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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珍 田兆元 | 春秋时期霸王盟誓行为性质初探

 seawn 2021-12-02

全文共9941字,阅读大约需要13分钟

摘  要

春秋时期列国争霸不断结盟,人们一般认为是礼崩乐坏。本文认为盟誓制度是中国早期国家的一种体制,周王与诸侯以盟誓相联结以及诸侯间以盟誓相交流是周代国家的重要特征,因而盟誓是周礼的重要组成部分。春秋时期列国争霸战争中,特别是早、中期霸王盟誓行为的性质是维护周礼,是礼乐文化的发展而非背礼违乐。春秋中后期,诸侯盟誓的性质变了,才是真正的礼崩乐坏。

关键词:春秋霸主;盟誓;礼乐;信义

秋时期列国争霸,战争不断,人们习惯称为“礼崩乐坏”。但列国在争霸过程的初期盟誓行为不断,且仍尊周王为天下共主的这一现象,使我们对“礼崩乐坏”之说产生怀疑,因为西周乃以盟誓体制为重要特征的早期国家,盟誓是维系周王与诸侯关系的一种定制,这可从《周礼》及其他相关文献中窥见;而春秋早、中期霸王盟誓行为在相当的程度上是勤王、讨叛、保护小国的利益、抵抗夷狄的入侵,是在维护《周礼》而非背礼。至春秋中后期,盟誓行为已成为霸主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维护《周礼》的性质完全丧失,那便是真正的礼崩乐坏了。

盟誓体制是周代国家的基本特征

盟誓制度是人类的社会生活走出血缘群体联盟后发现天然存在的信任已不能促成群体的团结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它借助神的力量与道德约束的机制,通过特定的仪式,将不同的文化集团连接成一个共同体。周王室为维系与各诸侯国相互信任的关系,把盟誓制作为一项基本选择。与西周相关的文献中有许多封臣对天子的誓言,天子赐给诸侯的誓言;出土的西周文物中有相当的“信物”——圭、瑁、瓒、符等,都证明周王室借助这种体制建立和发展了与诸侯间彼此的信任关系。从周初的大分封到平王东迁过程中的一路盟誓及春秋时期盟誓行为频繁都证明周代是盟誓体国家。

武王克商是一场盟誓后的结果,盟津及周公东征前后的大分封,同姓异姓各有所得,“同姓异姓间以婚盟绊之,同姓间以宗盟结之,周王与诸侯间也以盟誓固之”。周王在分封诸侯的策命礼中授予诸侯的文书,我们可以将其看做是周王与诸侯的最早的盟约。此后,周王与诸侯之间便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形成一种制度化的约定。周王与诸侯之盟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保证。

当时制度为三年一朝、六年一会、十二年一盟。天子惩罚叛乱的诸侯,不是靠天子的行政手段,而是临时结盟以讨叛。“天子和诸侯相会,总以盟会等形式解决某些事情。这反映出天子、诸侯都被放置在一个较为平等的位置上面。……王室与诸侯的关系,……明显地缺乏后世那种严格的君臣上下尊卑关系”。特别是与大诸侯的关系,更是平等。春秋时鲁人说:“昔周公、大公股肱周室,夹辅成王。成王劳之而赐之盟,曰:'世世子孙,无相害也!’载在盟府,大师职之。”成王亲自与盟,让周公与吕尚的后世子孙和睦相处。可见,周代作为早期的国家,是靠盟誓联结着周王与诸侯、诸侯与诸侯间的关系。周王朝的日常事务有邻国或强大的诸侯保驾,他们都有较强的号召力,因为他们领有周王的指令,这种指令实际上是周王朝与诸侯的盟约。如周与齐有约,《史记·齐太公世家》载:“及周成王少时,管蔡作乱,淮夷畔周,乃使召康公以誓命太公曰:“东至海,西至河,南至穆陵,北至无棣,五侯九伯,实得征之。”齐由此得征伐,为大国。这几句盟约成为齐国的法宝,在未来的岁月中,齐作为异姓诸侯在担任勤王的任务中出色完成任务,后来作为霸主,可征五侯九伯的盟约是齐国作为霸主而征伐的依据。

