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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查控申请书(财产保全)

 ok穷则思变 2021-12-03

申请人:管律师,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XXX,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东方教主,女,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XXX,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在保全数额**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双方于2021年5月2日达成还款计划,约定2021年5月30日前被告归还原告全部本金和利息。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不予偿还。

申请人无法确定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存款是否能够足额保全,也无法查询到被申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不当处分财产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的规定,恳请贵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在裁定保全数额**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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