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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曙斌|马王堆汉轪侯墓地祔葬墓身份的考古学观察

 攒菁堂 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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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马王堆发现的三座汉墓是西汉列侯轪(dài)侯家族墓地,所葬皆为轪侯家族成员。从印章的发现和西汉列侯葬制来判断,M1、M2是长沙国丞相、轪侯利苍和夫人辛追墓。M3为袝葬墓,当是墓主人的儿子。但究竟是哪个儿子?是第二代轪侯利豨?还是其兄弟?身份成谜,学界争论不休。因为墓中仅见的一枚封泥被释为“利豨”,认为墓主人是利豨的观点大有取代原来认为是利豨兄弟观点之势。然而,因为没有类似于印章之类的直接证据,讨论的空间依然存在。虽然是列侯墓地,却因史籍记载轪侯语焉不详,张家山汉简《葬律》公布的可供参考的资料又少,论证起来有相当难度。我们尝试从“列侯”的视角出发,以文献记载的西汉列侯和相关考古发现的列侯墓地观察分析,看看是否存在两代或两代以上列侯墓毗邻现象?进而讨论汉墓所见私印与封泥的特点,判断“利豨”封泥存在的意义,尝试从不同的视角推论三号墓墓主人是利豨本人还是利豨之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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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汉列侯与丞相侯轪侯
西汉实行王、侯二等封爵制。列侯的政治、经济地位虽整体上不如诸侯王,但同为贵族统治集团的上层。了解西汉列侯分封与传袭的基本特征,有利于从考古学的角度推断列侯家族墓地主墓与祔葬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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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王堆一号墓发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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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王堆二号墓发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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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王堆三号墓发掘现场

1.纪年木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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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苍之子墓中出土。马王堆三座墓葬,只有利苍之子墓的具体下葬时间可以确定,因为该墓出土了这支纪年木牍,其上写:“十二年二月乙巳朔戊辰,家丞奋移主藏郎中,移藏物一编,书到先质,具奏主藏君。”“十二年二月乙巳朔”是汉文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即公元前168年2月24日,这应该就是墓主人下葬的准确时间。

2.利苍墓出土三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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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轪侯之印”铜印:利苍墓出土,方形,龟纽,有穿孔,印面雕刻阴文篆书“轪侯之印”,方体直排,字体饱满,通体鎏金,但大多脱落。汉初诸侯是“金印紫绶”,轪侯之印也应该是黄金印,而此印为鎏金铜印,且印文铸刻随意,显然是冥器而非实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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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苍”玉印:利苍墓出土,墓主私印。印面雕刻阴文篆体“利苍”二字。利苍是吴氏长沙国第三代王吴回和第四代王吴右的丞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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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丞相”铜印:利苍墓出土,方形龟纽,印面雕刻阴文篆书“长沙丞相”四字,方形直排,字体饱满,是墓主生前官印的冥器。鬼头作昂扬状,龟背刻有龟裂纹,四足及尾均刻出。“长沙”系汉初长沙国的省称,“丞相”是汉代中央政权和封国中的最高行政长官,“长沙丞相”即是汉初长沙国的最高行政长官。

3.梨、枣等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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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

马王堆汉墓出土的瓜果有20多种,如梨、杨梅、枣、梅子等,在辛追的腹中还发现了大量的甜瓜子。这些东西出土时大部分已经碳化,但有的仍保持了原有形状。这和辛追墓的密封性能有很大的关系。

4.“君幸食”漆耳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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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追、利苍之子墓出土。耳杯因其两耳像雀之双翼,亦称“羽觞”,它是古代用于盛食、盛酒或羹的器皿,由于在器身两侧设有便于用双手端取杯的部分,形如两耳,所以称之为耳杯。马王堆汉墓出土了200多个漆耳杯,制作精美,器形相似,大小略有不同。这种耳杯杯内涂红漆,底黑漆书“君幸食”三字,即“请您进餐”的意思。耳背面朱书“一升半升”表示容积。

