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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措施指引手册

 兴华律师馆 2021-11-30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1.2 【施工企业风险识别】 
1.3 【施工企业风险防范】 

第二章 业务承接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1 【承接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项目的风险与防范】
2.2 【邀请招标项目不真实的风险与防范】 
2.3 【发包人资信不良和支付能力欠缺的风险与防范】
2.4 【未充分了解所涉项目相关法律环境的风险与防范】 
2.5 【编制投标文件时对招标文件理解错误的风险与防范】 
2.6 【投标文件编制项目遗漏的风险与防范】 
2.7 【投标文件承诺固定价格的风险与防范】 
2.8 【联合体投标主体资质未达标及连带责任的风险与防范】 
2.9 【采用低价投标、高价索赔策略的风险与防范】 
2.10 【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未经公开招标直接续标的风险与防范】 
2.11 【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风险与防范】
2.12 【个人或其他组织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对外投标的风险与防范】 
2.13 【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风险与防范】

   第三章 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3.1 【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无签约资格的风险与防范】 
3.2 【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风险与防范】 
3.3 【合同加盖印章与签约主体名称不一致的风险与防范】 
3.4 【合同内容被篡改的风险与防范】 
3.5 【合同内容不完整的风险与防范】 
3.6 【合同采用非中文语言的风险与防范】
3.7 【采用示范文本签约时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范】
3.8 【承包范围、内容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范】
3.9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规范的风险与防范】 
3.10【“黑白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3.11 【固定价格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范】 
3.12 【合同价款风险范围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范】 
3.13 【工程结算报告审核答复期限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范】 
3.14 【合同工期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范】 
3.15 【逾期竣工违约金约定过高的风险与防范】 
3.16 【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当的风险与防范】 

第四章 业务分包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4.1 【总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风险与防范】 
4.2 【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风险与防范】 
4.3 【忽视争议解决管辖条款约定的风险与防范】 
4.4 【分包合同中未约定审价及费用承担的风险与防范】 
4.5 【指定分包的风险与防范】 
4.6 【接受挂靠的风险与防范】 
4.7 【项目经理等擅自签约的风险与防范】 
4.8 【采购合同文本陷阱的风险与防范】
4.9 【未约定材料质量特别标准的风险与防范】
4.10 【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但不注重证据保全的风险与防范】
4.11 【甲供料管理不善的风险与防范】
4.12 【租赁起重机械不合法的风险与防范】
4.13 【承租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风险与防范】 
4.14 【租赁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发生丢失、毁损的风险与防范】
4.15 【租赁机械设备维修问题的风险与防范】 

第五章 施工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5.1 【应发包人要求提前进场施工的风险与防范】
5.2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的风险与防范】
5.3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风险与防范】
5.4 【因设计变更或特定情况未及时签证的风险与防范】
5.5 【给予签证的发包人代表没有明确授权依据的风险与防范】
5.6 【现场协调会虽有记录但未形成会议纪要或与会人未签名的风险与防范】 
5.7 【未及时提供月度工作量统计报告或发包人(监理)未签收的风险与防范】 
5.8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风险与防范】 
5.9 【分包人提出调整结算价格而发包人未确认时总承包人先予确认的风险与防范】 
5.10 【指定分包工程中总承包人的风险与防范】 
5.11 【有关方送达的书面材料由未经施工企业授权的人员签收的风险与防范】 
5.12 【工程有关各方送达的有答复要求的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未答复的风险与防范】 
5.13 【未正确处理施工设计图缺陷的风险与防范】
5.14 【分包人以总承包人名义与发包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的风险与防范】
5.15 【分包人拒不执行总包人指令的风险与防范】
5.16 【总包合同先于专业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前被解除的风险与防范】
5.17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风险与防范】
5.18 【劳动用工不规范的风险与防范】
5.19 【劳务工工资发放不规范的风险与防范】
5.20 【盲目停工的风险与防范】
5.21 【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风险与防范】 

第六章 竣工验收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6.1 【不及时进行中间验收的风险与防范】
6.2 【总包不及时进行分包工程验收的风险与防范】
6.3 【不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风险与防范】
6.4 【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风险与防范】
6.5 【验收未通过,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风险与防范】
6.6 【发包人为拖延结算而不组织竣工验收的风险与防范】 
6.7 【验收通过后,未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的风险与防范】
 
第七章 结算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7.1 【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风险与防范】 
7.2 【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及存在瑕疵的风险与防范】
7.3 【发包人拖延审价或审核的风险与防范】
7.4 【发包人主张以行政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的风险与防范】
7.5 【不按招标备案的合同而按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结算的风险与防范】
7.6 【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被否定的风险与防范】
7.7 【未发函催告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风险与防范】
7.8 【丧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风险与防范】
 
第八章 保修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8.1 【竣工日界定模糊,导致保修期起算点出现争议或变相延长保修期的风险与防范】
8.2 【保修期限与保修金返还时间混淆,导致保修金返还困难的风险与防范】
8.3 【未要求分包人或挂靠单位预留保修金,导致保修责任无法转移的风险与防范】
8.4 【自行采购设备时,合同约定的产品质保期短于施工合同保修期的风险与防范】
8.5 【保修“响应期”约定过短的风险与防范】
8.6 【不重视保修,导致屡修不好,增加被索赔损失的风险与防范】
8.7 【履行保修义务时文书记载不规范,导致对已履行的保修义务举证不能的风险与防范】
8.8 【无过错而无法收回保修金的风险与防范】

第九章 纠纷处理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9.1 【不及时主张工程款的风险与防范】
9.2 【逾期付款违约金丧失诉讼时效风险与防范】
9.3 【诉讼或仲裁证据不足或不利的风险与防范】
9.4 【申请诉讼或仲裁前未进行法律分析和决策的风险与防范】
9.5 【起诉时被告主体确认错误的风险与防范】
9.6 【诉讼过程中不及时追加当事人的风险与防范】
9.7 【选择管辖法院不当的风险与防范】 
9.8 【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与防范】 
9.9 【未及时申请执行的风险与防范】
9.10 【已保全财产未续保的风险与防范】
9.11 【未及时申请造价鉴定导致诉请被驳回的风险与防范】 
9.12 【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被采用的风险与防范】
9.13 【逾期举证的风险与防范】


第一章 总则

施工企业的核心业务是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准确识别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并采  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施工企业增加效益,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与调  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与其它建设工程合同一样,都是双务有偿合同,是依照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整个建设工程合同体系中起主干合同的作用。在实际施工中,如果遇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则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可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其它双务有偿合同在具有共性的基础上,另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 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其基础部分与大地相连,具有  固定性的特点。因此,每个施工合同的标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间不可替代。

(2) 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建筑物的施工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庞大、建筑材料种类多、工程量大,其工期一般较长。合同签订后到正式开工前有一个较长的施工准备时间;工程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有办理竣工结算及保修期的时间;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还可能因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工期顺延等,这就决定了施工合同履行期限还可能要长于约定的合同工期。

(3) 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施工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承发包关系、买卖关系、劳动关系、保险关系和运输关系等,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这就要求施工合同的内容尽量详尽。因此,施工合同除了应当具备一般合同的内容外,还应对安全文明施工、专利技术使用、发现地下障碍物和文物、工程的分包、不可抗力、工程变更以及材料设备的供应、运输、验收等内容作出约定。

(4) 合同监督的严格性 

由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公共安全、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都有着很大  的影响,国家制定了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  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施工合同进行严格地监督。

