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三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案件;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罪案件,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案件;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件;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案件;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案件;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案件;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重点来了! 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如何撰写自诉状? 一图告诉你 有没有很实用? 转发给身边需要的朋友吧~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作者:盛俊杰 图片:吴 杰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