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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项目监理工作不到位可以扣付监理款项吗?

 渐华 2021-12-07

提出问题:项目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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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阅《监理日志》相关记录,存在以下监理服务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1.监理工程师在监理现场未按照要求对钢筋、水泥等主材进行平行检测等流程,并记录在监理日志上。未体现“监理工程师应该按照工程监理范围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等要求。

2. 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原因未发表意见,我们检查往来工作联系单等相关监理记录,仅发表“拟同意”及“情况属实”等字样,对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对工程总造价的影响未单独提供书面的材料,不符合现场工作规范,可能导致后续因证据不足无法开展竣工决算甚至造成资金浪费。

3. 监理日志记录流于形式,监理月报、旁站记录及阶段性监理工作总结等相关记录缺失,可能导致后续工程监理资料不完整,另未发现监理单位对相关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文件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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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5.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1 号-工程项目》(四部委联合颁发)“(四)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项目资金不落实,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进度延迟或中断”;

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1 号-工程项目》(四部委联合颁发)“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改正”。


审计建议:

1.建立监理工作履职评价服务机制,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制定监理服务履职情况检查表并逐一对照检查,确保验收环节监理资料移交规范性。

2.对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应履行扣款管理机制,切实落实监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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