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其工作人员的来源有企业技术和管理人,也有当地招收的工人,也可能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 对企业而言,无论是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还是当地招收的工人都要支付相应的工资。如果是劳务派遣人员,则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再由劳务派遣公司给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 按个税法的规定建筑企业给工人发放工资,那么建筑企业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劳务派遣公司给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那么劳务派遣公司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建筑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那么代缴税款是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还是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且明确要求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对企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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