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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无法获得补偿的庄稼损失而杀死野生动物的,不应该定非法狩猎罪

 律师戈哥 2021-12-09
近日,一起河南夫妇杀害野猪被判刑的新闻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

根据报道,法院查明的案情是,今年5月至7月,被告人吴某、胡某夫妇在仓房镇清泉村某山地连续十几天使用绝缘木签、电丝网将地围起来,用电瓶、逆变器、警报器等设备狩猎野猪,捕获野猪八头以上。经查,淅川县全境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电网为禁用捕猎械具。

大河报11月26日报道,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辩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才灭了它。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交付非法狩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费用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

网上类似的还有:2020年3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吴老太在田地里安装电野猪设备“庄园守护机”,一个月内电死三头野猪,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6个月。除了追缴违法所得1070元,同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

新闻报道,吴老太已经67岁,丈夫20年前已去世,她在山里窝棚中住了7年,就是为了守护庄稼防止野猪破坏。“往年种玉米能有3000斤左右的产量,野猪来了后,只能收500到600斤。去年种了一亩多菜,只打了160斤菜籽,正常应该是能打600多斤。”7年来,吴老太敲铝盆、扎稻草人、烧辣椒烟,都没用,直到买了带电的“庄园守护机”。 

被判刑后的2020年6月,吴老太找村委了解农作物损失赔偿,被告知“野猪吃了没得赔偿”;村民张桂邻向市政府询问《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赔偿的条款,被告知“没有补偿”。2021年12月3日:巴州区农业农村局森林资源股股长表示,该局财力紧张,目前没有针对野猪造成农作物损失的赔偿。

2020年国务院《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规定,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如果以上规定得到贯彻落实的话,肯定不会发生以上农户为了保护庄稼而杀害野猪的行为。野猪吃了庄稼政府会给补偿,补偿价格合适的话,农户应该欢迎野猪来吃才对。如果以上规定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的话,农户是否可以为了保护自己已经影响省级的庄稼而杀害野猪呢?这种杀害行为属于非法狩猎,还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

有网友撰文写到,司法机关只看到和执行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电击方法捕猎,但却对同一法律之前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是否得到执行视而不见。这算不算一种只告诉民众禁止某种行为,却不告诉应该如何做的选择性执法?难道这样的案例要传导的是,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一年的收成被野生动物吃光,而不能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否则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吗?

烟语君认为,农户这种为了保护庄稼而杀害野生动物的,特别是当地政府还没有执行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情况下,不应该适用非法狩猎罪,即使农户采取了架设电网等禁用工具。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汉语解释,狩猎,又称捕猎、打猎,是以捕获野生动物为目的而使用一定的狩猎工具,运用一定的狩猎方法的行为。称之为狩猎,目的是获得猎物为目的,采取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是非法狩猎罪。

反观上文中的两个案例,农户为了保护没有补偿途径、自己赖以为生的庄稼而在自己地里采取必要的手段杀害野猪,其目的是保护庄稼,而非以获得野猪为目的。这怎么能是狩猎行为呢?《刑法》设立非法狩猎罪的立法本意是,避免野生动物受到人为捕猎为目的的滥杀,而绝非赐予他们高于民众生计、个人安危的法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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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笑侃,这时候,我的脑里忽然闪出一幅神异的图画来:深蓝的天空中挂着一轮金黄的圆月,下面是海边的沙地,都种着一望无际的碧绿的西瓜,其间有一个十一二岁的少年,项带银圈,手捏一柄钢叉,眼睁睁的看着一匹猹在尽力的吃着西瓜,却一动也不敢动,生怕伤害了自己或是自己伤害了它。至于西瓜,由它被糟蹋去吧,要知道,搞不好是要判刑赔钱的。

出现这种情况,是《刑法》法条规定出了问题,还是司法者的法律理解出了问题?烟语君认为,应该属于后者。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农户这种为了保护庄稼而杀害野生动物的,特别是当地政府还没有执行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情况下,发生野生动物大规模、经常性的危害农户人身安全、农作物产量的,即使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也应该适用《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情形:对于野生动物危害人身安全的,适用正当防卫,对农作物造成减产性危害的,适用紧急避险。

上面的司法案例中,野生动物的肆虐,都到了危及农户生计的程度还不允许他们予以还击,难道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高于对于人类的保护?这里边是基本的法益比较啊!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不外乎改善人类生存条件,可人类生计都受到威胁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又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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