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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公司挖坑让员工的证据变线索?行为违法,结果不违法

 lgzlawyer 2021-12-05

很多朋友抱怨,明明公司有很多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但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自己却没有被支持,怎么也想不通!这是因为很多朋友被公司套路了,导致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常常陷入两个误区。

因此我们一定要搞懂两个观点,一是“公司行为违法,证据却不一定违法”,另外一个是“线索不等于证据”。而公司恰恰利用这两点玩套路,虽然你看到公司的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所形成的能够让你收集到的证据,一点也不违法;再者,公司早已玩套路把你可能取得的有效证据变成了线索,也就是说你提供的那些资料根本就不叫证据,只是线索,而线索是不能作为裁决的核心依据。

公司通常有以下这些套路,行为违法,但形成的证据却不违法,而对我们来说最终只能取得线索,而拿不到有效证据。我们需要提前知道,防止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被动。

一、签完劳动合同不给员工,却要求签收。

因为公司知道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但是又不想让员工轻易拿到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想出了这个套路。签完劳动合同不给员工一份,甚至直接签空白劳动合同,明显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这属于行为违法,但公司让员工在签收表上签收了,虽然员工没有实际拿到劳动合同,但从证据角度却没有问题,因为员工根本没办法证明公司没有给劳动合同,也不能算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同时公司也可以直接说给了员工,是员工自己弄丢了。这个时候你说公司违法,最多只能算线索,而且是没有证据证明的线索。

而对于这种情况,最无奈的办法,就是签完字后,赶紧找机会把两份合同都拍照留存,另外再收集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二、不给员工考勤记录,但要员工签名。

因为很多公司都暗示要求员工加班,但又不想支付加班费,但在日常工作当中,员工难免会取得其他有效的加班事实证据,而对于考勤打卡记录,都是在公司手里,员工一般是拿不到的。公司为了规避支付加班费,因此会在每月形成的考勤记录上,将加班时间删除,并且让员工签名,并且说如果员工不签名就不发工资。

而员工签名后,就等于对当月的考勤打卡记录认可,也就意味着以后员工想主张加班费,基本不可能了。可以说,公司直接将员工加班的打卡记录删除,这个行为是违法的,但一旦员工签字,就视为双方达成一致了,最终这一份考勤记录表就是合法的。而员工说是公司强迫自己签字了,基本上就成为一个没有证据支撑的线索。

对于这种情况,还真没什么好办法,因为如果你不签,基本上也就没办法在这家公司继续上班。

三、盖住工资条,只让签名,但不给员工。

现在也有很多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只是口头谈一个大概的工资,至于工资结构,员工是不知道如何划分的,因此公司也不想让员工清楚知道自己的工资结构,防止员工找到其中的问题。但不让员工签字,到时对最近两年工资记录的举证责任又在公司,公司容易被动。

因此公司将工资结构划分成对员工不利的结构,比如每周上6天的公司,工资结构被划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员工并不知道当时谈的工资是包含周末一天班的加班费,而员工在签工资条时,直接盖住工资条结构部分,只让员工签名。

等以后发生劳动争议,满以为可以主张加班费时,工资提交你签过字的工资条,上面显示公司早已支付过加班费了。这也是典型的公司行为违法,但证据不违法。这时候你说公司不给你们看工资条,也只能成为没有证据的线索。

对于这种情况,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只能找机会通过聊天软件、找公司开收入证明等方式来侧面取证,最起码证明不了工资结构,也要想办法证明应发工资额度。

四、口头通知不上班,或强行不让上班,事后说员工旷工

这是很多公司经常玩的套路,在想要辞退某个员工时,但又不想承担经济补偿金,于是就让员工自己辞职,等员工不同意的时候,就口头告诉员工放假,让员工不用来上班,甚至强行不让员工进入公司上班,如果员工相信了公司的口头说法,或者应对不及时,等过几天公司又会以连续旷工为由辞退员工。

很多员工在劳动仲裁时会说是公司不让自己来上班了,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那么公司的这些行为的确是违法的,但从证据角度,只显示是员工连续旷工。而员工所说的公司欺骗自己、变相辞退的情况又成了线索。

对于这种情况,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不要相信公司口头的说法,所有关于这一块的通知,必须要以公司书面盖公章的通知为准,至少也要通过聊天软件等有效途径发送的,反正口头的肯定不行。另外对于公司取消打卡权限、强行不让上班的情形,要记得随时录音、拍视频取证,另外及时去劳动部门投诉备案并保留相关证据。

五、想辞退员工,忽悠员工写离职表签协议

不少的朋友都在这一块吃过亏,很多公司在要辞退员工时,员工肯定问公司要书面的通知,但公司这时就忽悠让员工签一些,比如让员工自己写一个离职申请,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等,往往这些上面会暗藏一些对员工不利的条款,如果员工不懂这一块或者轻信公司去签字,那就非常被动。

也就是说本来是公司辞退你,到最后变成你自己辞职,或者是由你提出并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从而没有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这时员工说是公司用忽悠欺诈的方式让你签字,就又成了没有证据支撑的线索。

对于这种情况,首先我们要记住一点,自己辞职和公司辞退是同一类型,都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要辞退你,公司只需要给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辞退证明,并不需要你另外再写上面辞职表,最多就是离职时的工作交接表可能需要签字。但不管怎样,这种情况下,在任何签字的材料上,都不要出现类似“个人提出”“个人辞职”的字眼,否则坚持不能签字。另外,在签字时,一定要写明是公司辞退你。

六、员工被迫离职,公司以办理离职手续为由套路员工

还有一些朋友,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等行为,向公司寄送被迫劳动合同通知书,想主张经济补偿金,公司收到后,立即让员工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结果一些不懂的朋友,就写了辞职单、签了包含不利内容的协议等等,最终与经济补偿金失之交臂。

对于这一块,道理和上一点一样,你已经向公司寄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就代表你已经提出辞职了,所以这个时候你不需要再写任何辞职单,唯一要履行的责任就是工作交接,因此在工作交接时,要特别注意被公司套路到。

总而言之,公司会有以上这些套路,把本该属于你的有效证据变成了线索,用这些看起来违法的行为,形成了对公司有利的有效证据,这也就是员工在劳动仲裁中非常被动和困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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