(5) 纠纷的多发性
 
监督事项涉及合同主体的市场准入即承发包人的资质要求、承发包的招标程序及禁止  挂靠、合同履行中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等。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上述特点及建筑市场实行的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式”交易特性,再加上目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交易主体市场地位严重不平等,市场对业主的约束和规范甚少,合同存在着单方面的约束性,责、权、利不平衡,使施工承包方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和不利地位。以上市场、交易、合同特点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

1.2 【施工企业风险识别】

风险的识别是风险防范的前提,施工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经营风险,  另一种是法律风险。

第一种风险不是本指引的重点;第二种风险主要与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管理程序、运  作机制、合同履行控制等有关,可预防、可控制性较大,如果企业预防和法律意识强,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做到事前能预见、事中有控制、事后可补救,往往能为企业带来可观   的“管理效益”。

如同安全风险事关员工的生命健康一样,法律风险也事关施工企业的“生命”健康,  因此,法律风险也要经常分析、查找“危险源”。

本指引将法律风险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先后顺序,分为业务承接、施工合同签订、业  务分包、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结算、保修和纠纷处理八个阶段,每个阶段作为一章,对各个阶段的风险进行详细的识别。以上任何阶段的风险,如果预防和控制不好,都有可能   形成纠纷,都有可能给施工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1.3 【施工企业风险防范】

识别风险的目的在于防范潜在的风险成为实际发生的风险,本指引在分阶段识别风险  的基础上,对每个风险点依据合法性、有利性原则,对所能采取的防范措施相应进行了说明,以指引施工企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加强签约、履约管理,尽可能   地防范和规避相应的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务承接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1 【承接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项目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未核实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或明知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直接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不能达到合同预期目的。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在承接项目时,首先要核实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查询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法规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有关规定;
2. 通过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等正规渠道获取招标信息;
3. 特殊情况下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比如以施工合同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完备案手续为生效条件等。

2.2 【邀请招标项目不真实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邀请招标项目(主要是民营或外资建设项目)根本就不存在,或者项目并不具备发包  条件,或者发包人不是建设单位,也没有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或者仅仅是中介角色,可能给施工企业带来下列风险:

1. 因他人冒充发包人,保证金被骗取;
2. 因他人虚拟建设项目,中介费被骗取。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查看当地政府招标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信息;
2. 与建设单位(发包人)直接接洽,了解、查看政府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等,并核实建设单位准确信息;
3. 实地察看建设项目现场;
4. 审查项目发包人洽谈人的代理身份和授权文件; 
5. 支付与项目招标有关的费用应直接支付到招标单位的银行帐户。

2.3 【发包人资信不良和支付能力欠缺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建设项目发包人商业信誉不良,在银行和融资业内以及上下游产业链中,没有良好口碑;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尚未完全缴纳;准备利用开发项目进行借款和其他融资;要求施工企业全部垫资等。施工企业面对这样业主或发包人,可能存在的风险为:

1. 工程项目无法正常执行,导致一系列后果;
2. 投标后造成的损失无法追回。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可采取的措施为: 

1. 投标前在业内调查、了解建设项目投资人或发包人商业信誉、业内口碑和业绩情况; 向银行系统了解其过去贷款情况;向土地规划部门调查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支付情况;向工商、税务部门了解股东及构成情况、资本金数额以及纳税情况;了解发包人诉讼、仲裁   情况;
2. 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可以一边组织投标,一边调查了解情况;
3. 如果经查证发包人的资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施工企业应综合各种因素,慎重考虑是否参加投标。

2.4 【未充分了解所涉项目相关法律环境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因忽视对拟承接的项目所在地相关法律环境的调查,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无法  正常进行或各种预料外的情况频发,最终结算时索赔无果。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应该在接洽项目时,采取下列措施:

1. 仔细调查工程所在地人文、经济、政治等情况,了解当地的政策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生活习俗、宗教信仰、社会治安等;
2. 投标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可能增加的费用及对工期的影响;
3. 签约时也应综合全面考虑上述因素对工程项目具体实施的影响;
4. 如项目所在地相关法律环境复杂,施工企业可慎重考虑是否参加投标。

2.5 【编制投标文件时对招标文件理解错误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投标文件编制人对招标文件理解错误或者对有歧义的内容未予进一步明确,如:

1. 采用的技术标准为非常用的;
2. 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含糊不清;
3. 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进而有可能导致对采购的建材、设备产地、型号、品牌和质量等理解不同,从而造成施工企业商务标报价与实际工程项目、工程量之间存在差异,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

【防范措施】

组建投标文件编制小组,采取下列措施防范风险:

1. 结合工程实际,认真仔细审查相关技术标准;
2. 对内容含糊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及时书面要求招标人澄清,不凭习惯做法处理;
3. 对一些招标人没有明确的内容,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所基于的特定理解;
4. 在本企业专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完成,最后由专家把关。

2.6 【投标文件编制项目遗漏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投标文件编制中项目遗漏可能导致的风险点为:

1. 报价所依据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有偏差;
2. 导致造价、工期发生偏差。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可采取的防范措施如下:

1. 区分是传统报价还是清单报价,分别不同情况处理:若传统报价,应仔细审核图纸,准确计算工程量;若工程量清单报价,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准确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措施费项目;
2. 仔细完整审核图纸,结合工程量清单确定应报价的范围;
3. 考虑项目所在地关于投标报价的规定;
4. 注意一些零报价项目可能产生的后果。

2.7 【投标文件承诺固定价格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市场因素可能带来下列风险:

1. 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
2. 劳务工工资上涨的风险;
3. 涉外工程中汇率的风险。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固定总价的,要认真分析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走势和风险,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并约定风险范围;采用固定单价的,可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及调价的原则;
2. 在后续签约时可设定相应的条款控制可能带来的损失,比如约定市场因素导致造价增加一定幅度后可适当调整承包价等。

2.8 【联合体投标主体资质未达标及连带责任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在与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或其他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投标时,联合体  的所有组成单位都必须达到建设工程项目的法定资质要求,如果有任何一家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要求,都可能造成如下的风险:

1. 投标无效;
2. 承担违约责任;
3.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引起赔偿责任。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在选择联合体投标方式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了解招标人的具体要求;
2. 严格审核合作方的业内资质是否达到法定要求,同时了解联合体成员过去业绩和经验;
3. 联合体内部签署追偿条款,如果发生联合体成员对发包人连带承担工程质量等责任,具体责任单位要对造成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9 【采用低价投标、高价索赔策略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是招标单位评标、定标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最低报价  不一定中标;即使中标了,索赔的难度也很大,存在亏损的风险。如果中标后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则投标保证金将无法退回。

【防范措施】

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根据企业定额结合自身  的成本,编制投标文件及报价;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项目索赔条款,评估可能存在的索赔情况;
2. 建立具有丰富索赔经验的管理团队; 
3. 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履约管理;
4. 在签约时设定止损条款,控制可能给施工企业带来损失的程度。

2.10 【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未经公开招标直接续标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建设单位的有些工程是连续开发的项目,需要分期建设,如是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  单位必须分期进行招标,直接续标可能会导致下列风险:

1. 施工企业受到行政处罚;
2. 中标无效可能导致施工企业中途退场、违约条款无效、结算条款无效,甚至可能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前期既定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

【防范措施】

对于续标的工程,因施工企业已经参与建设单位的前期工程,对建设单位的需求较为  了解,基本掌握施工现场条件,采购建筑材料也轻车熟路,从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方便以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等方面,也对建设单位有利。但施工企业应该仔细研究,采取下列措施   防范风险:

1. 按规定办理公开招投标手续,利用已有优势条件,适当降低投标报价,确保中标;
2. 如属于可以议标的工程,则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 承接后续工程的过程中,应注意保障前期工程的利益不受损失。

2.11 【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因弥补建设资金不足,需要向银行借款融资,而有些银行贷款的前  提条件是要求施工企业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款即属于一般债权,清偿顺序在建设工程抵押权之后,风险加大,可能导致工程款无法全部收回。

【防范措施】

面对发包人的无理要求,施工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

1. 依据招投标文件或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予以拒绝;
2. 如果无法拒绝或不愿意恶化与建设单位的合作关系,或在招标阶段不愿意放弃承接工程,被迫无奈接受,应要求发包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3. 施工企业也应积极有效地收集一些证据。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发商要求放弃的函件、施工企业不同意的书面答复、会议纪要等文件;一旦发生诉讼或仲裁可尽力抗辩该等放弃的效力。

2.12 【个人或其他组织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对外投标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经常采用“项目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对外投标,投标文件加盖企业印章,但文件由承包经营的个人或其他组织编制。这种形式可能给施工企业带来的风险如下:

1. 如果实质是将企业资质出借给承包资质不达标的企业或没有资质和资格的个人用以承接建设工程,则要受到行政处罚;
2.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一旦中标并签订合同,施工企业可能承担该工程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的内部承包经营可采取下列措施防范风险:

1. 符合规定的内部承包经营项目,项目经理必须在施工企业注册,工程项目工程师、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应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支付工资;
2. 无论何种内部承包经营,施工企业都应按照自己直营的项目一样严格管理,工程款项的收支必须经过施工企业办理,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合同的签订主体必须是企业法人,以利于企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等方面防范风险;
3. 项目部(内部承包的个人或组织)编制的投标文件应经企业相关部门审核,若发现低于成本或风险圈套的,不予投标。

2.13 【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招标人要求另行订立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施工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为:

1. 施工企业权利减少的同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没有改变;
2. 如减少约定工程量或将分项工程交由他人完成,可能因质量、安全问题引发赔偿责任。

【防范措施】

中标人可拒绝签订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并采取下列措施:

1. 如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可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 如是投标范围内的工程被招标人另行指定分包,可由三方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责任;
3. 对与指定分包相关的费用由管理费改为配合费;
4. 设定因指定分包的原因导致中标人损失的,可直接追偿;
5. 综合评估招标人单方改变中标结果的风险,慎重处理,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不再履行,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损失,包括赔偿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第三章 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3.1 【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无签约资格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主体无相应的签约资格,导致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可能不发生当  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防范措施】 

签订合同前要审查相对方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签约资格。如与发包人签约,则需要审查  营业执照、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照载明的主体是否与签约主体一致,如不一致,则需要取得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如与分包人签约,则需要避免分包人以项目部、工程队、施工班组、个人等名义签约。

3.2 【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合同签约主体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导致签订的施工合同特别是分包合同无效,对双方  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无法追究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达到质量标准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防范措施】

签订合同前应当审查:签约主体是否具有与工程项目相对应的资质及资质等级。

3.3 【合同加盖印章与签约主体名称不一致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合同加盖印章与签约主体的名称不一致,导致合同主体与预期的主体不一致,甚至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

【防范措施】

加盖印章时,应当注意:印章名称与签约主体名称保持一致,并且应该是法人印章或  合同专用章,如不一致,应取得相应的授权书或追认书。

3.4 【合同内容被篡改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在签约过程中,一方单方盖章后,将合同文本递交对方,对方将合同内容篡改,导致对先盖章一方不利的后果。

【防范措施】

1. 在合同中约定手写、涂改无效;
2. 尽量争取同时盖章或手书合同一方先盖章;
3. 加盖骑缝章;
4. 在合同文本每一页上都签字(盖章)。

3.5 【合同内容不完整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合同缺乏必要的条款,导致约定不明,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

【防范措施】

1. 签约时审查合同是否具备以下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
2. 争取使用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合同文本。

3.6 【合同采用非中文语言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采用外文或者中外文签订合同时,由于对外文疏于理解,导致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发生  偏差,容易产生争议。

【防范措施】

1. 争取采用中外文两种文本签约,并约定以中文文本为准;
2. 若以外文文本为准,则应聘请专业涉外律师审核,并进行中文翻译。 

3.7 【采用示范文本签约时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采用示范文本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未对通用条款相关事项做出选择、细化、调整,导致约定不明,进而容易产生争议。

【防范措施】

采用示范文本签约时,应仔细阅读通用条款,并结合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在专用条  款中对通用条款的相关条款作出选择、细化、调整。

3.8 【承包范围、内容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对承包范围、内容约定不明,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

【防范措施】

1. 对于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应由设计、技术人员与造价人员共同界定;
2. 在约定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时,需要结合图纸、规范、招投标文件进行。

3.9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规范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将不存在的优良质量标准约定为验收标准,将应由建设单位申请评选的奖项约定为验收标准,导致质量违约责任争议。

【防范措施】

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行业质量标准作为质量验收标准,避免约定优良标准或其他不  规范的奖项标准。

3.10 【“黑白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经过招投标备案的合同价款低于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的合同价款,导致以  较低的备案合同结算的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防范措施】

1. 尽量避免在经过招投标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变更合同价款;
2. 若无法避免 1 的情况,则经过招投标备案的合同价款尽可能高于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的合同价款;
3. 在经过招投标备案的合同价款较低的情况下,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经过招标备案的合同价款只是为了办理施工许可证备案之用,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最终结算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3.11 【固定价格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中约定了固定价格等三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在相应的专用条款中,如选择固定价格合同价款确定方式,而不对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加以区分,则导致约定不明,产生争议。

【防范措施】

在选用固定价格合同价款确定方式时,在专用条款中应明确约定是采用固定总价方式  还是采用固定单价方式。

3.12 【合同价款风险范围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因对合同履行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波动或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是否调整合同价  款及如何调整合同价款约定不明,产生争议。

【防范措施】

若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需要对合同履行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波  动或政策法规的变化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做出约定,如约定调整,则需要就调整的范围和方法进一步做出具体约定。

3.13 【工程结算报告审核答复期限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合同中因对工程结算报告提交后的答复期限未作具体约定,导致结算拖延。

【防范措施】

1. 需要明确约定工程结算报告提交后的答复期限; 
2. 进一步明确约定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
3. 如有可能,明确约定超过答复期限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报告载明的价款。

3.14 【合同工期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合同中未约定开竣工日期认定的标准,或未明确工期是日历天还是工作日,导致约定  不明,产生争议。

【防范措施】

明确约定开竣工日期的认定标准,以及工期是按日历天计还是按工作日计。

3.15 【逾期竣工违约金约定过高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逾期竣工违约金约定过高,且没有最高限额的约定,若逾期竣工,将可能导致承担过高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同时,影响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防范措施】

1. 以约定赔偿实际损失代替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
2. 如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则宜约定与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等值的违约金;
3. 尽可能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3.16 【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当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当,将可能导致争议解决条款无效,甚至增加诉讼成本,延长解决纠纷的期限,以及其他不利的后果。