5.云纹漆锺

图片辛追墓出土,古代盛酒器。形似鼓腹细颈瓶,采用旋木胎工艺制作,体形稳重厚实。外髹黑漆、内髹朱漆,上面有波折纹、云纹和鸟形图案组成的纹饰。器内残存酒类沉渣。

6.素纱襌衣



图片辛追墓出土。由上衣和下裳两部分连接构成。交领、右衽、直裾,面料为素纱,缘为几何纹绒圈锦。素纱丝缕极细,共用料约2.6平方米,重仅49克,可谓“薄如蝉翼”、“轻若烟雾”,代表了汉初养蚕、缫丝、织造工艺的最高水平。

7.T形帛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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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追墓出土T形帛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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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苍之子墓出土T形帛画

因外形像大写英文字母T,所以称它为T形帛画。但根据随葬品清单遣策的记载,其名为“非衣”,可能是取其“似衣而非衣”之意。它出土时置于锦饰内棺之上。画面内容自上而下可分为天上、人间、地下三部分,其中人间部分绘有墓主人辛追的肖像及家人献祭场景。帛画以有序的层次展现了汉初人们观念中的宇宙图景,其主题思想可能为“引魂升天”、“招魂安魄”。

8.黑地彩绘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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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追墓出土,是四层套棺中的第二层,内髹朱漆,外以黑漆为地,上面用油漆彩绘了众多漫卷多变的流云,云气纹中分布了116个形态诡谲的动物、神怪形象,就像一幅展开的连环画。其中有些神怪在吹竽鼓瑟,有的在挽弓射箭,有的在嬉戏打闹,被描绘得十分生动,具有浓郁的浪漫主义色彩。这些神怪的描绘,可能也寄托着辛追死后渴望升仙的愿望。

9.朱地彩绘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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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追墓出土,四层套棺中的第三层棺。通体内外皆髹朱漆,象征着阳、南方、阳光、生命和不死。整体构图讲究对称平衡,色彩强烈、明快,线条简练,着重于神态的表现。其诡谲的神话题材和堆漆工艺,无不是受楚文化的影响。

10.辛追女尸

轪侯夫人“辛追”出土于一号墓内棺,出土时身高1.54米,体重34.4公斤,虽然在地下沉睡了2100年,但外形保持完整,全身润泽,皮下软组织柔软而富有弹性,关节尚可活动。眼睫毛尚存,左耳里鼓膜完好,手指、脚趾纹清晰。遗体得以保存,是世界防腐史上的奇迹,此类尸体以后统称为“辛追尸”。

其他藏品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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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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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追墓出土云纹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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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书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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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纹漆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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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纹漆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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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彩漆圆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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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方形粉彩漆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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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纹漆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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糕点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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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一将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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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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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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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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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衣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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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敷彩纱丝锦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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绢地“长寿绣”


