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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财税热点问题,财务必看

 刘忠民SDBZBX 2021-12-03

近期热点问题汇总:

组合首贷还清商贷后还能否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期权行权时如何计算缴纳个税
公司的商铺既有出租又有自用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01

组合首贷还清商贷后还能否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Q:

赵某在天津采取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方式外购首套住房,在还清商业贷款本息后,继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请问赵某还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A: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1年11月1日在互动交流平台对问题“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抵扣个税吗?”答复如下,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

综上,赵某采取组合贷外购首套住房在还清商业贷款本息后,继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情况下,还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02

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期权行权时如何计算缴纳个税

Q:

王某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员工,2020年王某所在的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允许符合条件的员工1年后低价购买本公司股票,请问2021年符合条件的王某低价购买本公司股票时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规定,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项第2点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件2)。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第一条第(七)项规定,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综上,王某可以在行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03

公司的商铺既有出租又有自用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Q:

我公司是安徽的一家企业,把商铺一部分租赁给商户,另一部分企业自用,请问公司的商铺既有出租又有自用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A: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于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皖政[1986]106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1年10月)》第十七问“纳税人的房产部分出租,部分自用,自用的部分如何计算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解答如下,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因此,你公司的商铺既有出租又有自用的,应分别计算缴纳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产税。出租部分的商铺按房产租金收入适用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自用部分的商铺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自用部分计税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适用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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