【防范措施】

1. 对于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解决方式应明确约定一种方式,避免出现两种方式;
2. 如选择仲裁,则要准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
3. 如选择诉讼,则争取约定施工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四章 业务分包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4.1 【总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1.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转包、违法分包将导致转包、分包合同无效,总承包人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2. 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3. 总承包人无法根据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直接要求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4. 总承包人还可能面临被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总承包人在欠付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实际施工人应收工程款的连带支付责任的风险;
5. 总承包人还应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防范措施】

总承包人应建立分包审查机制,加强对分包项目的合法性审查,避免转包、违法分包。如确需分包的,总承包人应在总承包合同中与发包人约定可以分包的项目范围。如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的,总承包人应在分包前取得发包人同意对该项目分包的书面文件。如分包前没有确认的,事后应补办证明文件。

4.2 【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除 3.1 所述的法律风险外,在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一旦分包人的雇员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的,则总承包人将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防范措施】

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约前,应严格审查分包人的营业执照、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或劳务  分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严格审查其资质等级,必要时到政府有关部门核对其证书的有效性,以保证与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人签约。对合作时间较久的分包单位也应定期进行审查,防止资质过期。

4.3 【忽视争议解决管辖条款约定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诉讼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约定。实践中,某些合同相对方,特别是有些周转材料出租方利用其当地的关系,以低价为诱饵,同时要求约定高额的违约金等,并约定由其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一旦形成纠纷,施工企业将可能面  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防范措施】

建议施工企业严格审查合同中的诉讼管辖条款,如采用诉讼解决纠纷,一般应选择工  程所在地法院,施工企业也可要求选择本企业所在地法院。如采用仲裁解决纠纷,施工企业也可提出自己选择的仲裁机构,或双方所选以外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如合同相对方坚持要求约定在其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的,施工企业应慎重选择合同相对方。

4.4 【分包合同中未约定审价及费用承担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如分包合同中未约定审价及审价费的承担,总承包人将无权要求分包单位分担总承包单位的审价费。

【防范措施】

在分包合同中应该对是否审价、分包人应当承担的审价费的比例、审价费的支付时间等进行约定。

4.5 【指定分包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由于指定分包人由工程发包人(建设单位)指定,总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管理难度  较大,总承包人将面临由于指定分包人的原因而向工程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竣工逾期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防范措施】

分包合同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及分包人三方签署,争取由总承包人控制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如较难做到的,应约定付款责任由发包人承担,但总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工程款的支付享有合理的否决权或制约权,并享有监督管理权。

4.6 【接受挂靠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接受挂靠,合同的签署与履行均以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将导致施工企业需先行对外承担质量、工期、安全、付款、赔偿等法律责任,且有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在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后再向挂靠人追偿过程中,如挂靠人无力承担该债务的,将导致施工企业  经济损失。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应加强管理,不接受挂靠。在已有被挂靠的情况下,施工企业需加强对该等项目的管理,如:向项目部派驻财务、材料收发管理人员,加强项目公章使用、民工工资发放的控制与监管等。

4.7 【项目经理等擅自签约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项目经理、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未经施工企业同意以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如:材料采购合同、对外借款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易形成表见代理,施工企业要承担支付材料设备采购款、周转设备材料租赁款、劳务分包工程款,归还借款以及违约责任等。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需要加强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签约管理,1.应严格控制项目印章的适用范围,在刻项目部印章时,可以在章上注明该项目部章只用于内部联系,不用于对外签订合同,
以杜绝该类问题出现;2.规范分包管理,加强人员管理,明确相关人员授权;3.要采用适当方式向潜在债权人提醒项目部章的用途及相关人员的权限。

4.8 【采购合同文本陷阱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签订由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文本时,未能识别供应商设置的过高  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争议管辖法院等陷阱,面临可能承担巨额违约金、去供应商所在地法院诉讼等不利局面。

【防范措施】

1. 施工企业可以制作各类合同文本,并在签约时予以使用;
2. 在没有示范文本的情况下,尽可能掌握合同文本的起草权;
3. 若对方提供合同文本,则应加强审查并修改,特别是对有关违约金、合同争议管辖等条款的审查与修改。

4.9 【未约定材料质量特别标准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未根据特定工程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约定材料质量的特别标准,导致  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使用该材料的工程质量却不合格,施工企业无法依约向供应商索赔,只能自担损失。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写明材料用于的工程,以及工程对材料的特别标准,必要时附上相应图纸。如未能在签约时约定材料质量的特别标准的,施工企业需要收集、整理供应商对所提供材料能符合建设单位工程要求的承诺、建设单位指定使用及己方据此采购相应材料的证据材料,证明材料质量符合工程要求,并据此争取向供应商索赔,或免除己方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避免或减少损失。

4.10 【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但不注重证据保全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在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时,直接拒收材料设备,甚至连样品都未保留就解除合同,因此发生争议并引发诉讼后,施工企业因不能举证证明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只能承担违约解除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依约检测进场材料设备的,应与供应商共同封存样品,对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该做好记录,并尽可能取得供应商的确认。如需要解除合同的,宜先协商解除并签订书面协议,如不能协商解除的,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封存的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样品进行鉴定,以该鉴定结论作为依法解除合同的依据。

4.11 【甲供料管理不善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因甲供料供应拖延而延误工期,或因甲供料质量问题而导致不合格,如果施工企业未  做好甲供料管理,不能证明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在于发包人,施工企业就要承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需要提前向发包人报送甲供材料进场计划并办理签收手续,并要求发包人据此提供甲供料。甲供料到达工地时,施工企业应要求发包人有关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并要求提供合格证明。若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或清点后发现与合同约定的品种、质量等级不符时,施工企业可以拒收。当数量不符时,应要求发包人补齐或将多余材料运出现场。同时,施工企业应对甲供料及时抽样、送检,若发现材料质量不合格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办理退料手续。要保存好甲供料进场计划、实际进场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证据材料。

4.12 【租赁起重机械不合法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因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或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而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罚款,并承担因此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注意审查起重机械是否系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 造,是否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是否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是否经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租赁公司或安装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

4.13 【承租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从租赁公司租赁的机械设备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或导致安全事故,引发  停工、窝工等,进而造成工期延误,施工企业可能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防范措施】

1.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要明确约定机械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后的合理维修期限,并明确约定租赁公司应承担的租赁机械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期间造成的损失、处理安全事故期间损失的赔偿责任;
2. 在使用过程中,应及时完整保存因所承租机械设备质量问题而停工、窝工、安全事故的证据材料。

4.14 【租赁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发生丢失、毁损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在承租期间对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管理不善,造成机械、周转材料等丢失、毁损,而向租赁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租金继续计取的损失。

【防范措施】 

1. 需要在租赁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进场时做好登记工作,并在租赁期间制定相应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保管、看护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看护,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避免出现丢失、毁损的情况;
2.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出现租赁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丢失、毁损的情况时,丢失、毁损部分的租赁费在承租人通知后即停止计取的条款;
3. 如一旦发生租赁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丢失、毁损,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停止计算租金,及时止损,按赔偿条款执行,避免租赁费用仍持续不断计取造成更大的损失。

4.15 【租赁机械设备维修问题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租赁合同未约定机械设备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的承担主体,施工企业在出租人不履  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为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使用实际承担了维修义务,但未将机械设备出现的需要维修的质量问题及费用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可能拒绝承担维修费。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应在租赁合同里明确约定由出租人承担租赁期间机械设备包括日常维护保养、应急维修在内的维修义务,并约定其不履行维修义务的相应违约责任。机械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后,施工企业需要及时告知出租人并请其维修,其拒绝维修的,施工企业可自行维修,但应保存好相应的维修通知、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证,便于向出租人索赔。