(一)西汉列侯的分封
汉兴,为维护汉政权,大行分封。《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周封五等:公、侯、伯、子、男”,“汉兴,序二等。”《集解》引韦昭曰:“汉封功臣,大者王,小者侯也。”汉初分封之制分两个等级,即诸侯王和列侯。又《汉书·高帝纪》记载:“三月,诏曰:'吾立为天子,帝有天下,十二年于今矣。与天下之豪士贤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辑之。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汉高祖刘邦所封功臣。爵功最高者为王,次者为列侯,都享有封国食邑的特权。列侯有封地,得衣食租税,多数有子嗣传承。西汉列侯以封户的多少可以划分为万户侯,千户侯和百户侯三个等级。如陕西凤栖原八号墓,学者推断其墓主人是富平侯张安世,就是万户侯级别的墓葬(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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轪侯升天图
列侯在制度上有爵位世袭的权利。《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记载,刘邦在分封列侯之时,曾与列侯立誓曰:“使黄河如带,泰山若厉,国以永存,爰及苗裔。于是申以丹书之信,重以白马之盟,又作十八侯之位次”,以此来保障列侯爵禄的延续,使其后世子孙都成为汉王朝的忠实守护者,从而永保汉室江山。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竹简《置后律》专门规定了列侯的立嗣权益及其继承次序,以夫人之嫡长子继承列侯位,若无嫡子,则以孺子之子为后。“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褭(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袅)后子为公士,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汉初朝中的重要官职如三公九卿几乎全部由列侯担任,特别是汉初的功臣侯,几乎完全掌握着朝中的军队、政务和财政大权。
列侯死后,嗣子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正式袭封。《汉书·景帝纪》记载:景帝中二年(公元前148年),令:“列侯薨,遣大中大夫吊祠,视丧事,因立嗣。”列侯去世,由朝廷派遣太中大夫前往吊唁,视察丧事的办理,确立嗣子。丧事结束后,列侯嗣子方能正式成为新的列侯,即所谓“既葬,当袭爵”(《汉书·韦贤传》)。
列侯在制度上也有职位世袭的权利。《汉书》把西汉列侯分为功臣侯、王子侯、外戚恩泽侯三类,当代学者或将列侯分为功臣侯、王子侯、外戚侯、恩泽侯、归义侯、宦者侯、丞相侯七种类型。早在秦时,丞相与列侯之间就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任职丞相则受封列侯。《史记·李斯列传》记载“君侯终不怀通侯之印归于乡里”,指的是李斯为秦相,怀通侯之印。汉初丞相惯例由功臣列侯世袭担当,即非功臣侯不能任相。丞相成为汉初功臣侯集团之领袖人物,为沟通汉初皇权与功臣侯集团之枢纽。到武帝时皇权大大加强,中朝制度设立,削弱丞相权柄,丞相沦为外朝首领,权威降低(秦铁柱)。《汉书·公孙弘传》记载公孙弘以丞相之职封侯,“元朔中,代薛泽为丞相。先是,汉常以列侯为丞相,唯弘无爵,上于是下诏曰:朕嘉先圣之道,开广门路,宣招四方之士,盖古者任贤而序位,量能以授官,劳大者厥禄厚,德盛者获爵尊,故武功以显重,而文德以行褒。其以高成之平津乡户六百五十封丞相弘为平津侯。’其后以为故事,至丞相封,自弘始也。”丞相封侯制度一直实行至建武(东汉光武帝刘秀年号)间。随着外戚侯势力的发展,掌握了中朝的全部政务,丞相权力才逐渐减弱了。
《史记·张丞相列传》称:“自汉兴至孝文二十余年,会天下初定,将相公卿皆军吏。”等到文帝登基时,朝中重要职位十之八九都由功臣侯或其后人执掌。尤其是丞相一职,在武帝之前,爵位不是列侯者根本不可能担任此职(张号召)。
由此可知,西汉列侯产生于功臣、王子、外戚、恩泽、归义、宦者、丞相之中,列侯嗣子可以袭封。而汉初丞相惯例由功臣列侯世袭担当,非功臣侯不能任相,列侯嗣子可以袭位。
(二)丞相侯轪侯的传袭
汉惠帝封侯是汉高祖封侯的延续,完全遵循了高祖定下的封侯誓言,在列侯政策上几乎没有改动。惠帝时,仅三人被封侯,平都侯刘到以高祖时“定齐”功绩分封,而便侯吴浅是长沙王吴芮之庶子,轪侯“黎朱苍”(利苍)为长沙国丞相,是对当时仅存的一个异姓诸侯王的安抚措施。
惠帝二年(公元前193年),长沙国丞相利苍被封为轪侯,是为丞相侯,爵位得以世袭,轪侯共传四代,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末代轪侯、东海太守利秩因罪废除。《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轪,长沙相,侯,七百户。(孝惠)二年四月庚子,侯利仓元年。(高后)三年,侯豨元年。(孝文)十六年,侯彭祖元年。元封元年,侯秩为东海太守,行过不请,擅发卒兵为卫,当斩,会赦,国除。”《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轪侯黎朱苍,以长沙相侯,七百户。二年四月庚子封,八年薨。高后三年,孝侯豨嗣,二十一年薨。孝文十六年,彭祖嗣,二十四年薨。侯扶嗣,元封元年,坐为东海太守行过擅发卒为卫,当斩,会赦,免。玄孙,江夏。六世,元康四年,苍玄孙之子竟陵簪褭汉诏复家。”《史记》《汉书》对轪侯利氏家族的记载大致相同,仅在第一代和第四代轪侯的称谓上有所区别(见表一)。第一代轪侯利苍于公元前193年(汉惠帝二年)以长沙相封侯,为异姓侯,食邑七百户。公元前186年利苍离世,葬于任职的长沙国国都临湘。利苍任长沙相时,南越国与中央王朝关系紧张,时战时和。第二代轪侯利豨,除世袭爵位之外,可能还继任长沙相。当时中央王朝与南越国的关系已趋缓和,多防守少战事(《史记·南粤列传》)。