西周末年,宗周故地天灾人祸不断,已无再发展的可能,周王室只好东迁成周(洛邑)。在东迁的过程中周平王与大姓贵族、诸侯盟誓不断,以巩固与他们的关系。平王与护送他东迁的秦襄公有盟约:“周避犬戎难,东迁洛邑,襄公以兵送周平王。平王封襄公为诸侯,赐之以岐西之地。曰:'戎无道,侵夺我岐丰之地,秦能攻逐戎,即有其地。’与誓,封爵之。”特许了秦对岐西之地的占有权利。后来秦能霸西戎与该盟是有直接关系的。《左传·襄公十年》也有与平王东迁相关的记载:“昔平王东迁,吾七姓从王,牲用备具。王赖之,而赐之骍旄之盟,曰:'世世无失职’”。因周人尚赤,故在逃难途中仍行“骍旄之盟”这样高规格的盟誓,说明盟誓是维系周王与诸侯关系的纽带,一旦盟誓这种定制与形式被破坏,那么周王与诸侯的关系也就不存在;同样,只要盟誓行为仍在周王与诸侯间存在与延续,那么周王与诸侯的关系就依然存在。

既然周代国家的显著特征为盟誓体,那么,盟誓作为一种制度也在《周礼》及相关文献中有所体现。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内容广泛,几乎涵盖所有具体的典章制度,与这些典礼仪式相配合的是相应的舞乐。“礼乐”制广泛地适用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个处理等级社会人际关系的规范制度,因而“礼乐”是当时维持社会秩序和安宁的保障。所以,人们又称周文化为“礼乐文化”。而盟誓制度作为一种维系早期国家天子和诸侯关系的特殊方式,为《周礼》所记录下来,成为《周礼》的一部分。

关于盟誓,《说文解字·盟》载:“《周礼》曰:国有疑则盟,诸侯再相与会,十二岁一盟。北面诏天之司慎、司命。盟,杀牲歃血,朱盘玉敦,以立牛耳。”在《说文解字》中许慎从两个方面去解释盟:一是周代的制度,即盟誓既有规定的时间定制,又有因疑而起的临时处理偶发事件的功能;二是一种仪式。

首先,我们讨论“盟”的第一个内涵,即“制度”问题。这可从《周礼》中设有专职的盟官职务中得以证实。《周礼·秋官·司寇》载,大司寇是盟誓主管,司盟等作具体事务。如:“司盟: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另《周礼》中还有诅祝,他是专作载书(盟书)的负责人:“作盟诅之载辞,以叙国之信用,以质邦国之剂信”。《左传·哀公二十六年》有“使祝为载书”语,可证《周礼》所言属实,作载书需要专业人才,且文字技巧要斟酌;另春秋时,鲁人回忆周初成王与周公、大公之盟约时说:“载在盟府,大师职之。”“大师”,有学者认为是“大史”之误,这里所说“大师”可能是周王朝专门负责收藏盟书的官员。其余相关的执掌盟誓的官员还有许多。考辨《周礼》等书,其中有许多官职履行举办盟誓的职责,则在西周有盟会定制是确定的。当时制度所谓三年一朝、六年一会、十二年一盟的定制,具有很大的确定性。所以《说文解字》从制度方面去解释“盟”,可谓一语中的。许慎依据当时流行的文献,断定盟有定制和因疑而起的不定制两种制度,可说是综合了当时人们的两种最基本的认识。“有疑则盟”符合春秋时代的事实;定制则是西周代代传下来的盟誓制度。这种盟的定制的存在,不是春秋时人出于某种现实目的编造的谎言,它是周公为维系周王室与诸侯间彼此信任的关系的创制,并将其作为定制归入《周礼》之中。当然,作为一种习俗,盟誓并不是从周代才有,它是从古老的氏族婚盟开始,一直徜徉在过去的历史长河中,影响着历史进程。到周公制定《周礼》时,将其作为制度规定下来。

其次,我们讨论“盟”的第二个内涵,即“仪式”问题。《说文解字》关于盟仪内容提到两点,都是合乎周礼的:

一是“北面诏天之司慎、司命”,这决定了“盟”的性质:它是一种宗教活动。既然盟仪是一种宗教活动,必有神的参与。在周人的心目中天、神能感应人事、受道德支配,是一种道德监护力量,这是周公东征彻底灭商后,意识到武力的非万能特性,反思的结果,详细内容保存在《尚书·周书》中;外在的表现形式就是制定《周礼》,中心理念便是:有德者得天下,无德者失天下。“在周公看来,天总在根据民心所向去为人们寻找有德之君以代替无德之君。(天子)虽非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也是由天根据人心所向指定的。”周公认为“尊礼”是统治者实施“德政”的重要内容,“德”是蕞尔小邦周取代“大邑商”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只有行“德政”方可“祈天永命”。这样,对天的信仰便演化成了对“德”的追求。既然行“德政”方可“祈天永命”,周人便把关注的重心集中到此世人间,通过礼的实践以行人事;例如周人在结盟、禳灾时祭祀的社稷神,已超出了原土地神、谷物神的具体内涵,演化成了民族的守护神、监视神,特别是监视着各种各样的盟约或契约,合理、合礼、行德政的盟约就会受到神的庇佑而事功,否则就会受到惩罚而事败。他们拒绝保证强制性的或非道德的契约,这种契约,“要盟也,神不听”,就是说鬼神也具有道德评判的资格。鬼神的这种作用,在春秋早、中期的盟誓中显示得特别明显。在盟誓过程中运用有限的盟仪形式,来表达无限的神力,这一简单的仪式足以胜过“载书”中的千言万语对与盟者的约束力,《说文解字》中所列“司慎司命”不过是众多神灵中的两个代表。《左传》襄公十一年秋七月,诸侯会盟及盟书中就列出众天神及所有与盟者祖先神灵,这些神是与盟者均在其面前俯首且服从其制裁的。因而这样一个联盟是以宗教神灵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神灵对他们来说既是见证人又是裁判员。尽管背盟一事屡有发生,但人们普遍认为:背盟不祥。背盟会遭到神的惩罚,“有犯神咒命不长”,其行为多败。文献所载的背盟者多败,这一方面是客观上失道寡助的真实写照,但更重要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崇尚以伦理道德的观点评判、撰写历史事件、人物的史观的反映,这种道德史观为强化守信而传播了一系列背盟而亡的神话。这类神话,无论从宗教的还是从道德的方面都使背盟者背负着沉重的精神压力,客观上增进了盟誓的约束力。所以神判与道德评判对与盟者守盟与否起双重的监视、约束作用,这就强化了盟誓在人们心目中的分量:与盟就必须守约,否则便不与盟,因违约会遭到神的惩罚和道德的唾弃。周人不为权宜之计而随意违背盟誓,因为这是在拿神开玩笑,会遭到神的惩罚。故不能接受的盟誓宁可逃掉,以保持盟誓的神圣性。春秋早期郑伯不愿介入齐、周之间的矛盾,而逃避由齐国主盟的诸侯会盟便是典型事例。因此,遵守盟约,依盟约而言行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一种美德,受到神灵的庇佑。

二是“杀牲歃血”。面对神灵,空口无凭,故“杀牲歃血”作为凭证,这是联盟活动中,最重要的仪式之一。春秋时期,几乎每一场盟誓中都要提到神灵,神灵是盟誓的见证人和仲裁者,所以,与盟者必须向神灵祭献,以示敬神。若无神灵庇佑,盟誓则为一纸空文。所以说,中国盟誓行为是一种神灵直接参与的充满宗教性的社会活动,对神献祭是必须的。这从春秋时期盟誓仪式上的“杀牲歃血”得见一斑。《礼记·曲礼下》云:“约信曰誓,涖牲曰盟。”明确把“杀牲歃血”作为盟的不可或缺的程序或其本质所在。《正义》解“涖牲曰盟”道:涖牲曰盟者,亦诸侯事也。涖,临也。临牲者,盟所用也。盟者杀牲歃血,誓于神也。若约束而临牲,则用盟礼,故云涖牲曰盟也。……盟之为法:先凿地为方坎杀牲于坎上,割牲左耳,盛以珠盘,又取血,盛以玉敦,用血为盟书,成乃歃血而读书,知坎血加书者。这段文字基本描绘出盟仪的过程,因载于儒典,一向为人所看重。可见,没有“歃血”,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盟”。歃血为盟是礼制规定的标准程式。