第五章 施工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5.1 【应发包人要求提前进场施工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在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提前进场施工可能导致的风险如下:

1. 被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2. 如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如项目无法正常进行,可能给施工企业带来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防范措施】

针对上述风险,可采取如下措施:

1. 一般情况下应该首先督促发包人尽快办理有关许可证书,待条件具备后进场;
2. 采取适当的止损措施,如发包人在预定的时间无法办理有关证书,则果断采取停工措施;
3. 对提前进场的事宜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争取赢得有利条件。

5.2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由于发包人存在诸如未能及时办出施工许可证、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等原因,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对此,施工企业主要面临着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 实际开工日期的延后,导致整体工期包括竣工日期的延后,因而存在发包人向施工企业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风险;
2. 存在施工企业由于窝工而产生的相关损失无法向发包人主张的风险;
3. 存在分包工程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分包商的索赔,带来损失。

【防范措施】

在发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按约进场施工时,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且尽量保存相关的证据:

1.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条件成就时起计算实际工期;
2. 及时进行工期签证,要求确认工期顺延和经济损失;
3. 正式开工时,要求发包人签发正式的工程联系单或进场施工通知等文件,以明确实际开工日期;
4. 在发包人要求施工企业进场施工,但现场实际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应及时发函、积极协商解决;
5. 对于窝工损失,要保留好相关的依据和材料,及时进行工期签证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工期索赔;
6. 通过协商、制作会议纪要并签字、发函等方式解决相关问题,并在这一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收集。

5.3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由于发包人原因,诸如甲供料延误、设计方案延误、甲方直接分包队伍不能按施工总进度组织施工等致使工程停工的,施工企业将面临以下两方面的风险:

1. 存在因竣工日期延后而导致发包人向施工企业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风险;
2. 存在施工企业由于窝工而产生的相关损失无法向发包人主张的风险。

【防范措施】

1. 及时进行工期签证,确认工期顺延和经济损失,在发生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工的情况下,要求发包人及时签发正式的工程联系单、停工通知等文件;
2. 恢复施工时,要求发包人签发正式的工程联系单或恢复施工通知等文件;
3. 对于停工损失,要保留好相关的依据和材料,及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工期索赔; 
4. 通过协商、制作会议纪要并签字、发函等方式解决相关问题,并在这一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收集。

5.4 【因设计变更或特定情况未及时签证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1. 因设计变更或特定情况引起工程量变化,施工企业未能及时签证或索赔的,可能导致在工程结算时,增加的工程量或材料费无法得到确认,从而造成损失;
2. 因设计变更或特定情况影响工期,施工企业未能及时签证或索赔的,可能导致发包人向施工企业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以及施工企业产生窝工损失得不到赔偿的风险。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可采取如下措施防范上述风险:

1. 发生设计变更等情形的,应尽量要求发包人采取签发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等签证方式,在取得上述签证后再进行相应的施工,如无法获得发包人签发的上述签证的,应填写签证单要求发包人确认;
2. 对于已经发生的未签证就施工的情形,应当补签证,无法补签的,应当采取发函、积极协商并制作会议纪要等方式保留相应凭证;
3. 对于拒绝签证的情形,施工企业应判断该签证事项是否对结算价款产生重大影响,若产生重大影响,则应对发包人施加一定的压力,甚至停止施工,直至完成签证手续止;
4. 签证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表述严密,既要有价款请求,还要有工期请求。

5.5 【给予签证的发包人代表没有明确授权依据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签证单应由发包人之有权代表签章确认,合同对签证单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严格按照  合同约定的要求制作和确认,否则,签证单的有效性将存在问题,如发包人不予认可,则容易引起纠纷,甚至最终可能导致施工企业无法依据签证单进行结算。

【防范措施】

作为施工企业,应当注重签证单的有效性,尤其是应确保签证在形式和内容上均要符  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

1. 签证单的签署,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的有权代表进行,如无法做到,亦应由发包人所聘用之与相关业务有关的人员签字,且签字人的级别越高越好;
2. 如果发包人的签字人在该工程所涉之其他合同、文件、会议纪要中曾有签字,可以印证其身份和代表性,有利于证实其签单的有效性;
3. 如签字人的授权确有问题,应要求发包人盖章确认或事后由有权代表补签;
4. 通过会议纪要、监理签字等方式对签证单的有效性进行补强;
5. 收集能够说明签字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5.6 【现场协调会虽有记录但未形成会议纪要或与会人未签名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如发生现场协调会虽有记录但未形成会议纪要或与会人未签名之情形,施工企业可能面临有利的会议决议事后被反悔、推翻而无法执行的风险,相应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应当注重会议纪要的制作和签字确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范上述风险:

1. 开会前制作签到表,签到表应反映会议主题、时间、地点,并列有单位、人员等栏目供与会人员填写。必要时,纪要正文可以接着签到表,使签到表和纪要正文成为一个整体;
2. 在没有条件当场制作会议纪要打印稿的情况下,会议纪要的笔录应当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注意:a、应当在会议主体内容基本完成但会议尚未完全结束的时候要求与会人员签字;b、笔录多页的,每页都应签字;
3. 如可当场制作会议纪要打印稿的,注意事项同上述第 2 项;
4. 如果发生与会人员没有当场签字确认的情况,可在会后将会议纪要通过面交、邮寄等方式送达给与会人员,并同时发文告知与会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施工企业要注意送达凭证(签收、邮寄回单等)的收集和保管;
5.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会议内容;
6. 如施工企业收到的会议纪要与会议召开时的实际内容不符,应当场补正后再签署,同时书面函告有关各方,保留好送达凭证。

5.7 【未及时提供月度工作量统计报告或发包人(监理)未签收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未及时提供月度工作量统计报告或虽提供但发包人(监理)未签收,可能导  致已完工程量不能及时被确认,在程序上使发包人获得了不支付进度款的抗辩权,可能导致施工企业无法依约拿到进度款,对工程款的结算也会带来风险。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月度工作量统计报告。如遇发包人(监理)  不签收之情形,可采取邮寄送达并保留回单、公证送达等其他送达措施,另建议施工企业在遇此情形时采取主动沟通、积极协商的方式解决。

5.8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如发包人未按约在规定的时间、用规定的方法支付进度款,将直接扩大施工企业的垫  资金额和商业风险,亦有可能致使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分包单位或供应商款项的情形,直至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期。

【防范措施】

1. 在合同中约定指定帐户,要求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到该指定帐户;
2. 如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施工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口头告知、书面发函等形式催讨,并做好相应的工期签证或索赔工作;
3. 必要时,经风险评估后,可按合同约定采取停工措施。

5.9 【分包人提出调整结算价格而发包人未确认时总承包人先予确认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如在发包人未对分包人提出的调整结算价格进行确认之前,总承包人先予确认,则日后若发包人不予认可,总承包人将面临自行承担增加部分的价款的风险。

【防范措施】

分包人提出调整结算价格的,总承包人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在发包人未予确认之前,不能予以确认;
2. 及时将分包的调整要求报送发包人,在发包人确认后再由总承包人进行确认;
3. 如发生总承包人先于发包人确认而发包人事后不认可之情形,总承包人应当采取补 救措施,比如通过发函、积极协商形成会议纪要、及时提出索赔等方式解决。

5.10 【指定分包工程中总承包人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在发包人指定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可能面临下列风险:

1. 分包商不服从总承包人的指挥和管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难以控制;
2. 分包工程款可能突破总包合同中该部分的约定;
3. 当工程款出现超付的情况时,不利于现场管理和结算;
4. 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难以认定责任,产生纠纷。

【防范措施】

总承包人可以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 由发包人、总承包人、指定分包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2. 明确约定指定分包方的工程款支付方式,防止支付的款项超过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或按约应支付的进度款;
3. 如总承包人的履担保中包括分包工程,则要求分包方提供相应的履约保函或其他有效担保;
4. 总承包人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各个方面的管理;
5.与分包方的结算应严格按规定进行。

5.11 【有关方送达的书面材料由未经施工企业授权的人员签收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如有关方送达之书面材料由承包方无权签收的人员签收,可能导致下列风险:

1. 承担与书面材料有关的法律责任;
2. 相关重要文件不能及时提供给施工企业相关部门处理,导致延误期限、书面材料遗失等风险。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可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 施工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文件签收制度,严格执行文件签收制度;
2. 对项目部组成人员进行交底,明确各自职责;
3. 与发包人互相确认各自的授权签收人员并将其签名进行备案;
4. 如确已发生无权人员签收的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已收文件,或者函告发包人,请求其按照约定向授权代表送达文件,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5.12 【工程有关各方送达的有答复要求的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未答复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有明确答复期限的书面材料,大多规定了若超过答复期限即视为同意或认可的内容。 尽管发文方要求答复,并不能当然给施工企业设定答复义务,但如不及时答复,可能带来下列风险:

1. 有关的工作处于相对被动的局面,甚至给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的解决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
2. 如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在一定时限内答复,则可能给施工企业直接造成商业利益上的严重受损。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可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 对于有关各方送达的有明确答复期限的书面材料,施工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答复;
2. 施工企业答复来函,应当注意把握分寸,尽量简洁明了,有争议的事实不能随意措词,防止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3. 如确实发生超期未做答复的状况,施工企业应当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5.13 【未正确处理施工设计图缺陷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当施工企业发现施工设计图纸有缺陷时,如不正确处理,可能导致下列风险:

1. 凭经验擅自修改图纸的缺陷,可能承担未按图施工的责任,对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2. 对有缺陷的图纸不提异议,导致工程返工可能造成相应的损失。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发现施工图纸有缺陷时,可采取下列措施防范风险:

1. 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如发包人未积极处理,则应再次书面交涉,并特别注意保留送达凭证;
2. 因施工设计图纸的缺陷所引起的损失,施工企业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签证或索赔手续。

5.14 【分包人以总承包人名义与发包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分包人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不应当自行与工程发包人(建设方)发生直接的工作联系,否则可能会带来如下风险:

1. 直接办理的签证或涉及结算的文件可能不被总承包方认可;
2. 可能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防范措施】

专业分包工程中,与分包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是总包人,因此分包人只应当与总包人发生直接的工作联系。而不能直接接受发包人(建设方)的工作指令。如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发出工作指令,分包人应要求发包人(建设方)通过总包人进行转发。同时,分包人在施工过程遇到的任何问题都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建设方)要求解决,而应向总包人提出。具体来说,还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 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2. 如合同没有约定分包人可以直接联系发包人(建设方),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联系发包人(建设方)同时抄送总包人;
3. 尽量争取获得总包人的授权,根据实际完善联络程序和方式。

5.15 【分包人拒不执行总包人指令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总包人在分包工程范围内,可以随时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当执行。如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总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企业完成该指令事项,其费用应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其拒不执行指令的行为给总包人带来其他损失的,分包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措施】

1. 分包人接到总包人在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指令时,应当立即执行。但应当要求总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如以口头指令代替书面指令时,分包人应及时于总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2. 如分包人认为总包人的指令不合理或不属于分包工程范围,不能简单的拒绝执行,应在收到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总包人对分包人的申告所作出的修改指令或者继续执行的回复,分包人必须执行,涉及价款或工期签证索赔的,应及时按约办理相关手续。如有必要,可与工程发包人(建设方)联系,请求协调。

5.16 【总包合同先于专业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前被解除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在分包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前,总包合同被解除,此时一般情况下,总包人自身的利益会受到影响。因此,总包人会将利益损失转嫁给分包人,或分包人的利益不能切实保障。

【防范措施】

分包人应密切关注总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如发现总包合同在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前被解 除,而总包人又未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应当催告总包人对善后事宜进行书面确认并与总包人协商已完工程价款与其他费用。如总包合同的解除是因分包人的严重违约行为所造成,则分包人只能获得已完工程价款的补偿,除此之外,分包人应当就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用、二次搬运费用等与总包人进行协商解决。总之,在总包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防范风险:

1. 尽快及时与总包人确认已完工程量;
2. 及时与总包人结算工程款。(劳务分包合同未履行完毕,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被解除的风险与防范同参照本款)

5.17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如下风险:

1. 发生安全事故被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2. 造成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施工现场发生严重安全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只有加强安全管理,才能有效防范风险发生。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 组织现场管理人员及时参加培训,掌握与岗位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特殊工种除参加培训外,还必须确保持证上岗,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证照;
4.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5. 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
6. 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7. 做好安全交底、培训等记录,保存好相关档案(证据)材料。对分包队伍要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5.18 【劳动用工不规范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总包企业使用劳务工未通过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方式,或用人单位(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未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都会带来  风险:

1. 总包企业直接使用劳务工,有违反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劳务工直接与总包企业发生劳动纠纷的风险;
2. 用人单位(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未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 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而受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3. 未签劳动合同,因而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特别是计酬办法没有约定,有工资结算支付、因工伤亡赔偿等纠纷的风险。

【防范措施】

1. 总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劳务工,除少数特殊作业人员外,一般应选择合适的劳务分包企业,与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作内容、分包工程价款、劳务工数量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
2. 用人单位(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都应按《劳动合同法》要求,与劳务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 劳动合同中要对关键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如合同期限宜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内容为期限,在工作时间上宜采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计酬方式上一般宜采用计件制,还要明确   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4. 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要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为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劳务工办妥相关的保险;
5. 各用工、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务工的管理,在使用过程中做好各种记录并完整保存,对使用期较长的宜分阶段结算;
6. 总包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行为的监管,防止少数不诚信者对自身造成损害。

5.19 【劳务工工资发放不规范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劳务工工资发放不规范可能给施工企业带来下列风险:

1. 劳务工未及时领到工资,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
2. 工资被冒领或发生重复领取,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对劳务工工资的发放可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劳务工凭身份证实名在指定银行开户,将工资通过银行直接转入劳务工的银行帐户;
2. 如有劳务分包的情况,总包人采取上述方法代劳务企业发放或将劳务分包款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并监督其发放给个人;
3. 如采用现金发放方式,应与劳务工逐一办理书面领款确认手续。

5.20 【盲目停工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盲目停工可能带来下列风险:

1. 如因停工导致工期延误,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2. 如因停工给分包人或发包人等造成损失,可能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防范措施】

针对施工现场的不同情况,施工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面分析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停工条件和有停工的必要;
2. 从最有利于施工企业的角度,在符合停工条件的基础上,判断停工的利弊,如利弊相当或弊大于利,则以不停工为宜;
3. 若采用停工措施后,一旦施工继续进行的条件成就,应及时恢复施工;
4. 做好相关的证据收集工作,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缺乏依据。