根据一号墓遗体检测和三号墓骨骸检测鉴定得知,一号墓墓主人轪侯夫人辛追死时约50岁左右,推算为公元前215年以前出生。三号墓墓主人死亡年龄约30-40岁之间,如果母子年龄至少差15年以上,那么他离世年龄约30岁出头,不可能到40岁,推算他公元前200年以前出生。轪侯夫人辛追在轪侯利苍离世之时约30岁,在利苍死后约20年、儿子死后数年离世时约50岁。轪侯利苍离世之时,三号墓墓主人约15岁左右,可能尚未行成年礼。据汉初丞相由功臣列侯世袭担当的惯例推知,三号墓墓主人因尚年幼,并不具备继承丞相职位的条件。而嗣侯利豨既继承爵位,又或继承了丞相之位,当年长于三号墓墓主人。又《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诸侯王,高帝初置,金玺绿绶,掌治其国。有太傅辅王,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冶。”诸侯国丞相统众官,中尉掌武职。从三号墓出土兵器和机密军事地图之类来看,墓主人可能是成年之后才担任长沙国最高军事将领“中尉”统帅长沙国军队,而非统领众官的长沙国丞相。
二、列侯墓地不见嗣侯袝葬 
截至目前,已发掘并可确定为西汉列侯(含列侯夫人)的墓葬有30余座(刘尊志)。列侯墓是西汉列侯墓地的核心,夫人墓与其并列分布,周围或有墓园,祔葬墓位于墓园内外。从考古发现来看,除马王堆汉墓外,陕西、湖南、安徽、山东、河北等地已发掘的身份比较明确的西汉列侯家族墓地十几座,列侯墓地除偶有发现一二座墓之外,其余多是三座墓以上,墓地规模最大的,当数南昌海昏侯刘贺墓、西安凤栖原富平敬侯张安世墓等高等级列侯墓。有的墓地发现墓园遗迹,多数墓地因年代久远,墓园地面建筑难以寻觅。列侯有的葬在封国内,有的则葬于他地,且普遍存在家族墓地袝葬的习俗。
(一)列侯墓地夫妻合葬、子孙袝葬
所谓西汉列侯墓地,一般为列侯与列侯夫人合葬一处。合葬有同坟异穴合葬、同穴合葬、异坟异穴合葬。多见异坟异穴合葬,如杨家湾M4与M5、墩墩山M1与M2、凤栖原M8与M25、马王堆M1与M2、阜阳汝阴侯夫妻墓等。夫人墓位于侯墓一侧,规模一般较列侯墓小,处于从属地位,是列侯墓地的重要墓葬。少见同坟异穴合葬,有的与主墓位于同一封土下,如永州鹞子岭M1与 M2位于所属的第三封土堆下,存在同坟异穴合葬的可能:如簸箕山M4、M5是列侯墓组成部分。至于同穴合葬更是少见,如徐州东郊陶楼 M1、城吴楼M1等。除此之外,根据现在掌握的考古资料,西汉时期,当列侯确定冢地下葬之后,其子孙常常祔葬列侯墓地。这种现象在湖南、陕西等地表现突出(见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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祔葬是指子孙或相关家庭成员葬在父祖或家庭 相关人员茔地或墓域的方式,形成家族聚葬的情况,既区别于夫妻间合葬,也不同于因等级差别而形成的陪葬。西汉列侯墓的袝葬墓有独立的封土,墓穴基本位于规划的地点,规模亦较一般陪葬墓大,墓主人可能为列侯的嫡系子孙或家族中的亲近人员,部分则为列侯的妾或其他女性。如湖南永州鹞子岭墓地发现的刘彊墓为某代泉陵侯墓的祔葬墓,刘彊为泉陵侯的家族成员;西安凤栖原列侯属于万户侯,其墓地东部靠近祠堂位置有几座规模略大的墓葬,当为祔葬墓,而墓地东南及西部的一些小规模的墓葬,当属陪葬墓;南昌海昏侯墓地主墓北侧的 M5、M6规模略大,有祠堂类建筑,均属祔葬墓,部分墓主人可能为女性。