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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日本对汪伪政权政策的变化

 新用户16501297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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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华基本关系条约》签署

1940年11月30日,汪精卫和日本特使签订《日华基本关系条约》,汪伪政权获日本承认


原载:《群文天地》2012年第4期

作者:晁佩军

《日汪密约》的签订

1938年12月中旬汪精卫叛逃出重庆,与日本秘密交涉,直到1940年3月汪伪政权才正式成立,而《日汪密约》正是汪伪政权成立的先决条件。当日本意识到单纯靠武力难以征服中国,于是积极物色所谓的“中国一流人物”,企图通过扶植他们,达到“削弱中国现中央政府及中国民众的抗战意识。”时任中华民国国防最高会议副主席及国民党副总裁的汪精卫逐渐进入日本的视野,并且汪精卫也回应日本“自己建立和平政府,使日华提携成为现实。”1939年6月6日,日本决定成立以“汪(精卫)、吴(佩孚)、现有政权、改变主意的重庆政府等为其构成分子”的“新中央政府”。但汪精卫等人必须在“新中央政府”成立之前与日方达成“调整国交”的协定。

1939年12月30日,汪精卫方代表周佛海与日方代表影佐祯昭在《关于调整日中新关系协议书》,即《日汪密约》上签字,标志着“调整国交”正式完成。《日汪密约》的实质是日本是想把汪伪政权变成第二个“满洲国”。条约规定:“中国承认满洲国”;日本对“新中央政府”、“强度结合地带”、“及其他特定地域内”配置顾问职员;并且在“华北及蒙疆之要地”以及长江中下游地带有驻兵权,同时“对于驻兵地域内所存之铁道、航空、通讯机主要港湾之水路,保留其军事上之要求权及监督权。”条约还规定了“新中央政府”与其他傀儡政权的关系:“新中央政府”要秉着“暂时继承既成事实”的原则,只取消临时政府的名义,将日方所规定的“华北”区域由华北政务委员会管理;蒙疆“有广泛的自治而为高度之防共自治区域。”很显然,日本所谓的“尊重中国之领土及主权”完全是一句空话。在“经济合作”方面,日本实现了对中国各个经济领域的控制:“华北蒙疆之资源”、中国的航空、华北的铁路,中国沿海的航运、长江的水运及长江下游的交通、通讯、气象及测量等各个方面,都必须接受日本的“援助”和“协力”,“应与日本以特别之便利。”

《日汪密约》反映了日本对汪伪政权的政策具有加紧控制、分而治之的特点。在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日本以战养战的需求日益增加,因而它希望通过汪伪政权为其提供庞大的战争开销。同时,为了实现“以华制华”,把“地方分权政治作为其基调。”根据1938年11月30日的《调整日华新关系的方针》:“新中国的政权形式应根据分治合作原则加以策划。”《日汪密约》正式这一原则的细化,其目的是“激起他们之间的内讧”,日本从中攫取更多的利益。

《日汪密约》远远超出了近卫声明及《调整日华新关系的方针》的范畴,时任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第二课兼第四课课长的今井武夫承认:“这个方案不过是露骨地暴露出帝国主义设想的要求而已。”汪精卫明白:“我若签字,就不过是我的卖身契吧,”然而在日方软硬兼使的手段下,汪“迷途已深,竟亦迁就允诺。”《日汪密约》签订后,汪精卫集团开始大张旗鼓地进行“还都”活动,于1940年3月30日正式“定都”南京,并发表宣言:“全国以内,只有此唯一的合法的中央政府。”

《中日基本关系条约》的签订

汪精卫集团虽然在签订《日汪密约》后宣布成立了“新中央政府”,然而该条约毕竟是属于非“官方”的条约,并不代表着日本正式承认该政权的“合法性”。根据1940年1月6日制定的《与中央政权建立相关联的对外要纲》,日本决定与“新中央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条件,“俟该政府的发育及内外形势明朗后,再行决定”,日本对汪伪政权的成立保持谨慎的态度,一方面是出于“该政府的发育”情况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希望“使汪方协助日方,速将其努力指向重庆屈服。”可见,对于由自己亲手扶植起来的新政权,日本并不很看重,“从本质上来讲,同重庆政府达成全面和平为最终目标。”

1940年1月13日,日本公使加藤外松提出:“中央政府成立时,日本可派特派大使,不派全权大使,不递国书。”日本一方面不予承认,另一方面却又希望通过正式的“国交谈判”获得在《日汪密约》中所规定的种种利益,因此,日本派阿部信行为特派大使,与汪伪政权进行“国交谈判”。谈判从1940年7月5日开始至8月28日,一共进行了15次正式的会谈以及一系列私下会谈,直到8月31日才签订了草约。为何在《日汪密约》已经签订的基础上,谈判仍会拖宕一个月之久?主要原因是日本在与汪伪政府谈判的同时,与重庆政府也在进行着秘密接触,即“桐工作”活动,当与重庆和谈失败后,日本御前会议才做出“在昭和15年(1940年)11月底以前”与汪伪政权建交的决定。

