货物表面的不平整程度Δh不超过B/10,最大1.5
m;静止角大于35?:货物表面的不平整程度Δh不超过B/10,最大2.0m;6、易流态化货物的要求概述:易流态化物质水分含
量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除非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设备的船舶。不得将液体货物配装在同一货物处所内货物之上或与之相邻,除非为罐装货类似
包装。航行中,防止液体进入货物处所。航行中,不得用水进行冷却,但可考虑以喷洒方式。6、易流态化货物的要求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
设备的船舶:专门建造的船舶:应设有永久性结构限界,将货物移动限制在允许的范围内。装有专门设备的船舶:应安装专门设计的可拆卸的分
隔,将货物移动限制在允许范围内。上述船舶须随船携带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明。6、易流态化货物的要求测定流态化可能性的简易程序:
取一圆筒或类似容器(0.5至1升),将物质的试样盛到容器的一半。用一只手提起容器,从高度约0.2m处砸向一硬表面,如硬桌面。以1至
2秒为间隔,重复25次。观察货样表面是否出现游离水分或呈流动状态。如果出现游离水分或呈流动状态,则在装货前应进行附加的试验室试验。
7、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要求第4.1类 易燃固体第4.2类 易自燃物质第4.3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类 氧化
物质第5.2类 有机过氧化物第6.1类 有毒物质第7类 放射性物质第8类 腐蚀性物质第9类 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MHB
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7、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要求MHB 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易燃固体(CB)自热固体(SH)遇湿放出
易燃气体的固体物质(WF)遇湿放出有毒气体的固体(WT)有毒固体(TX)腐蚀性固体(CR)其他危险固体(OH)7、具有化
学危险性货物的要求第4.1、4.2和4.3类物质的特殊要求:这类物质须尽可能的保持凉爽和干燥,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须“远离
”一切热源和火源积载。电气设备和电缆须处于良好状态,并有妥善的保护,避免短路和产生电火花。如要求舱壁适合于用作隔离的条件,则穿过
甲板和舱壁的电缆和导管处须作密封处理,以防有害气体和蒸气通过。散发出的气体能与空气形成可爆混合物的货物,须在有机械通风的处所积载
。须严格禁止在危险区域内吸烟,并须显著标示“严禁吸烟”字样。7、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要求第5.1类物质的特殊要求:这类物质
须尽可能的保持凉爽和干燥,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须“远离”一切热源和火源积载。也须与其它可燃物质“隔离”积载。装载此类货物之前
,须特别注意保证拟装载这类货物的货舱清洁。须合理可行的使用不燃的系固和防护材料,干燥垫舱木的使用须控制到最少。须采取防护措施,防
止氧化性物质渗入其它货物处所、污水沟和含有可燃物质的其它处所。7、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要求第8类物质或具有类似性质的物质的特殊
要求:这些物质须尽可能保持干燥。在装载此类货物前,须注意拟装载此类货物的货物处所的清洁性,特别要确保这些处所干燥。应防止此类
物质漏入其它货物处所、污水沟、污水阱及舱壁护板间的缝隙。卸货后应特别注意货物处所的清扫,因为这类货物的残渣可能对船体结构具有极强
的腐蚀性。须考虑用水龙冲洗后再仔细的进行干燥处理。7、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要求具有化学危险的散装物质与包装危险货物间的隔离:
1 远离2 隔离3 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4 用一个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纵向隔离具有化学危险固体散装货物的隔离:2 隔
离3 用一个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7、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要求7、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要求四、第02-13修正案增加或修正的内
容1、货物熏蒸剂使用和气体浓度的探测2、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及检测机构和托运人的要求3、明细表4、六种MHB物体的判定衡
准5、关于未分类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评估6、关于铁粉的运输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2-13修正案第3节
“人员与船舶安全”3.6中增加了“货物在运输中的熏蒸”。该篇中提及的内容包括“当运输中熏蒸使用诸如磷化氢气体的熏蒸剂时,须对熏蒸剂
的严重毒性给予适当考虑,应考虑到尽管采取预防措施熏蒸剂仍可能会进入起居处所,而应采取的适当的防范措施。”以及“气体浓度安全探测须安