至于陪葬墓并不常见,规模一般不大,陪葬物品也相对较少。只有等级高的“万户侯”,才会出现小型的陪葬墓。如南昌海昏侯墓的陪葬墓位于垣墙内东部,排列有序。凤栖原墓地的陪葬墓位于兆沟之外,分组排列,墓向均朝着主墓,时代延续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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轪侯之印
马王堆汉墓M1、M2为夫妻合葬,M3为祔葬墓,当是他们的儿子之墓。这种墓地成员构成可以说是现实生活中家庭和家族结构的再现。西汉时期核心家庭一般由夫妻和子女组成,主干家庭由父母和一对已婚子女组成的两代或三代人,兄弟同居的联合家庭在父母在世或离世都存在兄弟分财异居现象。“汉代的人均寿命不会超过40岁,而汉代人的成婚年龄又大多在20岁左右,三代同堂必定不多,而夫妻子女的核心家庭在汉代家庭结构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岳庆平)。家庭和家族结构直接影响家族墓地的构成,考古发现的列侯墓地多由列侯、妻、子构成,反过来可证列侯家庭多为核心家庭形式。
(二)尚未发现数代列侯墓毗邻的现象
已发现的15处列侯墓地(表二),有始封侯墓地,也有第二代或第三代嗣侯墓地。如虎溪山汉墓为第一代沅陵侯吴阳,墎墩山汉墓为第一代海昏侯刘贺,鹞子岭汉墓为第三代泉陵侯刘庆,双古堆汉墓为第二代汝阴侯夏侯灶。可以看出,第一代列侯的墓地并不见第二、三代嗣侯之墓。第二代或第三代列侯各自有独立的墓地,并未祔葬于第一代列侯。杨家湾汉墓虽然可能是周勃或周亚夫墓,但可能非绛侯家族墓地,而是长陵的陪葬墓,属例外。至于河北邢台南郊西汉墓东侧有两座规模等同的大墓,发掘者认为墓主人是两代南曲侯,但也有研究者认为:“目前尚未发现过数代列侯墓毗邻的现象,推测墓主人更有可能是列侯夫人或家人。”(杨武站)
依此规律来看,各代列侯有各自独立的墓地。马王堆汉墓有利苍及夫人合葬墓地,不太可能嗣侯利豨祔葬于此,而应该是利豨之弟才符合列侯家族墓地葬俗。如果三号墓墓主人是嗣侯利豨的话,与普遍存在的西汉列侯墓地构成葬俗相抵牾。因为嗣侯也会有自己的核心家庭成员,如果继任了丞相之职,其显赫的身份不大可能让其夫人或子女祔葬于始封侯墓地。
三、“轪侯家丞”“利豨”封泥缄封随葬物品
已发现的汉代列侯墓多数被盗掘,印章位置多有错乱,或被盗走。虽然如此,列侯墓地主墓出土印章的现象较为多见。有学者根据汉代部分列侯级别墓葬出土玺印资料的整理分析,同时结合相关文献资料的记载,对汉代列侯级别墓葬中随葬玺印的类别及其相应的位置进行大致的推测,随葬玺印的位置通常情况下有墓主人腰部、腹部、头部等身体附近,有的随葬于墓葬主室内,有的随葬于墓葬边箱内,而且在不同历史阶段内随葬玺印的类别、位置情况又具有一定的差异(和勋)。这些印章是判断列侯主墓身份的重要物证。而封泥一般是由丧家办丧事的人用来缄封随葬物品的,或者是赗赠者缄封遣送物品的。马王堆三号墓所见“轪侯家丞”“利豨”封泥亦是如此。
(一)以印章、封泥、铭文等判断列侯墓地