5.21 【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后未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文物遭受破坏,施工企业将可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  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立即保护好现场;
2. 及时由项目经理上报当地文物主管部门;
3. 因发现文物采取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施工企业可要求发包人承担,并顺延工作时间;
4. 施工企业应及时按约办理费用及工期的签证和索赔手续。
 

第六章 竣工验收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6.1 【不及时进行中间验收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如不及时进行中间验收,可能导致下列风险:

1. 工期被拖延,承担违约责任;
2. 无法及时申领进度款;
3. 在其之后可能发生的工程质量及安全问题,要承担赔偿责任;
4. 如引起相关工程的延误,还可能遭到索赔。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间验收:

1. 及时书面提交中间验收资料、并保留好送达凭证;
2. 如因其他方原因导致中间验收延误,应及时按约提交签证或索赔报告,做好签收记录。

6.2 【总包不及时进行分包工程验收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总包不及时进行分包工程验收,可能导致下列风险: 

1. 分包可能提出索赔;
2. 如影响其他工程的进行,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防范措施】
 
总包应事先制定分包工程验收计划和具体的验收要求、验收责任人,对于要求进行验收的分包工程,总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及时组织验收,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

6.3 【不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导致竣工结  算被拖延,承担逾期竣工责任及工程的保管责任。

【防范措施】

1. 施工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通过直接送达、快递送达、挂号信送达等方式向发包人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做好签收记录,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号信凭证等资料;
2. 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分阶段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保证在工程竣工后的最短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6.4 【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造成发包人不能正常验收,将导致下列风险:

1. 竣工结算被拖延;
2. 承担逾期竣工责任;
3. 承担对工程的保管责任。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编制相  应目录、装订成册,做好签收记录。办理交接手续时应明确交接资料的文件清单,并书面确认。

6.5 【验收未通过,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及时组织整改,导致竣工结算被  拖延,并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防范措施】

1. 施工企业可要求发包人出具书面整改清单及整改要求,组织人员及时、全面进行整改。如发包人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依据,则应积极协商、据理力争,保留好相关证据。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及时按约提出索赔;
2. 施工企业应熟悉工程所在地对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以保证送达发包人的资料的完整性。

6.6 【发包人为拖延结算而不组织竣工验收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发包人为拖延结算,在施工企业提交竣工报告后不组织竣工验收,可能导致施工企业被视为工期延误、结算依据缺乏、额外承担对工程的保管责任。

【防范措施】

面对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情况,施工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不留尾项,并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
2. 及时有效地送达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并保留好送达凭证;
3. 发书面函件催促建设单位尽快验收,并说明其拖延验收的法定后果;
4. 应积极谨慎处理业主的拖延,可能会涉及施工企业的优先受偿权。

6.7 【验收通过后,未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工程验收通过后,施工企业未及时办理工程的移交手续,导致施工企业可能承担工程  的保管责任或违约责任。

【防范措施】

工程验收通过,施工企业应时办理工程的移交手续,将竣工项目移交发包人,及时转移撤出施工现场,解除施工现场全部保管责任。施工企业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 如果按合同约定应当移交,则应遵守合同的约定;
2. 如因发包人不接收导致不能移交,则应发书面函件催促,或签订补充协议代保管,或及时提交索赔报告,办理索赔手续;
3. 如因发包人违约,施工企业为保护自身权利采取暂不移交措施,则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并在恰当的时候移交工程,以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结算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7.1 【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导致竣工结算被拖延,工程结算款被延期支付,施工企业无法主张逾期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期间的工程款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防范措施】

1. 施工企业内部可按基础、结构、装修三个阶段做好分阶段结算工作,以便及时做好总决算;
2. 施工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通过直接送达、快递送达、挂号信送达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做好签收记录,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号信凭证等资料。

7.2 【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及存在瑕疵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瑕疵,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  建设单位以此为借口故意拖延结算。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内部建立对结算资料的检验制度。结算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图纸会审纪要、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索赔、与工程结算有关的通知、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程洽商记录等、 甲供材料明细、竣工验收记录、竣工图纸、结算书。以上资料应准确、详实、全面,能完整记录、反映、证明整个工程造价发生内容,并编制相应目录、装订成册,并让建设单位做好签收记录,签收记录需要能证明竣工结算资料的内容,施工企业保存好签收记录。

7.3 【发包人拖延审价或审核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发包人未在约定的工程结算期间内及时审核或委托审价,导致工程结算被延误,进而延误收取工程款,甚至导致工程款难以收回。

【防范措施】

1. 落实专门人员,主动与发包人和审价单位进行沟通、核对;
2. 适时发出加快结算的催告函;3.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做好相关法律分析,必要时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

7.4 【发包人主张以行政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发包人常常将审价与行政审计相混淆,并主张按行政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影响施  工企业主张合法工程价款的权利。

【防范措施】

1. 避免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2. 向发包人阐明审价与行政审计的区别,应按审价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3. 主张适用相关司法解答、参照适用相关司法案例,按照审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4. 当发包人以审计结论未出无法确定结算价款时,可按“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方式进行。

7.5 【不按招标备案的合同而按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结算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结算价款低于备案的合同结算价款时,若施工企业根据另行签  订的补充协议编制结算书,并与建设单位确定了工程结算价款,则无法另行主张按照备案的合同结算。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应依据经过招标备案的合同编制结算书,如发生审价单位按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出具审价结论,则应及时、明确的提出书面异议,不予确认。

7.6 【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被否定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在发包人与施工企业约定了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情况下,如发包人收到结  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但施工企业继续和发包人协商结算事宜,则可能被认定为双方以行为表示继续进行结算,已经提交的结算文件不视为被发包人认可。

【防范措施】

若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则施工企业不要再与发包人协商结算事宜,而应直接要求发包人按提交的结算书中载明的价款予以支付。

7.7 【未发函催告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在发包人不及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施工企业未催告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导致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前置程序缺失,相应权利不能及时行使并可能导致优先  受偿权因此超出行使期限而完全丧失。

【防范措施】

在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施工企业应及时通过直接送达、快递送达、挂号信送达等方式书面催告发包人支付,并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号信凭证等资料。

7.8 【丧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过长、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结算延期或发包人超期审核结算或  审价,造成施工企业没有在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 6 个月内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

【防范措施】

1. 加强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加上支付期限,应少于 6 个月;
2.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分阶段做好工程结算的相关工作,以保证工程竣工后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文件;
3、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实际竣工日期之日起 6 个月内,及时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八章 保修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8.1 【竣工日界定模糊,导致保修期起算点出现争议或变相延长保修期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实践中发包人一般以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或颁发竣工证书之日为竣工日并开始计算保修期。有的项目发包人拖延验收、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或核发竣工证书,导致竣工日比实际竣工日延后,变相延长了保修期。甚至有的项目长期拖延,不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或颁发竣工证书,使保修期起算点无法确定。

【防范措施】

建议按 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 32.4 款关于竣工验收的相关内容进行约定,以施工企业递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施工企业应注重保存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签收记录和验收过程记录,以及发包人接收工程、实际使用工程(如有)时间的书面证据。如发包人无理由拒绝或拖延验收,实际递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或实际接收日、使用日即为竣工日,亦为保修期起算日。

8.2 【保修期限与保修金返还时间混淆,导致保修金返还困难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有的施工合同约定过于笼统,约定待保修期满发包人再返还保修金。由于法律规定不  同项目的最低保修期不同,如果施工合同对不同项目的保修金返还时间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则将延长部分保修金的返还时间。