放在合适的位置,并将此类探测读数在航海日志中记录。”1、货物熏蒸剂使用和气体浓度的探测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第02-13修正案第4节“评定货物的安全适运性”中第4.3“试验证书”中规定“托运人须安排货物的妥善取样和试验。如本规则有要求,托
运人须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适当的实验证书。”和“当船舶载运精矿或其他易流态化货物时,托运人须向船舶或其代表提供一份经签署的适运水分极
限证书,和一份经签署的水分含量证书或声明,每份均须由装货港主管当局认证的机构签发。”及“当船舶载运精矿或其他易流态化货物时,托运
人须在装船前确定取样、试验和控制水分含量程序以确保水分含量低于适运水分极限。这些程序须经装货港主管机关认可,且其执行须经装货港主管
机关的检查。由主管机关签发的程序执行证明文件须提供给船舶或其代表”等内容。有关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托运人制定《易流态
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检测和控制水分含量程序》的相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另行通知。2、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及检测机构和托
运人的要求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2-13修正案中增加的第7节“易流态化货物”和第8节“易流态化货物的测定程序”。该
篇中提及的内容包括“对于A组货物,除非由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设备的船舶载运这种货物,否则其实际水分含量和适运水分极限须按照本规则中4
.1.1的要求,根据有关当局认可的测定程序测定。”2、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及检测机构和托运人的要求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
则》第02-13修正案中附录1修正了硝酸铵等明细表,新增了氢氧化铝、经处理的铝熔炼/再熔副产品、熟料粉煤灰(湿的)、煤焦油沥青、粗
铁钢渣等及其混合物、粉碎碳阳极、服务筛选颗粒、粒状镍锍、石膏颗粒、钛铁矿石、钛铁矿(高级的)、镍矿、砂(重矿物)、硅渣、从纸和塑料
回收的固态燃料、烘焙木材等明细表。3、明细表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2-13修正案中的第9节9.2.3中“具有化学危
险性的货物”中提及了包括“易燃固体、自热固体、遇湿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物质、遇湿放出有毒气体的固体物质、有毒气体和腐蚀性固体”六种
物质的判定衡准。4、六种MHB物体的判定衡准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2-13修正案中对于未列入该规则附录1中的固体散
装货物交付运输前的安全适运性评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托运人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关于未列入《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
则》的货物提交信息和完成表格指南”的通函的要求完成安全适运性评估表格和问卷调查表。(二)对固体散装货物评估其化学危险性时,首先应
当对其是否达到《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I章A-1部分要求进行评估;对未达到要求的,还应当按照规则中第9.2
.3小节的规定评估其是否为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5、关于未分类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评估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2-
13修正案中为保证铁矿粉的运输安全,国际海事组织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在其第18次会议上制订了新的铁矿粉明细表,规定部分
铁矿粉为A组,制定了适用于铁矿粉检测的经改进的葡式/樊氏检测法,并决定将其纳入散固规则的第03-15修正案中,并敦促缔约国在201
5年提前实施。6、关于铁粉的运输四、规则补充本的内容1、散货船安全装卸操作规则2、固体散装货物码头代表装卸手册3、测量散
装货物密度的统一方法4、可以免除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货物清单5、经修订的关于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书6、关于船上安全使用杀虫
剂进行货舱熏蒸7、关于易流态货物取样、检测和控制水分含量程序制定和认可指南第一节定义第二节船舶与码头的适用性第三节船
舶抵达前的船岸程序第四节货物装卸前的船岸程序第五节货物装载和压载操作第六节货物卸载和压载操作1、散货船安全装卸操作
规则适任人员应急经常对将要进入的空间中的任何潜在危险做出初步评估。未经船长或指定责任人员的批准,以及未
采取针对特定船舶设定的相应安全措施时,任何人不得打开或者进入封闭处所。只有接受过培训的人员才能被指派进入封闭处所,或