西汉列侯家族墓地墓葬规模一般可分大、中、小型墓。规模大或规格高的墓为主墓,是列侯及夫人墓。规模较主墓小的墓为袝葬或陪葬墓。已发掘的15处列侯家族墓地,或依据主墓发现的印章确定列侯身份,或根据封泥、铭文判断墓主人身份,或依据文献与考古材料结合推断墓主人身份。只有推断出墓地主墓的身份后,才能判定是否为列侯家族墓地。如马王堆2号汉墓出土了三颗印章,即爵印“轪侯之印”、官印“长沙丞相”铜印和名章“利苍”玉印,可知为轪侯利苍家族墓地;沅陵虎溪山汉墓出土一枚“吴阳”玉印,判断其为沅陵侯家族墓地;河北邢台南郊汉墓出土一枚“刘迁”铜印,判断其为南曲侯家族墓地;江苏徐州簸箕山汉墓出土一枚“宛朐侯印”金印,判断其为宛朐侯家族墓地;江苏徐州陶楼汉墓出土一枚“君侯之印”银印,判断其为君侯家族墓地;江西莲花罗汉山汉墓出土一枚龟纽金印“安成侯印”,判断其为安成侯家族墓地;南昌墎墩山汉墓出土一枚“刘贺”玉印,判断其为海昏侯家族墓地。至于封泥,如陕西西安凤栖原墓地出土的“卫将长史”封泥、安徽阜阳双古堆汉墓出土的“女阴家丞”封泥、山东济南腊山汉墓出土的“夫人私府”封泥、江西南昌墎墩山汉墓出土的“昌邑令印”封泥等,虽然是用来缄封随葬物品的,但也是佐证列侯墓地的物证之一。从西汉列侯墓地发掘情况来看,一般是列侯墓或夫人墓有身份认证的印章,祔葬墓只有鹞子岭汉墓发现一枚“刘彊”(泉陵侯家族成员)铜印和墎墩山汉墓发现一枚“刘充国印”(海昏侯刘贺第一个早逝的嗣子)铜印。即便如此,列侯墓地还没有发现以墓主人私名封泥能确定身份的列侯墓。
(二)封泥一般为办丧事者缄封用
近年来发掘的汉墓出土封泥现象较为多见,但一般多是为办丧事者或赗赠物品者缄封。汉墓发现的封泥比较多,而列侯家族墓地发现的封泥并不多见,一般为职官名。如济南西郊的腊山汉墓出土一枚“夫人私府”封泥,据发掘报告考证,“私府”当是官职名称,秦代即设置此官,汉代沿置。可见这枚封泥当为某位诸侯夫人的私府官所有。安徽阜阳双古堆M2出土“女阴家丞”封泥3枚,因“女阴侯”是汉高帝刘邦对其功臣夏侯婴的封号,推断双古堆Ml主人是第二代汝(女)阴侯夏侯灶。陕西新安机砖厂汉墓出土“利成家丞“封泥1枚,推断其为利乡侯刘婴。这类职官名封泥是判断列侯墓地的重要依据之一。
汉墓私名封泥,一般为缄封随葬物品之用。带有死者私名的封泥,不可能为死者死后所封,因为没有死者给自己缄封随葬物品的道理。湖南永州鹞子岭汉墓出土1枚封泥,出土时封泥粘在左外藏椁之首发现的 126号陶壶壶盖凹形捉手上,壶盖上的凹字形捉手有封泥托匣之用。封泥为有篆书“臣敞”二字。“臣敞”封泥即可说明墓主人生前的地位并拥有“家臣”。汉阳陵外藏坑出土的众多封泥中有不少私名封泥(杨武站、庞任隆),如“吴贤”“杨充私印”“赵明”“杨周”“张忠信印”“郑勋”“吴贺私印”等约20种,应是协助阳陵办丧事、提供随葬物品的人移交时缄封的封泥。毕竟阳陵的规模大,埋葬物资丰富,需要多方提供随葬物品。而广州西汉南越王墓西耳室出土9件封泥,有出于铜匜内和铜伞柄饰旁的第二代君主赵眜的“帝印”封泥2枚,有从泥土中筛选出来的“眜”封泥2枚(已被扰乱),有出于大铜盆、丝织品旁和门道器物地底层的“”和“衍”封泥。“”“衍”当是缄封者的名字,或应是负责缄封的官员名字。这些封泥的存在形式比较特殊,或在器物内,或在器物旁边,或掉在地面上,都不在需要封合的物品附近,与其他汉墓所见封泥的使用情况不完全相同,属特例。
我们知道,秦汉时期使用玺印的地方很多,首先是用来封缄书信。《后汉书·祭祀志》载:“自五帝始有书契。至于三王,俗化雕文,诈伪渐兴,始有印玺以检奸萌。”说明玺印的主要用途是封检,而封泥就是玺印这一用途的具体体现。

