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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委巡察机构与相关部门工作协作机制(试行)

 竺言小聚 2021-12-03
为进一步加强县委巡察工作力量,更好地发挥巡察监督作用,促进巡察成果运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和《中共贵德县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制度,结合贵德巡察工作实际,制定县委巡察机构与纪委监委、组织部、政法机关、审计局、信访局工作协作机制如下。

  一、县委巡察机构与县纪委监委工作协作机制

  (一)线索提供与通报。巡察前,县委巡察办根据巡察任务提出问题线索需求,发函至县纪委监委有关科室、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县纪委监委有关科室、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收到来函后,及时将近三年内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程序报批后,复函县委巡察办。县委巡察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县纪委监委相关科室或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向县委巡察组通报有关情况。

  (二)纪检监察干部参与深度巡察。县委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县纪委监委派员参与巡察的任务需求及时间要求,发函至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收到来函后,及时将熟悉纪检监察业务和被巡察单位情况的选派干部名单送县委巡察办。参与巡察的纪检监察干部主要在县委巡察组组长直接领导下,带领问题线索开展有针对性的深度巡察。

  (三)问题线索优先办理。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县委巡察组应在巡察权限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并及时将重要问题移交对口管理部门处理,重大问题线索在巡察结束后,报经县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同巡察发现的涉嫌违纪违规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线索一并移送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在收到县委巡察办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优先办理、及时查核、快查快结。

  (四)会商重要问题。巡察期间,县委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安排县委巡察组就重要问题研判、重要政策适用等向县纪委监委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听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同志批准,县委巡察办可商请县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在调阅资料、查询信息、询问知情人等方面予以协助。县委巡察办可协助县委巡察组组长约请县纪委监委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就巡察发现的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线索进行沟通。审查调查室到被巡察地区(单位)审查调查时,如涉及巡察对象,在不影响审查调查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与县委巡察组组长进行沟通,避免县委巡察组重复了解。

  (五)巡察整改督查工作。县纪委监委相关科室和派驻机构应当将所联系单位、派驻单位党组织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制定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方案,派员参加所联系单位、派驻单位党组织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加强指导督导。同时,要负责组织审核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整改方案以及在巡察反馈后2个月内报送的整改重点工作阶段进展情况、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并填写巡察整改“双报告”审核单后反馈县委巡察办。由县委巡察办统一反馈被巡察党组织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县委巡察机构与县委组织部工作协作机制

  (一)线索提供与通报。巡察前,县委巡察办根据巡察任务提出问题线索需求,发函至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收到来函后,及时将近三年内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选人用人方面和基层党建方面信访反映,以及县管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资料按程序报批后,复函县委巡察办。县委巡察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向县委巡察组通报有关情况。

  (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查核。巡察期间,巡察组收到或发现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或干部人事档案有关问题的,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后,列为查核对象。县委巡察办将查核对象、查核事项等信息发函至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收到来函后,应及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反馈县委巡察办,由县委巡察办转相关县委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可派员(两人以上)到县委组织部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或者干部人事档案的相关材料。

  (三)干部考察、班子调整征求意见。组织部门对正在接受巡察以及未完成巡察整改的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调整,或拟动议县管干部人选时,应发函征求县委巡察办意见。县委巡察办应及时、负责地提供巡察有关情况或提出有关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函复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应将回复意见作为班子调整和干部选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巡察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协作。在组建巡察人才库以及每两年集中调整建库时,县委组织部应积极配合做好巡察人才推荐、比选及入库管理相关工作。每轮巡察启动前,由县委巡察办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提出拟聘任抽调巡察干部建议人选,经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意见后,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县委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由县委组织部按程序任职。巡察结束后,县委巡察机构应对“聘挂借”巡察干部作出鉴定,交组织人事部门装入干部个人档案。县委组织部应把巡察机构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有效平台,将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计划,选聘选派优秀干部到巡察机构任职、挂职或帮助工作,新提拔干部可先到巡察机构进行岗前锻炼,对优秀巡察干部要优先推荐使用。

  三、县委巡察机构与县政法机关工作协作机制

  (一)约谈询问。巡察中,县委巡察组需要约谈询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方可进行,对服刑人员或者被行政拘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司法拘留的人员,以及其他涉案人员了解有关情况的,可函请审判、检察、公安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协助,相关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约谈询问必须在监管场所进行。对约谈询问原县管干部或其他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应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

  (二)信息查询。县委巡察组需要向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了解其掌握的调查或巡察监督对象本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单位的信息,或调阅有关案卷和检举材料的,可通过县委巡察办发函至相关机关,相关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应协助。

  (三)建议审查。县委巡察机构发现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有必要依法及时审查办理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将相关线索材料及审查办理建议提供给有管辖权的检察、公安机关。相关单位应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县委巡察机构反馈线索处置情况。

  (四)商请关注、督办。县委巡察机构发现县级审判、检察、公安机关的在办案件可能涉及巡察监督对象的,可根据已掌握的具体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商请相应政法机关予以关注、督办。相关机关应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或反馈处置情况。

  (五)法纪咨询。县委巡察组在巡察工作中,可以就巡察相关事项的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向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咨询。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

  四、县委巡察机构与县审计局工作协作机制

  (一)沟通协调。县委巡察办在研究提出巡察计划时,可根据县审计局提供的有关审计成果,优先安排已审计且问题较突出的单位。县委巡察办对拟巡察单位认为有必要先行开展审计的,可向县审计局提出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议。县审计局在拟定每年审计计划草案时,征求县委巡察办意见。年度审计计划送县委巡察办。县审计局可根据审计结果,向县委巡察办提出将已审对象纳入巡察范围的建议。

  (二)协助配合。巡察前,由县委巡察办向县审计局函请提供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县审计局应当向县委巡察组介绍审计情况或提供有关材料,并提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巡察期间,县委巡察组需要借阅县审计局相关审计档案资料的,或由县审计局派员参与巡察或帮助核查有关问题线索的,应通过县委巡察办发函至县审计局,县审计局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或派员支持帮助。审计人员在县委巡察组协助工作不以审计名义进行。一般县委巡察组和县审计局审计组不同时在同一单位开展工作。

  (三)信息互通。县委巡察组在巡察中认为确需审计的事项,在巡察报告中提出移交县审计局安排审计的建议。县委巡察办按程序报批后应将有关事项情况移交县审计局,县审计局视其情况纳入当年或下一年审计范围,安排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县审计局审计组实施审计期间,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问题,因审计手段限制,其核查结果尚不具备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条件而认为有必要提供给巡察机构掌握的,由县审计局提供给县委巡察办。

  (四)成果共享。县委巡察办根据县审计局提供的情况,将开展巡察的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县审计局。县审计局对县委巡察办移交的情况,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或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县委巡察办。如发现应当追究责任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在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县委巡察办。

  五、县委巡察机构与县信访局工作协作机制

  (一)信息互通。巡察前,县委巡察办函请县信访局及时提供涉及与巡察对象相关的信访资料。巡察中,县委巡察组应对涉及巡察对象的信访反映作深入了解。县信访局在收到被巡察对象的问题反映时,要及时反馈给县委巡察机构。

  (二)信访转送。巡察期间,县委巡察机构对民生诉求类信访反映,属于县级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内的,转交县信访局协调办理。县信访局应及时转办。巡察工作中,巡察工作人员可将巡察机构只收转不办理民生类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告诉信访人,可引导信访人到信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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