者承担协调员或救援人员的职能。对封闭处所内空气的检测需使用经准确校准的设备,并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5、经修
订的关于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书托运人应该制定取样、检测和控制水分含量的程序。并且这些程序应经装货港主管当局认可和监
督托运人应当制定一个取样程序以保障用于测试货物安全适运性的样本具有代表性。取样的方法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形式而变
化。托运人应建立一个检测程序以确定安全适运的可接受性。托运人应当制定水分含量控制程序以保障船上运输过程
中水分含量低于适运水分极限。取样、测试和控制水分含量程序的认可和实施应由装货港主管当局审核。7、关于易流态货物取
样、检测和控制水分含量程序制定和认可指南四、规则的发展方向1、MHB物质的判定衡准2、A组货物的判定标准的研究3、固体散
装货物污染性判定标准(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的要求)4、煤炭、镍矿、直接还原铁(D)的研究5、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的修改和新
增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MaritimeSolidBulkCargoesCode国际海
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一、规则的制定和生效二、规则的结构三、规则的主要规定四、第02-13修正案增加或修正的内容五、规则补充
本的内容六、规则的发展方向一、规则的制定和生效1、规则产生的背景2、规则的强制化进程3、规则的通过和生效4、规则的修
正5、规则的配套6、规则在我国的实施1、规则产生的背景规则的前身:《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BC规则)规则的提出:1
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大会规则的制定:1965年国际海事组织大会第IV届大会A.82(IV)决议通过规则的主管:国际海事组织
货物运输和集装箱分委员会(CCCSub-Committee)及其下属编辑和技术工作组(E&TGroup)2、规则的强制化进程
2001年,原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DSCSub-Committee)将工作重点从IMDG规则强制化转入BC规则强
制化。2003年,完成BC规则强制化试用版本。2004年,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9届会议通过MSC.193(79)决议。2005
年1月1日试用版本开始非强制生效。3、规则的通过和生效2007年9月,DSC分委会就BC规则强制化中产生的问题逐一解决。20
08年5月,MSC公布IMSBC规则草案,征求意见。2008年9月,DSC分委会就BC规则强制化中的遗留问题全面达成一致。20
08年12月8日,MSC第85节会议通过MSC.268(85)决议,通过强制性的《IMSBC规则》。2009年1月1日,《IMS
BC规则》自愿生效。2011年1月1日,《IMSBC规则》强制生效。4、规则的修正《IMSBC规则》修正案由CCC提出,MS
C审议通过。《IMSBC规则》每两年修正一次,双数年份自愿实施,单数年份强制生效。2011年5月20日,MSC89通过《IMS
BC规则》第01-11修正案(MSC.318(89)),于2012年1月1日自愿实施,2013年1月1日强制生效。2013年6月
21日,MSC92通过《IMSBC规则》第02-13修正案(MSC.354(92)),于2015年1月1日强制生效。5、规则的配
套《散货船安全装卸操作规则》(BLU规则)(经MSC.238(82)号决议修正的A.862(20)号决议)《散装固体货物码头代
表装卸手册》(经MSC.1/Circ.1230修正的MSC/Circ.1160)5、规则在我国的实施1982年1月1日我国接受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明确国际运输船舶强制执行。同时接受作为《国际危规》补充本的《BC规则》。《BC规则》在我国为建议性,其
中涉及原附录B(仅在散装时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的内容为强制性,并按照危险货物进行管理。2010年12月,中国海事局宣布《国际海运
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在我国为强制性规则,国际运输船舶强制执行,沿海运输船舶参照执行。二、规则的结构《IMSBC规则》包括13节和
4个附录:第1节一般规定1.1注释1.2列入本规则的货物
1.3未列入本规则的货物1.4本规则的适用和实施范围
1.5免除和等效措施1.6公约;1.7定义二、规则的结构第2节装载、载运和卸
载的一般性预防规定2.1货物的分布2.2装载和卸载第3节人
员与船舶安全3.1一般要求3.2中毒、腐蚀和窒息危险
3.3粉尘对健康的危害3.4易燃气体3.5通风
3.6货物在运输中的熏蒸二、规则的结构第4节评定货物的安全适运性
4.1识别与分类4.2提供信息4.3试验证书
4.4采样程序4.5取样/试验的间隔和适运水分极限和水分含量的确定
4.8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要求配备的文件二、规则的结构第5节平舱程序5.1
一般规定5.2多层甲板的特殊规定5.3黏性及非黏性散装货物的特殊要
求第6节静止角的确定方法第7节易流态化货物二、规则的结构第8节易流态化货物的测定程序第9节具有化学危险
性的货物第10节散装固体废弃物运输10.3适用范围10.
