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下简称《条例》)2021年11月19日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记者注意到,《条例》对养老设施规划与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义务和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并阐明了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内容。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每百户不低于20㎡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地区,人均用地标准不少于0.2平方米。 根据《条例》,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公益性的养老服务设施。其中,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三百平方米。 在社区建嵌入式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 《条例》指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家老年人的需求,推动实现下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实行入住评估轮候制度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养老机构建设,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实行入住评估轮候制度;床位有剩余的,应当向社会开放。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接收非政府兜底保障的老年人,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租赁经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者依据委托合同等确定。 社会力量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其公益性质和服务质量相适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管理。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养老机构应当将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入住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测评,制订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并根据老年人的身心变化动态调整。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应当在服务合同中载明,并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 养老机构因停业整顿、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六十日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鼓励和支持医师、护士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执业。鼓励依托本地气候、森林、温泉、中医药等资源,发展健康养老、森林康养、旅居养老等新兴业态。 《条例》指出,对在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达到本省有关规定年限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入职奖励或者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与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的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其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独生子女应给予每年十五日护理假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或者晋级。 此外,《条例》还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明确了处罚。比如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助资金和有关费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信息日报【整理摘编:时英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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