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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的税事(四)土地增值税

 魏春田 2021-12-08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棚户区改造涉土地及房屋权属的变更,自然也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问题。对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规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 、转让主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2、转让对象:旧房;
3、转让用途: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
4、转让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举个例子: 2020年7月甲公司转让一套2017年5月购入的住房,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所载金额200万元。A公司受政府委托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拟以250万元的价格购入甲公司的住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
旧房扣除项目的金额=发票所载金额×(1+购房年度×5%)=200×(1+3×5%)=230。
其增值额=[(250-230)÷200]×100%=10%
按(财税[2013]101)文件的规定该企业住房转让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四个条件,因此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法律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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