墓中所见封泥,一般是用来缄封随葬物品的。而这些随葬物品处于封合状态,才需要发生缄封,即便是像鹞子岭汉墓所见“臣敞”封泥也是缄封在陶壶盖上的,否则墓中所有随葬器物都需要悬挂封泥匣了。
(三)“轪侯家丞”缄封随葬物品
马王堆汉墓发现的印章、封泥相对较多,M1出土“轪侯家丞”封泥27枚,“右尉”封泥2枚和“□买之”字样 1枚;M2因被盗,仅发现“轪侯之印”“长沙丞相”铜印和“利苍”玉印3枚;M3出土“轪侯家丞”封泥12枚,“利豨”字样封泥1枚。关于两座墓所见“轪侯家丞”封泥,有学者根据其字形风格,认为是两种不同的轪侯家丞封泥(图一)(孙慰祖)。第一代轪侯利苍的家丞是谁,无法得知。三号墓出土纪年木牍记录该墓下葬年代为公元前168 年,家丞名“奋”。对照轪侯世袭年表可知,三号墓墓主人应该是第二代轪侯利豨在位时离世,利豨的家丞名奋,且有可能是第一代轪侯的家丞继任第二代轪侯的家丞,近三十年过去,家丞年事已高。一号墓墓主人为公元前168年以后数年离世,当时轪侯爵位已经由利苍之孙利彭祖世袭,利彭祖的家丞不是奋而是另有其人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可以解释两墓“轪侯家丞”封泥印文风格不同的现象。
依葬俗而言,丧家自备、需要封合的丧葬物品或缄封或不缄封,而来自他人赗赠的物品一般加以缄封,如一号墓所见“右尉”封泥。鉴于一号墓墓主人为第三代轪侯利彭祖母,三号墓墓主人为长沙国军事将领渊(第二代轪侯利豨在位之时,史籍记载死于公元前165年), 两个墓主人虽非嗣侯利豨和利彭祖的核心家庭成员,但都是轪侯家族的重要成员(一号墓墓是主干家庭成员),由“轪侯家丞”主理丧事、缄封自备或赗赠的随葬物品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四)“利豨”缄封“受中”物品
三号墓出土竹笥严重腐朽,根据残件及木牌推断,应有52个。发掘报告称“轪侯家丞”封泥散落无法确定属哪个竹笥,而“利豨”封泥出土时系在东94号竹笥上,编号为94附;“唐笥”木牌出土时脱落,与实物对照,疑属东94(图二)。这枚封泥让人直观地认为是证明墓主人为利豨的物证,也是可以理解的,但需要经得起多方推敲,封泥的存在不同于印章更能认证身份,毕竟死者已不能自行发生缄封行为,也无必要发生由谁来代替死者缄封的行为。
根据三号墓遣策所见小结木牍记录,随葬竹笥分别来源于“临湘家给”和“受中”:“右方凡用笥六十七合,其十三合受中,五十四合临湘家给”。所谓“受中”是省称,为当时人人皆明白所指的地方。发掘报告称“受自长沙王禁中”。也有学者认为“中”是列侯居住的侯宫,即“禁中”之意(傅举有)。“侯府禁中”之说有道理,但似乎理解发生了偏差,小结木牍所言“受中”,如果理解为“受自禁中”,就不是丧家自备物品,而是来自他处。
出土的52枚木牌全部从竹笥上掉落,如果每个竹笥都有缄封,至少有50枚封泥,现存封泥不过13 枚,包括“轪侯家丞”和“利豨”字样两种封泥。这种现象也可以说明可能有的竹笥并未加缄封。从现存竹笥木牌书写的文字来看有两种风格(图三)。根据仅存的“利豨”封泥出土位置及其对应木牌来看,其木牌文字与“唐(糖)笥”木牌属同一种风格。这种风格的木牌还有熬鰿笥、无(芜)夷(荑)牛脯、熬鸡笥、豚载(胾)笥、牛炙笥、卵笥、牛载(胾)笥、熬兔笥、枇梨笥、熬豚笥、葸笥、濯鸡笥等12 种,都是些食品之类,与小结木牍记录“其十三合受中”基本吻合。而另一种文字风格的木牌包括食品、衣物、随葬明器、钱币等等,当属于“临湘家给”的物品。“唐(糖)笥”来自“紧中”,又见“利豨”封泥,正好说明“受中”可能是来自嗣侯“利豨”的赗赠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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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考古现象而言,有时候随葬物品在墓中所处的位置比物品本身更能说明问题。纵然有“利豨”字样的封泥出现在缄封的“唐笥”竹笥上,作为身份认证,能说明墓主人身份的当是墓中随葬“利豨”印章,而不应是缄封在竹笥上的一枚“利豨”字样的封泥,毕竟死者不能给遣送自己的随葬物品进行缄封,更无需由别人代为缄封。由此看来,三号墓“利豨”封泥是个孤例,它不同于汉阳陵外藏坑所见私名封泥,也不同于南越王墓所见“眛”封泥,不能说明这是墓主人亲自使用的封泥,而应另有他人。毕竟墓中不见利豨印章,只见封泥,封泥当是生前缄封之用,若死后缄封“唐(糖)笥”,显然不合常理。可能的情况是,经第二代轪侯“利豨”缄封“受中”物品之后送给丧家(墓主人家)办丧事,然后丧家将其作为随葬物品葬入墓中。
 
