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部分 抗震防灾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 1、工程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程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1月27日建设部令第148号发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期限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情节较轻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及时改正,修复好构件、装置和设施,或者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按照时限要求改正,修复好构件、装置和设施,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时限要求改正,修复好构件、装置和设施,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房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情节较轻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房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10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期限内按要求改正,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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