【防范措施】

建议在保修条款及保修协议书中约定保修金分期返还,如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  日内返还一定比例的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日内返还一定比例的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五年后××日内返还剩余部分的保修金。施工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可试着采取要求开具银行保修金保函替代预留保修金方式提前收回保修金,或采取投保相应保修责任险方式收回保修金。

8.3 【未要求分包人或挂靠单位预留保修金,导致保修责任无法转移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如对分包人的保修责任未进行明确安排,当发生保修事项时,可能无法追究分包人的保修责任,将原本属于可转移的保修责任由总承包人自行承担,额外增加了费用。

【防范措施】

按照总包合同中发包人的保修要求,在分包或内部承包合同中相应明确分包人的保修义务,规定分包人预留相应保修金,或提供必要担保,待保修期过后再行支付。

8.4 【自行采购设备时,合同约定的产品质保期短于施工合同保修期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在施工企业自行采购并安装设备的情况下,如果与供应单位签订的采购/安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免费维修期)短于施工合同中的保修期,一旦设备使用中发生故障时已超过产品质保期,而工程保修期未到期,将使施工企业面临自行承担保修责任的风险。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应重视设备买卖合同中产品的质保期和施工合同中工程保修期的衔接问题,使质保期与保修期保持一致或长于保修期,以做到无缝对接,转移这部分的保修责任给产品供应单位。

8.5 【保修“响应期”约定过短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一般保修证书或保修条款均约定,如发生保修事项,施工企业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若干小时或若干天内到场维修,逾期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维修。如果此响应期约定过短,施工企业如因路途遥远等实际无法做到,发包人一旦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则施  工企业对维修范围及费用无法控制,可能发生远高于施工企业自行维修的费用。

【防范措施】

1. 根据施工企业与项目的远近、人员调派、管理水平等综合情况,与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可行的保修响应期;
2. 要有专门部门或人员受理回访维修,及时处理业主的报修事项;
3. 确有各种原因,无法在约定响应期内到场的,应和业主沟通协商,并得到其书面确认同意的文件。

8.6 【不重视保修,导致屡修不好,增加被索赔损失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有的施工企业在发生保修事项后,不重视保修工作,屡修不好。如果发包人项目属连  续生产类型的厂房,有可能影响生产,如果是办公房,有可能影响办公,如果是住宅,也会导致影响住户正常居住。影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由此可能引起连锁后果。如果这些建设单位、使用人提出索赔,可能会增加施工企业的经济损失,以及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

【防范措施】

1. 提高一次施工质量合格率,减少潜在的缺陷,特别是对今后使用有较大影响的功能质量,应在竣工前认真检查保证质量;
2. 保留好相应施工资料,为及时快捷维修做好资料和技术准备,避免人员更换后,后续维修人员不熟悉情况导致维修不能或反复维修的情况;
3. 加强定期回访,及时发现隐患或苗子,尽可能减少损失。

8.7 【履行保修义务时文书记载不规范,导致对已履行的保修义务举证不能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有的施工企业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限内履行了保修义务,但没有保留保修记录,也没有  组织验收,导致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保修期间履行了保修义务。有的发包人甚至以施工企业没有履行保修义务为由,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进而在保修金中抵扣维修费用,导致施工企业额外增加损失。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对发包人反映的质量问题逐一记录和排查,履行保修义务后在相关的文书上进行规范记载,并及时要求发包人组织验收,以固定证据。

8.8 【无过错而无法收回保修金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保修金返还时间到期后,发包人无理拒绝返还或发包人法人主体消灭,施工企业的保修金可能面临无处追讨的风险。

【防范措施】

1. 投标或签约时积极与发包人协商,争取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代替预留质量保修金,从而提前释放保修金;
2. 如条件所限无法做到,应注意发包人动态,得知要发生重大变故时,需及时前去联系,争取在项目公司注销前,收回保修金或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应担保或债务转移;
3. 在发包人的股东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的情况下,可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向发包人股东追索;
4. 施工企业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反映情况,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包人保修金债务未清偿前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章 纠纷处理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9.1 【不及时主张工程款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不及时主张支付工程款且超过两年,则将导致超过诉讼时效,进而丧失主张支付工程款的胜诉权。

【防范措施】

1. 在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两年内及时通过直接送达、快递送达、挂号信送达等方式向建设单位主张支付,并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号信凭证等资料;
2. 每间隔不超过两年向建设单位重新主张支付;
3. 如准备通过诉讼、仲裁解决,则应在两年内提起诉讼、仲裁。

9.2 【逾期付款违约金丧失诉讼时效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主张支付工程款时,未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一旦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期限超过两年,则将丧失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胜诉权。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在主张逾期未付工程款的同时,需要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以防超过诉讼时效。

9.3 【诉讼或仲裁证据不足或不利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申请诉讼或仲裁前收集及整理的证据材料不足,甚至系不利的证据材料,导致败诉的风险。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应在诉讼或仲裁前,根据专业律师或企业法务人员的指导意见,充分利用与  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等业已形成的良好合作关系,尽可能收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9.4 【申请诉讼或仲裁前未进行法律分析和决策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申请诉讼或仲裁前,未做好诉前论证和决策,导致不利的诉讼后果。

【防范措施】

申请诉讼或仲裁前,应组织法律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从证据材料、事实的角度分析案情,论证主张及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9.5 【起诉时被告主体确认错误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起诉时被告主体确认错误或遗漏被告,导致败诉或判决难以执行的风险。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结合事实,确定被告主体。当涉及多主体时,应同时列为被告。

9.6 【诉讼过程中不及时追加当事人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根据案情的展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追加必要的被告和/或第三人,导致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防范措施】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情的展开,在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及时向法院申请被告及第三人。

9.7 【选择管辖法院不当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因选择管辖法院不当,可能导致诉讼成本增加,甚至因地方保护主义而产生不利的诉讼结果。

【防范措施】

1. 施工企业应就选择管辖法院进行评估,一般选择与相对一方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法院,或选择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 如果原告在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应判断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如其无管辖权,则应在答辩期内,及时提出管辖异议。

9.8 【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因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在裁判生效后,施工企业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无法执行的后果。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对被告的财产线索进行必要的调查,必要时申请诉前财  产保全,如法院不受理诉前保全,则也应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并与法院沟通,争取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前采取保全措施,以防被告转移财产。

9.9 【未及时申请执行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在裁判生效后,施工企业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无法强制执行。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应在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1 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10 【已保全财产未续保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已保全财产在法定保全期限届满前,未及时申请续保,导致保全措施丧失的风险。

【防范措施】

法定保全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续保。

9.11 【未及时申请造价鉴定导致诉请被驳回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施工企业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但因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或法院释明的情况下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导致败诉的风险。

【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或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及时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

9.12 【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被采用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对于司法鉴定结论(初稿)未及时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依据及证据材料,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被认定的法律后果。

【防范措施】

1. 施工企业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凡涉及到相关事实需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时,应当全面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为鉴定机构提供相关资料或材料;
2. 在鉴定机构作出初步鉴定结论或正式鉴定结论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3. 向法院及鉴定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对于存在异议内容,进行论述并提交相关的依据及证据材料;
4. 遇到鉴定单位不具有主体资格、鉴定程序严重错误、鉴定依据不足等情况,依法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13 【逾期举证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在举证期限内未完成举证,且未及时申请延期举证,导致对方不予质证、事实无法被认定的风险。

【防范措施】

1. 在举证期限内及时举证;
2. 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延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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