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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彩礼应否返还

 神州国土 2021-12-03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通讯员 乔莎

王某与原某于201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于2016年8月按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同年11月17日举办婚礼。婚礼前,王某通过介绍人给付原某彩礼88000元。举行婚礼时原某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王某、原某二人不能领取结婚证,婚礼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二人生育一子一女,后来,二人经常闹矛盾,从2020年7月之后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原某想要退婚,王某认为家里本不富有,当初办婚礼时,父母东拼西凑才给了女方彩礼,既然退婚,彩礼88000元应当退还,多次催要,原某拒不退还。王某遂将原某诉至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某返还王某彩礼款10000元。

在庭审中,原某则辩称,二人根据当地农村习俗订婚办婚宴,共同生活4年,生育了2个子女,原告给付彩礼的目的已实现,不应当返还。被告父母将彩礼中的4万元以现金的形式给被告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还购置了金银首饰用于被告的嫁妆。所得的彩礼早已与原告一家的财产混同,不应当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为促进两人缔结婚姻,原告王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付被告原某的88000元,属于彩礼的范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等因素,从尊重公序良俗的角度,法院依法酌定被告原某返还彩礼的数额为10000元。

说法

彩礼应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者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及贵重财物。民法典并未对婚约和彩礼作出规定,只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中,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这一习俗在农村尤盛。现实生活中,一旦婚约解除,常常会由此引发纠纷。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 彩礼返还与否,不仅应考虑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还应考虑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以及给付彩礼是否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作出符合情理和法理的裁判。

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几种情况可不予返还彩礼。本案中,原、被告在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近4年,同居期间生育一儿一女,两人缔结婚姻的目的已经实现。但原告与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且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双方也未及时登记结婚,存在过错。最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存在的过错、彩礼数额、已生育子女、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从尊重公序良俗的角度,依法酌定被告原某返还彩礼的数额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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