“杀牲歃血”、敬告神灵的仪式是希望借助神力约束与盟者,取得与盟者的信义。这种信义,是由准法律的外在形式的“礼、乐”转化成为一种人们发自内心不自觉而遵守的伦理行为的结果。古代思想家高度重视信的社会功用,在一个广泛尚信的社会环境下,盟誓中的信义得到高度重视。尽管背信弃义事件时有发生,但在春秋早、中期,重信仍是主流。因为,信义是社会群体生存的保障之一,盟誓的根本目的就是努力去结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群体,以求共同发展。故“杀牲歃血”乃是盟誓行为中不可或缺的仪式之一。

这种礼仪,被儒学经典记录,长期以来,它都是庄严的仪式,成为早期国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从盟誓的制度与仪式两方面论证了盟誓行为是合乎《周礼》的行为,可见恰当的盟誓不仅不是礼崩乐坏,恰恰是礼乐文明的体现。盟誓是宗教和道德交融一体的礼制。

二、春秋霸王盟誓行为的性质

周王朝作为早期的国家,“天子、诸侯都被放置在一个较为平等的位置上面”,且天子、诸侯的关系是以盟誓制为纽带维系着,那么春秋时期霸王因疑而盟的行为,从形式和内容上看,是合乎周礼的规范的,实质上是维护周天子的地位、把诸侯与周天子的关系以另一种方式限制在周礼的范围内,保证了社会的和平、经济的发展、百姓的安定。所以霸王盟誓行为不仅没有违背周礼而是维护周礼,这种性质在春秋早、中期特别明显,齐桓公的“霸业”、晋文公的“霸业”所起的作用就相当典型。但是,到春秋末期,由于利益的驱动,霸王盟誓的目的不再是勤王、维护统一、促进经济的发展;霸主们置天子于不顾,为达一己私利的目的将盟誓作为策略,结盟时就想到要背盟,根本无道义可言;道德、神灵的约束力已近消失。盟誓行为维护《周礼》的性质完全丧失。

齐国在周初时与周王室就有盟约。如前所引,周成王少时,管蔡作乱,淮夷畔周,乃使召康公命太公曰:“东至海,西至河,南至穆陵,北至无棣,五侯九伯,实得征之。”齐由此得征伐,为大国。可征五侯九伯的盟约是齐国作为霸主而征伐的依据,这也说明齐桓公称霸征伐本来就是天子所授的权限,这不是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而是代天子行令。正因如此,春秋时齐桓公有条件首先成为霸主,而管仲改革的成功,收到了“通货积财,富国强兵”的目的,犹如齐国成就霸业的东风。同时,由于当时中原动乱,居住在今河北、山东境内的戎族及河北东北部直到东北地区的山戎趁机发展起来,他们不断袭扰齐、燕、邢、卫等国。齐桓公利用与周王室的盟约,利用周天子天下共主和天下大宗的特殊地位,以“尊王攘夷”相号召,联合燕、宋等国,打败并制止了夷狄的袭扰,“存邢救卫”,并为邢、卫两国筑了新的城邑,使“邢迁如归,卫国忘亡”。从理论上看,齐国的这些行为不存在对“周礼”的冒犯,是对周天子天下共主地位的捍卫和拥戴。在实际上保障了这一地区的稳定和经济发展,赢得了诸侯的信任。当齐国抵挡北方少数民族的时候,南面的楚国陆续吞灭了其周围的邓(湖北襄阳)、申(河南南阳)、息(河南息县)等国后,又不断发兵攻郑,对周王亦不贡不朝。《左传·僖公四年》载:

四年春,齐侯以诸侯之师侵蔡。蔡溃,遂伐楚。楚子使与师言曰:“君处北海,寡人处南海,惟是风马牛不相及也,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管仲对曰:“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尔贡苞茅不入,王祭不贡,无以缩酒,寡人是征。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对曰:“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贡给?昭王之不复,君其问诸水滨!”

