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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产业振兴--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合规问题探讨

 吾道有涯 2021-12-10

作者: 丰剑波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国家从法律上提供坚实保障,政府从政策上予以扶持鼓励、支持引导,在税收问题上给予优惠、减免,但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问题上规范化是法律法规强制要求。

2019年9月4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中将规范财务管理作为重要内容。

一、财务核算合规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没有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管理平台,缺乏动态监测机制。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专职的财务人员,兼任会计也只是处于应付检查或只是进行开票申报等简单的财务处理,财务核算极不规范。

常见情形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税法规定将应税免税分别核算和计税,或将其他应税商品以免税农产品的名义入账,销售时全部开具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将存在以下风险:

1、增值税方面,未分别核算销售额,进项税额抵扣受影响,不得减税、免税并且从高适用税率。

2、企业所得税方面,同时适用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没有单独核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合规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应税免税项目分别核算,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定期公开财务报告、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


二、发票管理合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赋予其市场主体开具发票资格。一般纳税人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的农产品,享受免税政策开具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常见情形

一些不法之徒见此有利可图,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非法牟利。

风险提示

这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其中“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合规建议

依法治国是新时代治国战略,遵纪守法,勤劳智慧致富才是正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票依法开具,合规管理。


三、税收优惠合规

税收法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常见情形

农民专业合作社出于不缴税或少缴税目的,将非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或外购农业产品作为自己生产或成员生产的进行销售,达到获得免征增值税目的,从中获利。

风险提示

这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条规定逃税罪,其中“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合规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在销售自己生产和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是规范化的基础,也是降低法律风险的保障。


四、空壳社的问题

2019年2月26日,农业农村部等联合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化”问题从国家层面进行专项清理,优化营商环境。

常见情形

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营等。

风险提示

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办法,实行分类处置。

合规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要求提升自身规范化水平,完善经营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登记,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依法经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为成员服务为宗旨,谋求成员共同利益。


律师观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从税法上而言它属于企业,分别核算、准确核算是涉税合规的基础,财务管理合规是税务合规的前提。

因此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需要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完善章程制度、健全内部表决机构和监督机制,规范财务管理走企业化道路,从小农户经营向现代化农业实现质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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