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院《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程序篇—证据(九十二)

 律师戈哥 2021-12-03
192
一般保证人还款承诺

问:民间借贷纠纷中,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借款,此时一般保证人向出借人出具《还款承诺函》,载明“现借款已到期,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本息。现本人同意承担担保责任,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此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出借人可否据此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被称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但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于这种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一经放弃,保证人不得再行主张先诉抗辩权。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借款承一般保证责任,基于其先诉抗辩权,出借人不能越过借款人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出具了上述内容的《还款承诺函》。这意味着保证人在明知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本息的情形下,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并且进一步承诺在限定的日期之前向出借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这相当于排除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适用,应视为其以书面形式放弃了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因此,保证人的还款承诺一旦逾期,出借人据此向其主张权利的,其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图片
193
必要共同诉讼自认后果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部分人自认,其他人否认,对自认人是否发生自认效力?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基于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的不可分性,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承认原则认定各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某一当事人所为诉讼行为得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后,该行为即可对全体共同诉讼人产生相同的法律效力。自认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是诉讼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性质应解释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因此,对于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自认的效力是否及于共同诉讼中的其他主体这一问题,应遵循共同诉讼人诉讼行为效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人自认行为,在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仅对其他人没有约束力,对自认者本人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若一人自认对全体共同诉讼人有效,则可能出现一人的诉讼行为处分全体共同诉讼人利益的结果,这一结果超越了自认人的处分权限;若一人自认仅对其本人有效,又可能出现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共同诉讼人诉讼利益不一致的局面。这两种情形均可能使共同诉讼人陷入不利的诉讼境地,影响法官查明案件的客观真相。由于共同诉讼中一人自认的后果已逾越只与本人有关的范围,依据民事实体法,在未得到全体利害关系人的一致同意之前,共同诉讼人的部分人没有单独免除对方义务的权利,所以自认不发生一般的拘束力,而只能作为普通意义上的证据。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