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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程序篇—管辖与受理(九十)

 律师戈哥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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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后所涉诉讼管辖

问:王某对甲公司享有400万元的债权,后因甲公司未按期清偿债务,王某对甲公司提起诉讼。在诉讼阶段,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对于此前王某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王某是否还享有其他救济手段?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甲公司的民事诉讼,在破产管理人接管甲公司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相关诉讼继续进行,此时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如果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与原诉讼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前诉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由破产法院对破产程序期间的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在法院的生效裁判尚未作出前,债权人王某的债权尚未得到确认,此时王某仍然可以同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裁判生效后,若王某的债权得以确定,此时就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统一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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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执行期间所涉诉讼管辖

某公司经过重整程序进入了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该公司在新交易中与他人产生了纠纷并进入了诉讼,此时由谁代表该公司参加诉讼?该案的管辖如何确定?

答:本案引发纠纷的事实发生在重整程序终止后,不再适用破产集中管辖。同时,对于该期间内新发生的诉讼,管理人不再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而是由公司自行参加诉讼。《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该规定是对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但我们认为,“重整期间”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此期间,债务人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有关民事诉讼也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是重整企业重整期间转向完全正常经营的过渡期,债务人企业可以逐步过渡到正常经营状态,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也可以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的规则确定管辖。即便存在破产重整计划不能执行而向清算程序转化,也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并不意味着必然转化,亦不会因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民事诉讼未集中管辖而受到影响。因此,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现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另外,除重整计划有明确约定外,上述纠纷引发的诉讼,也不再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这也符合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务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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