齐桓公以辅周室、护周礼为名征伐楚国,而楚国亦承认错误。可见周天子在当时仍具有相当的号召力,齐国的讨伐没有为自己,旗号是为天子问罪,因而楚虽有相当的实力但仍屈从于礼的约束。结果齐不战屈楚,楚加入联盟。这件事是明显地维护周礼的,也许齐国借此提高了自我地位,获得了私利,但不能说完全是为了自己。至公元前651年前,齐桓公几次会盟诸侯,并与他们约定了“尊王攘夷”、互助合作的协议。

公元前651年,齐桓公会诸侯于葵丘(今河南兰考)。此会,不仅事关诸侯国,也事关周王室,所以,鲁、宋、郑、卫等国均派代表参加,周天子也派官员赴会。周惠王本欲废太子之位,不料齐桓公召诸侯而盟以定太子之位,周惠王虽心恨齐桓公,但也无能为力,只好在背后离间齐、郑关系,使郑逃避此次会盟。但齐桓公仍成功地主持了此次会盟。齐国的霸业达到高峰,周王赐齐侯胙,并嘱不要齐侯下拜,齐桓公觉得不妥,还是下拜后把这块肉拿回去享用。这一方面标志着天子对霸主的认可,另一方面也表明,周天子仍是天下共主,齐国即使成为霸主,也要尊奉周王,谨尊周礼而行,不敢越雷池半步,否则诸侯就会不服而叛之。而大国以盟会拥立太子,也属辅佐天子的行为。当时的天子不是专制时代的君王,天子权限有限是合理的。由此可见,霸主的盟誓行为是维护周礼、而非背礼;以往的春秋时期“礼崩乐坏”、无义战之说,是不全面的,春秋初期礼、乐并未全崩全坏,还在起维系社会秩序的作用。

关于此次会盟的内容,《孟子·告子下》载:葵丘之会,……初命曰:诛不孝,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再命曰:尊贤、育才,以彰有德;三命曰:敬老、慈幼,无忘宾、旅;四命曰:士无世官,官事无摄,取士必得,无专杀大夫;五命曰:无曲防,无遏籴,无有封而不告。曰: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从盟约的内容看,齐桓公依靠自己的实力,维护了周王室的团结,使太子废立之礼得保,这位太子,后继位为周王,是为襄王;维护了诸侯国的社会地位及保障各相邻诸侯国为抗御自然灾害而进行相互经济援助的问题及相关的孝悌等礼节。作为大臣拥立太子也是常情常例,不算违礼。另外,盟约中规定:凡盟之国,互不侵伐,共谋和平,必须共同对付外敌。这些规定有利于安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此次会盟公约色彩很浓,不仅诸侯国要遵守,周天子也要遵循,这些规约完全合于周礼道德的规范。当时,人们对齐桓公的霸业颇多微词,这其中的原因是:齐非姬姓,又于盟誓仪式多有改进。然而,我们从上述内容可见,齐无取代天子之意,且承担卫护天子的任务,不像郑国等对天子无礼,如出兵平戎,保护周王安全,且恪守下臣之礼,于当时获得广泛认同。今天,我们从更深层意义或理论上看,则表现出时人对同质文化的认同;而对文化、礼仪的认同,是未来帝国行政区域上再统一的一个首要条件。

