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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不愿意父母其中一方生活,能否变更抚养权?

 律师戈哥 2021-12-02
导读

离婚的纷争,总结起来无外乎两大类型: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问题。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往往都是跟从一方生活的,但是在离婚后,因为各种原因,也常常出现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纠纷。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由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原告钟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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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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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判决书显示,钟某和王某两人曾经系夫妻关系,2019年1月10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2020年3月5日,王某搬离与钟某共同的住所。2020年4月24日,法院判决两人的婚生子女中,判令钟某浠由爸爸钟某抚养,钟某泽由妈妈王某抚养。

  这是夫妻俩因孩子第一次在法庭上相见。但因种种原因,虽然法院判决后,两个孩子仍由钟某一人抚养。

  然而,在2020年9月14日,王某到钟某泽就读的学校门口,意图强行将钟某泽带走,并将钟某泽的书包扣留在其车中,这又是为何?

  为了孩子的抚养权,曾经的夫妻第二次对簿公堂,钟某将王某告了,请求法院判决钟某泽由钟某直接抚养。

  据钟某庭上陈诉,法院判决钟某泽由王某抚养后,但钟某泽不愿意和王某生活,因此事实上两个孩子一直由钟某抚养,王某对两个孩子也不闻不问,没有履行法定抚养和监护的责任,也没有支付孩子的任何费用。

  为了让孩子有个健康的生活环境,钟某请求法院判令钟某泽变更为由钟某直接抚养。

  事实真如钟某所言,王某对孩子不闻不问?对于钟某的控诉,王某称事实并非如此。王某辩称不同意钟某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原因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钟某有严重的家暴恶习,游手好闲,没有收入来源。

  王某辩称,两人离婚后,法院判决钟某泽由王某抚养,但孩子一直没有随王某一起生活,其原因在于钟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才导致孩子不能跟随王某生活。钟某多次到王某工作地点索要财物,影响王某生活和声誉。

  王某辩称自己并不是没有关心孩子,反而多次探望孩子,并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力所能及地关心孩子成长,并积极配合钟某为孩子更改姓名。因此,钟某所诉均不属实,请求法院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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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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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定以下事实

原被告原系夫妻,二人于2019年1月10日在金堂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二人育有一女一子。离婚后,原被告仍然居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内,共同抚养两个子女。2020年3月5日,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搬离办理上述居所。

  2020年3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钟某浠随原告生活,钟某泽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自行承担。

  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至今,钟某浠、钟某泽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偶尔带孩子外出玩耍、购买学习生活用品。期间,被告配合原告为孩子办理更名手续。

  因原告未将钟某泽交由被告直接抚养,被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向原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原告称只要孩子愿意跟被告走,就予以配合,并让被告自行到孩子就读的学校接孩子;被告于2020年9月14日下午到钟某泽就读学校门口接孩子,钟某泽不愿意跟被告走,僵持不下遂报警处置。同年11月4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孩子抚养费,二人再次发生纠纷并报警处置。

  庭审中,法庭征求钟某泽意愿,其表示一直跟着父亲生活,跟父亲关系更好,愿意继续跟着父亲生活。

  原告提交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银行流水,用以证明其有收入足以抚养两个孩子。被告未到庭应诉,仅在庭前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和其陪伴孩子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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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虽然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钟某泽由被告直接抚养,但判决生效至今,钟某泽实际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告具备抚养能力,不存在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钟某泽已经年满十周岁,具有相应的识别和表达能力,被告到钟某泽就读学校准备接其随本人生活时,钟某泽不愿意跟随被告;庭审中,本庭反复询问钟某泽,其均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未到庭,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为了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充分尊重孩子意愿,原告要求直接抚养钟某泽,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钟某泽由原告钟某直接抚养。


来源:法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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