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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被给予政务重处分的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任人员职务免除方式(一次讲清)(20210

 法纪学习资料馆 2021-12-0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周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以下统称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任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实践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该规定,需注意以下问题。
依法界定适用人员范围。依照相关规定,按照产生方式划分,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任人员主要包括以下7类人员:
  人大选举产生人员,主要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政府正职、副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人员,主要是指国务院组成人员;
  人大通过人员,主要是指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人大常委会补充任命人员,主要是指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人员,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副职;
  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人员,主要是指政府组成部门正职;
  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主要是指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
  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任人员中不包括仅担任人大代表职务的公职人员,相应对仅担任人大代表职务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不要求先依法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但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在移送起诉前依法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
  综合确定职务免除方式。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需给予被调查的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任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根据其职务产生方式、人大或其常委会召开会议时间、职务免除是否还涉及上下级人大常委会、本人是否认错服法等因素,选择适当的职务免除方式,通常可按下列情形把握:
  罢免。人大选举产生人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人员、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人员、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人员等4类人员可由其本级人大予以罢免,鉴于人大全体会议通常每年举行一次,故能够采取辞职等方式免除其职务的一般不采取罢免方式。人大通过人员、人大常委会补充任命人员、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等3类人员则不得通过罢免方式免除其职务。
  辞职。只要本人提出辞职的,均可向其选任单位提出,其中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人大选举产生人员、全国人大决定任命人员还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人员、地方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人员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还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辞职。为体现出职务免除的惩戒性,对可采取免去或者撤销、免去方式免除其职务的一般不采取辞职方式。除上述情形外,其本人提出辞职的,一般可采取辞职方式免除其职务;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公共资源,对具备采取辞职方式免除职务条件的通常不采取罢免、撤换方式免除其职务。
  免去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总理之外的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地方人大选举产生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的政府副职、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政府组成部门正职和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的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免去或者撤销其职务,其中撤销其职务的更能体现惩戒性质。可采取免去或者撤销方式免除职务的地方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不采取撤换方式免除其职务。
  免去。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免去其职务,且上述人员不宜采取撤销方式免除其职务。
  相应撤销和终止。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本级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或者辞去本级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即相应撤销或者终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人大代表的,其当选无效,相应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务也应终止并由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予以公告。拟给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撤职、开除处分的,鉴于需依法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故通常不采取罢免、免去或者辞职等方式免除其职务,只需采取罢免或者由其辞去本级人大代表职务的方式相应撤销或者终止其所任职务即可。
  撤换。地方人大常委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鉴于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被罢免或者辞职,以及撤换地方人民法院院长涉及两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召开会议,为适应工作需要,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优先予以撤换,对人民法院院长拒不辞职且人大全体会议难以召开的方予以撤换。
  审慎选择职务免除时机,准确把握处分生效时间。对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任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在报请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同时,一并提出免去其上述职务的建议。查明该公职人员严重违法需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可及时提出免去其上述职务的建议,按程序报请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应政务处分的作出和生效时间均为有权决定的党委或者监察机关(由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集体讨论决定之日;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的,可待有权决定给予其撤职、开除处分的党委或者监察机关集体讨论作出“待依法免除其职务后,再对其予以撤职(开除)”的决定,政务处分的作出和生效时间相应按照其职务被依法免除之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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