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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妹对没有扶养自己长大又非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没有扶养义务

 律师戈哥 2021-12-01

案例要旨

  兄、姐既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弟、妹由其扶养长大,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条件,且自己有养老金,配偶和子女对其也有法定的扶养和赡养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下,弟、妹对兄、姐没有扶养义务。

案例正文


  
王某某诉其弟支付扶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兄弟姐妹之间才产生扶养义务。
  [案件事实]
  64岁的王某某有两个亲弟弟,各自比他小4岁和8岁。王某某诉称,由于从小家中经济困难,父亲不照顾家庭、母亲又患病,作为家中的长子,他14岁就开始参加生产队劳动挣工分养家糊口,1964年,他转到上海某公司工作,仍然继续扶养两个弟弟,直至1972年自己转为正式工为止,前后共计抚养两个弟弟达15年之久。现王某某中风偏瘫成了一个残疾老人,仅靠微薄的退休金不足以颐养天年,而他的两个弟弟有着稳定的收入,理应承担起对他的扶养义务,由于弟弟不愿意支付扶养费,故他只得诉至法院,要求两个弟弟各支付扶养费9万元(以每月500元,共15年计)。
  作为被告的两个弟弟却并不同意王某某的说法,他们指出,自己幼年时全靠父母抚养长大,由于家里经济条件较差,他们兄弟三个均很早参加集体劳动,王某某只是比两个弟弟早工作了几年,而且三人在各自成家之前都是和父母同住,根本谈不上哥哥扶养他们两个弟弟。现在王某某有养老金,又有家庭,其配偶及子女理应承担扶养、赡养义务。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初家庭条件较差,作为兄长的王某某比两个弟弟早参加工作,帮助父母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应当说王某某对家庭的贡献较大。但是现在王某某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他对两个弟弟尽了扶养的义务,并扶养两个弟弟长大。相反,两个弟弟出于家庭的实际情况,也较早地参加了劳动,与王某某一同支撑起整个大家庭。王某某虽年老体弱,因疾病致残,但仍有基本的养老金保障;王某某的配偶及其子女,均有一定能力及法定的义务扶养与赡养王某某,故王某某并不缺乏必要的生活来源。综上,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诉请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评论

  兄弟姐妹之间,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它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通常情况下,兄弟姐妹均由其父母抚养,他们相互之间并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产生了附条件的扶养义务。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法定条件是:(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一般是指弟、妹在未成年时,因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而由兄、姐扶养成人;(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形成弟、妹扶养兄、姐的权利义务关系。
  王某某诉其弟支付扶养费纠纷案中,王某某既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两个弟弟是由其扶养长大的,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条件,王某某自己有养老金,配偶和子女对其也有法定的扶养和赡养义务,故法院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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