总而言之,从考古学的视角观察分析西汉列侯的分封与传袭特征、家族墓地成员构成葬俗、汉代家庭与家族关系以及汉墓封泥的使用现象等方面,推断轪侯家族墓地祔葬墓应非嗣侯,而应是嗣侯之弟,其合理性比较而言显得明显一些。
其一,从汉初列侯普遍存在的继承权来看,嗣侯既继承爵位,也可以继承丞相之位。三号墓墓主人在其父利苍离世时可能尚未成年,即使可以继承爵位,却无法继承职位,而应是年长于三号墓墓主人的利豨继承了爵位,甚或继承丞相之位。另外,从墓中出土的各种兵器及机密军事地图等实物来看,三号墓墓主人可能是长沙国高级军事将领“中尉”,而非统领众官的丞相。
其二,从考古发掘的西汉列侯墓地葬俗来看,列侯墓地一般只葬列侯夫妻及祔葬子孙,不见祔葬嗣侯现象。这种现象与汉代核心家庭的存在形式基本一致。依此现象推断,轪侯利苍家族墓地祔葬应非嗣侯,而有可能是嗣侯之弟。
其三,从近年来汉墓发现的封泥来看,封泥一般为办丧事者或赗赠者缄封随葬物品所用。鉴于一号墓墓主人为轪侯利彭祖祖母,三号墓墓主人为长沙国军事将领,都是轪侯家族的重要成员,由两个不同的“轪侯家丞”缄封随葬物品应该不成问题。“利豨”封泥缄封的竹笥是“唐(糖)笥”,与糖笥木牌文字风格一致的木牌都是食品一类,有可能是来自“受中”,即嗣侯利豨侯府禁中赗赠的随葬物品。
如果推断三号墓墓主人是利豨,那么就得认可两个唯一的存在:一是迄今发现的西汉列侯墓地始封侯与嗣侯墓相毗邻现象的唯一存在;二是迄今发现西汉列侯墓地不葬墓主人私印而葬其封泥现象的唯一存在。因此,推断三号墓主人为利豨尚存疑,直接证据已成为不可能,期待今后发现更为契合的旁证再来作这种身份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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