4《巴塞尔公约》规定的越境转移第11节保安规定第12节积载因数换算表第13节参考相关信息和建议二、规则的结构
附录1各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附录2试验室测试程序、使用的仪器和标准附录3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附录4索引三、规则
的主要规定1、适用范围2、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组3、通常预防措施4、安全适运评估5、平舱6、易流态化货物的要求7、具有化
学危险性货物的要求1、适用范围根据《SOLAS公约》第VI章,适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一切船舶及小于500总吨的货船上可能采取
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装运。根据《SOLAS公约》第II-2章,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1992年2
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在载运散装固体危险货物时,应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或相应符合证明。2、固体散装货物的分
组固体散装货物:系指除液体和气体外的、直接装入船舶装货处所而不需任何中间容器的、由成分大体一致的微粒、颗粒或较大块碎片组成的任何
物质。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系指《国际危规》涵盖的除液体或气体以外的、直接装入船舶装货处所而不需任何中间容器的、由成分大体一致的微粒、
颗粒或任何较大块碎片组成的任何物质,包括装入载驳船上的驳船内的此类物质。2、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组A组:易流态化物质,包括那些运输
时的水份含量超过适运水份极限可能会流态化的货物。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物质,包括那些运输时会使船舶产生危险局面的具有化学危险的货
物。包括已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列明并分类的物质,和未列明和分类的仅在散装运输时具有危险性的物质。C组:包括既不易流态化(
A组)也不具有化学危险(B组)的货物。2、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组既具有流态化又具有化学危险的散装物质除上述3类外,还有既具有易
流态化又具有化学危险的散货(BulkMaterialswhichareBothliabletoliquefyandtoPossessChemicalHazards)(A/B类散货)。在《IMSBC规则》中列有6种A/B类散货,为:煅烧黄铁矿氟石硫化金属精矿粉(锌精矿、铅精矿、铜精矿)草泥黄铁矿灰煤(B组或A和B组)运输这类货物时,必须兼顾其易流态化特性和化学危险性对运输安全的影响。2、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组未列入附录1的固体散装货物,须提请主管机关对安全运输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当评估显示为A组或B组的,须与卸货港和船旗国主管机关进行三方评估。当评估显示不是A组或B组的,通报卸货港和船旗国主管机关。评估结果须由主管机关签发证书,并在1年内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可向国际海事组织建议将该货物列入规则,并符合MSC.1/Circ.1453通函的要求。3、通常预防措施货物的分布:散装货物在全船分布不当导致事故发生。防止结构超负荷:载运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货物的不当分布可能引起负载部分甚至整个船体结构的过度受压。货物适当分布的信息可由船舶稳性资料手册中提供或如有可使用的配载仪获得。维护船舶稳性:船舶上须配备稳性资料手册。船舶稳性不得低于船舶稳性数据中列出的最小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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