同样,春秋时期,诸侯国凡在行为、举止上违背了礼仪规则或僭越了礼,会受到强大诸侯国及其联合诸侯国的讨伐;讨伐越礼者或叛乱者,在当时被认为是一大事功,是维护周礼的行为,深得民心,有可能荣登霸主宝座。晋文公成为中原霸主就是讨伐叛乱者的结果。晋国地处山西汾水流域,与戎狄等少数民族杂居,晋献公(公元前676—前651年在位)执政时,整顿内政,开疆拓土,灭掉了周围的霍、耿、魏、虞、虢等小国,又击败了戎狄,成为西北大国。在经历内政动乱后,周襄王十六年(公元前636年),流亡在外19年的晋公子重耳回国即位,是为晋文公。他执政后,重振政纲,发展经济,实施“弃责薄敛”“救乏振滞”“轻关易道、通商宽农”的救济贫弱、发展农商的经济政策;“明贤良”“赏功劳”“举善援能”的用人政策;同时,扩充军备;使晋国的政局渐趋稳定、经济繁荣。这为其以后的霸业活动奠定了基础。恰在其即位的同年,周王室发生了越礼的叛乱,周襄王被其弟太叔带勾结狄人赶走,周襄王蒙尘于外,求助于秦、晋。晋文公利用这个机会,抢先一步接纳周王,约会其他诸侯国,为共谋国内和平联合出兵,发动了对太叔带的僭礼行为的战争,击败太叔带,平定狄乱,并护送襄王回国。他的这种为维护周礼而战的义举,不仅得到诸侯的赞同,博得“尊王”的美名,在诸侯中也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而且也得到周王的赏识,获得周王室阳樊(河南济源西南)、温(河南温县西)、原(河南济源西北)等八邑土地的赏赐。晋文公借此事“取威定霸”。此后,晋向南、东发展,与楚争雄。公元前632年的城濮之战,是晋人成为盟主的关键。此役,晋国以少胜多,战胜楚国,使中原小国摆脱楚国控制,归附晋国。

战后,晋文公在践土(河南原阳西南)会盟诸侯,参加此盟的有齐、鲁、宋、卫等七国,周天子也参加此盟,并册命晋文公为“侯伯”。这次会盟是晋继齐为霸主的标志。周王对晋、齐的态度明显不同,这多半是由于与晋同姓的缘故,不仅赏赐多,且赐誓命:“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这已非常明确:晋文公这次得到誓命跟当年太公得到誓命一样,以后的征伐是代天子行命,而不是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这次会盟是在王庭举行的,由周王室臣王子虎主盟,盟约为:“皆奖王室,无相害也!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俾队其师,无克祚国,及而玄孙,无有老幼。”此盟的核心是“皆奖王室”,所以是“君子谓是盟也信,谓晋于是役也,能以德攻”。如果说这次会盟是由周王室主持,仍明显的显示周王是天下共主或天下大宗、周礼在起相当作用的话,那么是年冬天,晋文公再次召集齐、秦、宋、鲁、郑、陈、蔡、莒等国在温(河南温县)会盟,则使晋国霸主的地位愈加巩固了,周襄王赴会参与。此次会盟继续确认了周天子天下共主和大宗的地位,周礼得以维护。

春秋早、中期,诸侯国既使称霸作了盟主,仍要遵循礼仪的规范或盟约,不能随意征伐小诸侯国或对周天子不敬,否则就是违背了礼仪、道义,就有可能动摇霸主地位或丧失其盟主的信义。“周朝人之所谓'礼’,也有一种广泛的解释。传统所谓'礼者理也,又履也’,若以'背籴’(即邻国有饥荒,吝不加以粮食接济)一事解释,就是所谓'非礼也’,不仅不礼貌,而且不合情理,违反处世的基本原则。”他们除依靠自己的实力做盟主外,还有特殊的使命。第一项就是要维护周王室:前面提到的齐桓公征楚时的质问楚人的“尔贡苞茅不入,王祭不贡,无以缩酒”“昭王南征而不复”等话就是典型的证明。第二项职责就是代替周王保护盟友、调节诸侯间的纠纷、讲究信义:如齐桓公迁邢封卫,保护这两个弱国,获得了很高的声誉;晋国得邾、莒投诉鲁有过,便不许鲁国参加会盟,还要抓住一个鲁臣回去坐牢,以示对不义一方的惩罚。

