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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的确定和变更,加速折旧等若干问题的解析

 刘刘4615 2021-12-02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  

时间:2021-11-30


摘要:有时候一些企业会变更会计折旧年限,当然往往是延长会计折旧年限,这一般情况下是出于增加利润的考虑,比如,进行一些并购重组、贷款等业务,会对利润有所要求。

(一)

  有时候一些企业会变更会计折旧年限,当然往往是延长会计折旧年限,这一般情况下是出于增加利润的考虑,比如,进行一些并购重组、贷款等业务,会对利润有所要求。有时财务人员会采取这样一些措施,那么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是否能够变更?

  一、影响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的因素

  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否则顾此失彼,会造成会计和(或)税务方面的影响,不利于规范处理。

  考虑要点一:

  同行业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估计情况。对于拟IPO公司来说,同行业可比是很重要的,如果本公司折旧年限长,说明利润存在虚增的可能性,会计估计不谨慎;如果折旧年限短,则对公司的利润不利。总之,一句话,要保证同行业的可比性。

  考虑要点二:

  会计估计毕竟是估计,不可能完全跟实际情况一致,固定资产折旧提完,资产还在使用,以及提前报废是常见情况,在合理的估计期间内,要尽量保持与税务要求的一致性。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要求如下: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考虑要点三:

  以上两点是确定固定资产折旧估计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最重要的还是根据本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估计。比如虽然同行业的某类固定资产折旧普遍是10年,但本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建造价值高于同行业,质量更好,比同行业有较长的折旧年限也属合理。

  二、会计折旧年限满足税法要求的影响

  税法的基本逻辑是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目的是防止企业制定的折旧年限过短,抵扣所得税过快,影响税源,当然,这点由一系列的加速折旧政策进行调整,这个后文再论述。

  所以,通常来说企业折旧长于税法规定时,税会一般是一致的,短于税法规定的,则需要纳税调增。这一点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也有具体规定: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二)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估计政策一经制定,通常来说不会变化,同一企业对同一类别的资产的会计政策保持稳定。对于前文所提到的变更折旧年限的情况如何考虑呢,这需要分别考虑。

  一、缺乏依据的变更

  实际,初始购置或建造,投入使用之后的折旧年限的变更属于会计估计还是差错更正的范畴。基于利润因素考虑,没有物理或物质实体层面的新变化而进行的人为调整折旧年限,属于滥用会计估计,是会计差错。

  以上基于会计利润考虑的变更折旧年限往往是延长折旧年限,另外,对于缩短折旧年限的也不一定就是合理的,需要区分情况:

  1.根据当时的信息,资产使用年限本来就短的,但是按照较长的年限折旧的,属于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充分利用和考虑已有信息,现在缩短折旧年限的属于前期差错更正;

  2.新的情况出现,比如建筑物或设备受到了一些极端天气的影响,造成预计使用寿命的缩短,这属于新发生的情况,按照会计估计变更,不调整以前折旧的计提金额,采用未来适用法。

  二、有合理依据的变更

  以上第2点也属于合理变更会计估计的范畴,并且以上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会计折旧年限的变更上,主要原因也是实务中折旧年限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也是需要利润的公司常采取的手段。

  对于残值(率)来说,实务中常常是规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往往是统一定为3%-5%。由于这个残值的实现,是在很多年以后,而且残值率设定的比较低,金额不大,往往也没有过多的争议。但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来说,可能有很大的影响,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比如重型船舶,由于其构造是由大量的钢材构成,钢材往往有市场价值,且市场价值很活跃,如果按照以上的简单粗暴的制定一个残值率就很不合适,这类资产的残值可能要远高于按照以上方法估计的残值。对于这类资产,一般是按照构成船舶的钢材的市场价值来估计残值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章后续计量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1.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2.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3.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所以,通常来说,在环境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对一般的固定资产,我们较少进行估计变更,但对于重型船舶这样的资产,以及其他有类似属性的资产,则需要更严格的于每个会计期末进行预计净残值的评估,其估计变更的潜在影响远高于一般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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