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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处理存在税会差异吗?

 彡哥的图书馆 2021-12-03




今天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这部分内容一般在选择题中出现,主观题中也可能会涉及。本文会讲到同学们经常问及的“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是怎么回事?”、“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存在税会差异吗?”等常见问题,同学们一定要认真学习。

一、不得计算折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税法上一般规定只认可直线法,如果企业使用其他折旧方法,需要调整税会差异。但是,当企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此时如果会计上也是使用相同的加速折旧办法,则无需调整。反之,则需要就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加速折旧缩短年限的,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

2、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税法上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会计核算中首次确定的残值率可与税务上的残值率相同;如果会计上年末对净残值有变更,税法上将不再变更,则每年仍需要按照税法上确定的净残值调整税会差异。

三、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下面以表格的形式展示一下:

图片


四、税法与会计折旧年限差异处理:

①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③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即:

1、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会计折旧费>税法折旧费:差额纳税调增

2、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会计折旧费<税法折旧费:无需纳税调整(按会计年限);

3.会计年限已满,税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尚未足额扣除的折旧可在剩余年限继续扣除,会计折旧费0<税法折旧费:差额纳税调减

五、什么是“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很多同学好奇,正常来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通过计提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里为什么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且为什么又不计提 折旧呢?

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目前这种情况很少存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的是单一行政划拨制度,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用地者, 并且土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间流转。

 从80年代起,中国开始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把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在使用权上,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使其真正按照其商品的属性进入。

从1994年起,我国对国有企业之前无偿划转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了全面的清查、估价,并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估价后, 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单独入帐,不计提折旧。

 因为当时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土地并未付出代价,所以,企业所得税法才作出这一特别规定,即“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提取折旧”。

也就是说: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也不需要作为无形资产摊销。

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存在税会差异)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提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依租赁合同而定。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使用寿命作为折旧期间;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会计上: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企业应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账务上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当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税法上: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可见,税法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承认会计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也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而是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作为计税基础,比会计准则的规定更直观、更简单。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若会计与税法每年计提的折旧数额不一致,,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摊销时,计入财务费用,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每年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七、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1)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改扩建支出应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尚可使用的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则选择年限计提折旧。

(2)推倒重置。净值(原值减折旧)并入重置后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投入使用次月起,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提折旧。

(3)租入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按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八、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相关规定:

1、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同学们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在下方留言,老师会选择典型问题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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