后来晋国曾到鲁国来要他们将汶阳之田还给齐国,但这土地本是鲁国的,齐人夺取以后,鲁人又抢回来,这次晋人要鲁人还给齐国,于是鲁人私下对晋的盟主地位表示怀疑说:“信以行义,义以成命,小国所望而怀也。信不可知,义无所立,四方诸侯,其谁不解体?……七年之中,一与一夺,二三孰甚焉?士之二三,犹丧妃耦,而况霸主?霸主将德是以,而二三之,其何以长有诸侯乎?”鲁人这些话可视为人们将盟主看作是力量、公正、道德、诚实、信义楷模的化身的普遍社会心理。因为逼迫鲁交出汶阳之田,使诸侯寒心,皆欲叛晋。晋人很紧张,只好以再结盟方式收拢诸侯之心,“明神以要之,柔服以伐贰”,勉强维持住霸主地位。可见,盟主要以周礼、盟约自律,从小的方面说是维持联盟内部的团结一致,从大的方面说是维护周礼——一种早期的国家体制。

从形式上看,齐、晋的霸王地位是经天子认定的,秦霸西戎是天子准许的,于礼仪上看,这些早期的霸王确实是在维护周礼,这正是周礼在特定的时刻,其制度功能的体现。

但到春秋末期,霸主们却是在以盟誓为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神灵、道德对与盟者的约束力已大为降低。“千乘之国,不信其盟”,已是普遍现象,在没有找到新的体制来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之前,人们虽已不再相信盟誓的约束力,但仍屡屡结盟,幻想以此来获得喘息的时间,等待时机再图发展。结果是越盟越乱,晋六卿的内讧就是典型。而吴越间的争霸战争、盟约、背盟使人们意识到盟誓体制已不足以维系国家的统一、安定,崩溃在即已是不争的事实。吴越间争霸战争,当越败于吴时,越王及臣等均被俘。越王及臣向吴太宰否行贿乞和,情愿称臣归附,才得以离开吴国回到越国。其时,越王勾践已立志灭吴,但仍对送他于蛇门之外的吴王夫差稽首发誓说:“今大王哀臣孤穷,使得生全还国,与种、蠡之徒愿死于毂下,上天苍苍,臣不敢负!”这是明白的假誓,目的是拖延时间以筹备复国大业,为越国的东山再起积蓄力量、等待时机。从传统道德、请天神作证的宗教信仰的角度看,这种假誓不仅为道义所不容,还会遭天谴、惩罚。但勾践为求生、复国,置传统的盟誓约束于不顾,这证明凭信义、盟誓约束与盟者获得保障的时代已结束。但吴王夫差仍坚信不疑,把越王勾践当作君子曰:“於乎!吾闻君子一言不再,今已行矣,王勉之。”越王再次虚伪地跪伏以拜,夫差信以为真,客气地引勾践登车,离开吴国。勾践回国后,卧薪尝胆、励精图治,经过“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长期准备后,越国由弱变强,遂采纳文种、范蠡等人的策略,决心伐吴。于是越王会军列士,诫众而誓:“今夫差衣水犀甲者十有三万人,不患其志行之少耻也,而患其众之不足,今寡人将助天威,吾不欲匹夫之小勇也。吾欲士进则思赏,退则避刑。”这次越王之誓师是真的,志在鼓舞士气。公元前482年,夫差北上大会诸侯于黄池与晋争做盟主。勾践利用吴国内空虚之际,出兵攻吴,一举成功,并继续北进,大会诸侯于徐州(山东滕县),成为霸主,背信弃义的勾践成为最终的胜利者。

当越人困吴时,与其有盟约相助的同姓晋国也由于国力衰弱而无力出兵相救,惟相视而泣。这一史实证明了以姬姓占统治地位的盟誓体制时代已结束,盟誓行为维护周礼的功能已退出历史舞台。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结论:整个春秋时期,特别是在早、中期,霸王盟誓行为是《周礼》礼制的延续,不仅没有违背周礼,而是维护周礼,霸王盟誓行为是拯救正在趋于崩坏的周代礼乐文化的举措。到春秋后期,盟誓行为已成为强有力诸侯争霸所使用的手段或策略,成为一种外交手段,一种欺骗伎俩,已丧失其维护周礼的特性。于是,盟誓的性质变了,名声也变坏了。我们不能因为春秋后期的变化而把整个春秋时期的盟誓看成一种模式。分析春秋盟誓行为的发展,从时代的差异中去把握盟誓行为性质的变化,是我们研究春秋盟誓的基本立足点。

文章来源:《学术月刊》2002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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