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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保护传承红色资源

 旅游文化资讯 2021-12-08

近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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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或者擅自新建的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属于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其他红色资源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学校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纳入日常教学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参观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

《条例》强调,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禁止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禁止擅自新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有权对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等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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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要求,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开山、采石、开矿等危害、破坏红色资源安全、历史风貌和环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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