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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街道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区别不可混淆

 张自得 2021-11-13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文简称“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和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为街道的行政机关。注1

长期以来,街道办事处常常被误以为是行政区划单位,事实上,街道才是行政区划单位,街道办事处,则是街道的行政机关。

在1985年颁布现业已废止的《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注2中,对于街道和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区别并未明确,其中涉及街道办事处的条文如下:

第六条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故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人们总是把街道办事处等同于街道即等同于行政区划单位;即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〇二〇年行政区划统计表》注3中明确了“街道”是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即乡级行政区,但人们仍然约定俗成的将其混为一谈。

论街道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区别不可混淆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〇二〇年行政区划统计表》截图

在2018年10月10日公布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注4中,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街道这一乡级行政区划单位的建制,条文摘要如下:

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由此可见,街道已然成为法定的行政区划单位即行政区。

同时,民政部依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注5,于2019年12月11日颁布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注6,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更进一步明确了街道的建制,条文摘要如下:

拟订镇、街道设立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城镇体系和乡镇布局、人口规模和资源环境等情况。

组织拟订市、市辖区设立标准和镇、街道设立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调整标准。

其实仅从逻辑上也不难分辨出街道同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区别,街道的机构可不仅是办事处,还有党工委、人大工委、派出所、团委等机构,街道办事处自然只是行政机关而不是行政区。

注1: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链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注2:详见《链接:政府信息公开

注3:详见《链接:��������ͳ�Ʊ�

注4:详见《链接:政府信息公开

注5: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注6:详见《链接:政府信息公开

我是张自得,一个专注于行政区域划分和中国区划沿革的创作者,与你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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