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司案例】不同比减资需要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吗?

 gzdoujj 2021-11-30
案例名称:

华宏伟诉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决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178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减资存在同比减资和不同比减资两种情况,不同比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如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做出不同比减资决议,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故对于不同比减资,在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基本案情:

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甲虫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313,131元,其中夏宁出资2,500,543元,华宏伟出资1,544,912元,案外人杨某出资449,495元,XX合伙企业出资681,818元,杭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出资631,313元,XX2合伙企业出资505,050元。

2018年2月13日,圣甲虫公司向华宏伟发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华宏伟于2018年3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会议内容为审议XX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中210,438元进行定向减资。同年3月1日,圣甲虫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定向减资事宜。以上事项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东为5名,占总股数75.5286%,不同意股东为1名(即华宏伟),占总股数24.4714%。后华宏伟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请求确认上述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等诉讼请求。

法律关系图:



法律关系图: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圣甲虫公司2018年3月1日临时股东会关于同意XX公司定向减资的决议是否应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减资,往往伴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动和股东利益的调整,特别是在公司不按股东持股比例减资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为了保证公司减资能够体现绝大多数股东的意志,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减资。公司法已就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的表决方式进行了特别规制,并未区分是否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减资的情形,因此华宏伟关于涉案临时股东会定向减资的决议应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处的“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仅仅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而并非涵盖减资后股权在各股东之间的分配。股权是股东享受公司权益、承担义务的基础,由于减资存在同比减资和不同比减资两种情况,不同比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如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做出不同比减资决议,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故对于不同比减资,在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实务要点:

本案是因定向减资而引发的公司决议纠纷。根据减资是否改变各股东原持股比例,公司减资可分为同比例减资和非同比例减资。其中,同比例减资不改变原股东持股比例,而非同比例减资则会改变股东原持股比例。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进行区分。阅读本案,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应注意区分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或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但并未区分同比例和非同比(即定向)减资。基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减资比例,以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资本多数决通过定向减资的股东会决议似乎无可非议。但探究定向减资的法律后果时,定向减资(本案仅一名股东减少出资),不仅各股东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而且公司向该股东返还部分投资款,这对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均有重大影响,尤其是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这种定向减资可能是非常不公平的。

第二,非同比减资时的表决权应当有特殊要求,绝非简单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在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体现了对中小股东保护的理念,有利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小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提示:本案例由邵兴全博士编写,转载请注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