11月29日,汪精卫正式就任为“中华国民政府主席”。按照日本的约定,30日,汪日双方签订了《中日基本关系条约》。条约基本上是在《日汪密约》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并以外交辞令对双方利益加以确定,其中对日本的义务规定的很少,仅仅是一些承诺性质的条约,如“随本条约所规定之中日新关系之发展,日本国政府应撤废其在中华民国所享有之治外法权,并交还其租界”、“于两国间恢复全面和平,战争状态终了时,开始撤兵。”但对中国的义务规定得非常繁多和具体,如“关于华北蒙疆的特定资源尤其国防上必需的埋藏资源,两国密切合作予以开发”、“中华民国政府有统制对外贸易之必要时,当自行统制之,但不得与条约第六条之中日经济提携之原则相抵触。……上述统制应与日方协商之。”《中日基本关系条约》签订后,汪精卫庆祝道:“中日两国关系,从此遂开一新纪元。”

通过《中日基本关系条约》,日本在外交上正式承认了汪伪政权,一方面是出于对重庆政府“诱降”失败,从而不得不考虑汪伪政权的利用价值,“使汪方协助日方,速将其努力指向重庆屈服”;另一方面可以使自己对中国的侵略合法化。

《中日同盟条约》的签订

汪精卫政府建立两年多来,名义上虽然是“中央政府”,但实际上不过是一个区域性伪政权。由于日本之前“分而治之”的政策,汪伪政权对其他地方傀儡政权的控制是无力的。随着太平洋战争情况的恶化,日本需要一个“统一”的有力的伪政府,为它看守大后方,搜刮财务,同时,认为汪伪政权参战是“打开日本和中国的现状的一大转机”。

1942年12月18日,日本政府决定要“加强国民政府的政治力量”,为此,要“特别消除中央和地方相互之间无意义的摩擦”。具体来说,就是对华北政务委员会和“中央政府”的权限关系、海南岛的现状等问题“作必要的调整”,同时规定“关于省政府一下个地方政府的人事,一任中国方面自由处理,帝国不加干涉。”为了提高汪伪政府作“参战国”的地位,同时也是向重庆政府施加压力,日本开始履行其早已许下的承诺,即交还租界并撤销领事裁判权。并且为了抢在美国之前,日本提前宣布废除日本在华的治外法权,并交还租借。1月9日,日汪双方签订了“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规定“日本政府应将日本国在中华民国之内现今所有之专管租界行政权交还政府”。7月31日,日汪签订了《在华日本臣民课税条约》,规定嗣后日本在华臣民,应服从汪政府的课税法令,缴纳各种捐税。

汪伪政权地位的提高、租界的交还和领事裁判权的废除,为签订新的日汪条约奠定了基础。1943年10月30日,汪精卫与日本驻南京大使古正之签订了《中日同盟条约》及《附属协定书》,标志着汪伪政权作为日本的同盟国,与日本形成并肩作战的关系。《条约》规定“本条约实施之日起”,“《日本国与中华民国间关于基本关系的条约》,连同其一切附属文书一并失效。《附属协定书》中还规定:“战胜状态终了时,撤去其派在中华民国领域内之日本国军队”,“放弃”在中国的驻兵权等内容。可见,日本对汪伪政权的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中日同盟条约》被汪伪政权视为“中日亲善史上最光荣的一页。”陈公博在汉奸审判时狡辩说:“同盟条约的内容,已取消一切密约附件,更取消所谓华北驻兵及经济合作,而且更将内蒙返还给中国。所剩下来的,只有一个东北问题了。”

总之,从《日汪密约》到《中日同盟条约》再到《中日同盟条约》,反映了日本对汪伪政权政策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企图将汪伪政权变为第二个“满洲国”,忽视其政治作用;第二个阶段是通过承认汪伪政权,使之成为向重庆诱降的棋子,同时使日本对华侵略合法化;第三个阶段日本有意增强汪伪政权的势力,从而减轻自己在太平洋战场的负担。从表面上看,日本政府逐渐放松了对汪伪政权的控制,汪伪政权一步步获得了“独立”,但日本侵略的本质始终贯穿于每个阶段,只是侵略的手段发生了变化而已。从根本上讲,所谓的“睦邻友好”都是一派谎言,扶植和被扶植决定了汪伪政权的地位是被侵略的,其实质依然是日本侵略中国的一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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